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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奉化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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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8180000098632 发布时间:2020-08-18 文档页数:97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0年奉化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

项  目  需  求

 

前附表

序号

项目

招标需求内容

1

采购内容

详见第一章 采购邀请

2

单位及数量

1项

3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详见本章内容

4

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详见本章内容

5

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

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如有)

6

技术规格要求

详见本章内容

7

物理特性要求

8

质量、安全要求

详见本章内容

9

服务标准、期限、效率

详见本章内容

10

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浙江省、宁波市验收规范(从高)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如有)。

11

现场踏勘

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供应商可自行对本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在勘察过程中,供应商自行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2

演示时间及地点

无。

13

样品要求

无。

14

本项目的核心产品

无。

 

 

一、重要商务要求一览表

项目

要 求

1、服务期限

(进度安排)

1.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部分: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1300家用人单位的现场调查和数据资料在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系统的录入。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部分:2020年11月30日前将27家用人单位的监测数据连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年度报告》报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中2020年10月31日至少完成50%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调查、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测。

注:具体详见本章内容。

2、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条件

1.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

2.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数据录入,并经采购人认可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

3.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数据连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年度报告》报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经采购人认可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

4、履约保证金

不适用

5、合同终止

中标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提前两个月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因中标人发生重大差错事故的,采购人可有权终止协议,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 年)》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2020年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开展用人单位现状调查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 年)》《“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浙江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浙卫发〔2020〕9号)有关要求,根据《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统计调查制度》(国卫职健函〔2020〕21号)、《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手册》、《2020年宁波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方案》、《浙江省2020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和《2020年宁波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摸清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暴露人群分布和接触水平,客观评估我国当前面临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为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对策,坚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奠定基础。

根据国家、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任务,结合宁波市奉化区的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完成上述工作内容。

 

三、项目内容

根据国家、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任务,具体清单和内容如下: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主要工作内容

人员要求

1

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

调查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多个行业企业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信息和职业健康管理信息。

≥10人

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根据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对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危害因素开展采样与检测。

≥4人

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须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认可(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优先选择机构信誉度良好,且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机构技术人员和实验室检测能力较强的单位。

3.参加省疾控组织的盲样考核合格;近三年的参加的各级各类质量控制工作,结果满意。

4.对成分未知的有机溶剂,有成分定性分析的检测能力。

5.成交人为采购人提供检测服务,需具备从事检测项目技术服务的资质和能力,不得另外委托和转包检测项目。

6.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并有项目进度保证措施。

7.在中标后能够按照采购人的时间安排,协调配合完成检测采样工作。

8.按照省市方案时限要求,能够按时完成该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评价报告并及时完成数据填报录入工作。

9.成交人将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按项目质控方案要求所做的相关质量控制记录归档备查。

10.根据浙江省项目的《质量控制方案》制定自己的质量控制方案;质量控制方案详见《附件一: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质量控制方案》和《附件二:浙江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方案》

11.要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和项目《操作手册》相关要求,确保检测操作程序规范,检测结果科学可靠;要对检测数据负责,不受外界因素的干预和其他内部和外部的压力,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

12.应具备准确识别上述行业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力,并根据有关检测工作规范、标准要求选择检测项目、布点和检测,同时监测岗位和检测地点的选取应该符合方案要求。

13.配合工作场所检测工作质量控制的资料抽查和现场复核工作。

14.参与采购人组织的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15.供应商不能超过其业务承接能力参与多个地区的投标。

16.验收标准:满足国家和省的方案要求,在国家和省里的质量抽查中没有发现弄虚作假等明显错误。

 

四、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要求

(一)调查目的、范围与对象

1、调查目的。

1.全面了解奉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数量及不同行业、地区、经济类型、规模等用人单位分布情况;

2.掌握奉化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粉尘(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等所有类型粉尘)、化学毒物(苯、铅及其化合物等所有化学毒物)、物理因素(噪声、电离辐射和其他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的劳动者数量及主要岗位分布等情况;

3.了解奉化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4.建立完善奉化区职业病危害现状数据库,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2、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覆盖奉化区调查数量为1300家用人单位。调查的重点行业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三大行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行业纳入调查范围。

3、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调查期间正常运行的,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非法人单位;对 10 人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非法人单位数量较少的地区,将从业人员在 5-9 人的用人单位纳入调查对象。对可能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三大行业用人单位,也应纳入调查对象。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3 类信息: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信息和职业健康管理信息,具体调查表详见《附件三: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表》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场所地址、单位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企业规模、在岗劳动者总人数、女职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生产产品及使用原辅料的名称和数量、用人单位投产时间等信息。

2、职业病危害信息。

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年版)列出的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等 6 大类因素459 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情况,重点调查接触粉尘(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等所有类型粉尘)、化学毒物(苯、铅及其化合物等所有化学毒物)、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所有物理因素)的具体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和接触人数。

3、职业健康管理信息。

调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内容应重点调查矽尘、煤尘、石棉尘、水泥尘、苯、铅和噪声、电离辐射等因素的检测数量和超标情况;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重点调查矽尘、煤尘、石棉尘、水泥尘、苯、铅和噪声、电离辐射等因素接触人员的体检人数、复查人数和异常人数。

4、调查指标。

指标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主要负责人培训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劳动者培训率等具体指标,可通过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系统进行统计。

(三)调查程序

1.根据抽样结果,对抽取乡镇(街道)内的三类行业工业企业名单进行核实整理,确定调查企业名单;

2.经培训的调查员与被调查企业进行预约,并发送调查电子表和准备材料的清单;

3.由经过培训的 2 名及以上调查员对企业进行入厂调查,并通过调查企业将调查信息录入浙江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平台系统;

4.由经过培训的县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合格后提交市级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领导小组审核;

5.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取5%的调查表进行逐一审核,其余批量审核后提交省级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

6.配合区疾控中心对辖区调查数据进行清洗、分析与统计,形成报表并报送市卫健委。

7.配合市疾控中心对全市数据进行清洗、分析与统计,形成报表,经市卫健委审核后报省卫健委。

(四)调查组织及职责

1、县(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组

县级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组由本地区的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成。工作组负责收集本辖区内乡镇(街道)名单并进行编号,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抽样结果,确定调查企业名单。按照我省的调查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选取的企业进行调查,完成数据录入和县级数据审核工作。

(五)调查方法

以乡镇(街道)为抽样单位,进行整群抽样,并进行入企调查。

1、抽样方法。

调查范围覆盖其辖区内所有县级行政区,每个县(市、区)随机抽取20%的乡镇(街道),抽取的乡镇(街道)数为非整数的,均采用补齐整数进行处理,即小于5(含)个乡镇(街道)的县(市、区),抽取1个乡镇或街道,乡镇(街道)数量在6-10(含)个的县(市、区)抽取2个乡镇或街道,乡镇(街道)数量在11-15(含)个的县(市、区)抽取3个乡镇或街道,依此类推。若抽取20%的乡镇(街道)企业数量不能满足工作任务要求,可将乡镇(街道)抽取比例提高至30%及以上。

2、确定调查企业名单。

各地市以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系统的工业企业数据库为基础,并结合当地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工业企业数据以及从市场监管等部门获取工业企业名单,重点补充在2019年1月后注册的上述三个行业的企业名单,从而确定调查企业名单。同时获取企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法人、地址、行业分类、企业规模、经济类型等基本信息。

3、进行入厂调查。

(1)预约调查时间。由调查人员与调查企业联系,预约调查时间,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表发送给被调查企业,告知企业应准备的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四:用人单位需准备的资料清单》。对于大中型企业和具备较好职业卫生管理基础的企业,可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收集相关资料,预先填写调查表中有关内容。

(2)入厂调查。按照预约时间,由不少于2名调查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入厂调查。对于大中型或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由调查员对企业预先填写的调查表内容进行核实,对不确定的调查内容可通过进一步查阅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和现场调查进行核实,并录入系统;对于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薄弱的小微企业,由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在调查系统上录入调查内容并上报。具体内容调查方法如下: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调查:通过与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座谈或资料查阅,了解并核实企业的行业分类、经济类型、经济规模、生产产品和主要原辅材料等基本情况。

2)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情况调查:查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资料和2017 年-2019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报告,确定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结合劳动者岗位分布,确定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等6大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的劳动者人数;对没有开展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的企业,对企业现场进行调查,识别粉尘(煤尘、矽尘、石棉粉尘、水泥粉尘等所有粉尘)、化学毒物(苯、铅等所有毒物)、物理因素(噪声等所有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结合劳动者岗位分布,明确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数量。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调查:查阅出具报告时间为2017年-2019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报告,录入最近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报告编号及检测单位,并列出粉尘(其中煤尘、矽尘、石棉粉尘、水泥粉尘单独列出)、化学毒物(其中苯、铅单独列出)和噪声、电离辐射的检测点数、检测岗位数及相应的超标点数和超标岗位数。查阅出具报告时间为2017年-2019年的包含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体检报告,录入最近一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号和体检单位,并将当年职业健康检查总人数和接触粉尘(其中煤尘、矽尘、石棉粉尘、水泥粉尘单独列出)、化学毒物(其中苯、铅单独列出)和噪声、电离辐射劳动者的体检人数进行录入。

4)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调查:查阅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在2017-2018年取得当地原安监部门授权单位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或2019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单位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查阅劳动者2019年的培训材料,包括培训内容、签到名单和影像资料等。

5)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调查:通过查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来确定用人单位的申报情况。

4、数据录入及上报。

本次现状调查的数据统一通过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系统进行填报,调查人员需告知企业调查数据可以自动交换至浙江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帮助企业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体责任。在征得被调查企业知情同意后,调查系统将自动生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经被调查企业盖章后上传至调查系统。

(六)数据分析

省级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对各地市提交的数据进行清洗、分析与统计,撰写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报告,上报国家技术指导组和省卫生健康委。

分析指标应按照用人单位的地区、行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分别统计,应包括:

(1)调查企业数量;

(2)从业人员总人数,女职工人数,劳务派遣人数;

(3)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数量;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

(5)接触粉尘总人数,接触矽尘人数,接触煤尘人数,接触水泥尘人数,接触石棉尘人数,接触其他类型粉尘人数;

(6)接触化学毒物总人数,接触苯人数,接触铅及其化合物人数,接触其他化学毒物人数;

(7)接触物理因素总人数,接触噪声人数,接触电离辐射人数,接触其他物理因素人数;

(8)接触生物因素人数,接触其他因素人数;

(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数;

(10)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已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企业数,接触职业危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人数;

(11)过去 3 年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企业总数、全面开展的企业数和部分开展的企业数;

(12)过去 3 年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企业数、全面开展的企业数和部分开展的企业数;

(13)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电离辐射的检测点总数、场所检测点总数和超标点数、岗位监测点数和超标点数;

(14)最近一次体检总人数,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电离辐 射人员体检人数及异常人数。

职业病危害企业数量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估算及统计方法: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企业数量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估算。根据第四次经济普查和 2019 年至 2020 年 6 月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单,确定全县(市、区)及调查乡镇或街道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三大门类行业的企业总数,并按照实际调查情况结果计算上述三大门类行业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占总企业的比例,按此比例估算全县(市、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量;按照调查企业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和调查企业占县(市、区)三个门类行业企业总数的比例估算本辖区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七)质量控制

为确保调查效果和质量,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从以下方面加强质量控制。

1、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秉持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原则开展调查工作。

2、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省的调查人员和技术指导人员进行培训,保证调查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未经培训人员不允许参与现场调查工作。

3、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全省质量抽查和技术督导,各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对本辖区开展质量抽查和技术指导,掌握调查工作进展,对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

4、本次调查的数据统一通过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系统进行填报,通过县、市、省三级审核后,与国家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上报。

本次调查采用电脑录入等方式进行现场调查并上报调查信息,调查数据需在 48h 内进行录入并由县级工作组完成初审。如无法使用电脑进行现场调查的,可使用纸质版调查表进行现场调查,调查表应及时审核并妥善存档,由统一培训的调查人员进行录入,录入后的数据由录入机构抽取10%进行录入审核。区县级审核人员应对所有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工作,市级、省级技术人员分别抽取5%和1%的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接触人员数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及时督促调查人员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5、对于调查员不能确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先由县区工作组成员根据生产工艺和使用的原辅材料进行识别确认,也可向市级技术指导组寻求帮助和技术支持,必要时重新赴企业现场进行调查确认。

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详见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质量控制办法》。

(八)时间安排

1、调查实施阶段(2020年08月-2020年09月)。

(1)核定调查企业名单。经过筛选后的调查企业名单下发至各乡镇(街道)进行核实确认。

(2)开展现场调查。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乡镇(街道)政府协助调查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并督促调查企业做好配合工作。

(3)报送调查数据。调查数据经县、市、省三级审核后,于2020年9月30日前按要求上报。

2、汇总分析阶段。

在2020年9月30日前通过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系统,完成数据录入、审核。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一)监测目标

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掌握我省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研究分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浓度(强度)水平,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为监管执法、研究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具体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辖区监测企业至少27家(其中10家企业的实验室检测由采购人自行开展)。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1、监测范围。

以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监测工作,覆盖其辖区内所有县级行政区。

2、监测对象。

监测数量为27家用人单位,在掌握辖区重点监测行业的用人单位数量及地区分布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合理统筹辖区的重点行业监测用人单位数量。

应优先选择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危害因素开展监测(详见附件五: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应对辖区内全部釆矿业用人单位开展监测,尽力保证辖区内其他各种重点行业的企业都有一定的数量,如果辖区内重点行业用人单位数量无法满足监测任务要求时,应优先选择存在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尘、苯、铅、噪声等重点监测因素的其他行业用人单位(加油站除外)进行监测。若非重点行业存在重点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仍不能满足监测数量要求时,各地可以根 据辖区内行业特点,从《附件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自选因素表》中选取至多3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监测,优先选择甲苯、锰及其化合物和正己烷。

监测用人单位应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种规模类型,除采矿业外,其他行业小微型用人单位监测数量不少于监测总数的70%。如小、微型用人单位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了全面监测,用人单位可不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年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在选择监测用人单位时,除采矿业和其他行业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外,上年度已开展监测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纳入本年度的监测范围。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内容。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

(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场检测,掌握其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

2、监测方法。

(1)调查表调查。

由监测人员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详见《附件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进行,对于规模为大中型的企业可以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抽样检测,对于其他规模类型的企业宜对全部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检测。监测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个用人单位粉尘和/或化学毒物监测岗位不少于4个,监测点不少于4个,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在工作地点内选取。

2)当用人单位中同时存在2种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需分别选取不少于4个岗位和不少于4个监测点进行监测。

3)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或工作地点少于4个时,全部进行监测。

4)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监测时优先选择重点岗位,如不满足数量要求可增加存在重点监测因素的其他岗位。

5)3年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监测因素所致 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岗位必须进行检测。

6)除石棉粉尘外,检测粉尘应同时检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对已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煤尘、矽尘和水泥尘,仅需开展呼尘检测;其他情况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

7)粉尘短时间浓度(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岗位时间 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检测,或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8)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CMAC、CPE)釆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 间段;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 时间进行计算。

9)使用有机溶剂的用人单位,在成分未知的情况下,必须开 展定性分析,明确主要成分,然后按照定性分析结果进行检测。

10)大中型企业的噪声场所监测点(原则上选择80dB(A)以上的工作场所)不应少于20个,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噪声工作场所进行检测,毎个监测点检测1次,监测岗位不少于4个,如果小于4个的,则全部进行监测。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优先采用个体检测方式检测。

11)粉尘应按照GBZ/T 192系列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化学物质应按照GBZ/T 160和GBZ/T 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 189.8方法进行检测。

(四)项目组织与运行

1、组织实施。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全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地市和县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辖区内纳入监测的采矿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他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名单;协调组织监测项目承担机构按时报送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监测工作总结,指定质量控制机构并协调组织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工作满足年度绩效目标要求。

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企业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对未依法申报的企业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查处。

2、数据报送。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进行网络报告,监测机构应在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后1个月内完成数据上报。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县区级上报的监测数据,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监测数据连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年度报告》报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中2020年10月31日至少完成50%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调查、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测。

3、质量控制。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浙江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各地市级质量控制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各级监测项目承担机构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通过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等质量控制手段,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地市级质量控制机构抽取10%的样本进行现场验证,抽取的用人单位应覆盖辖区内开展监测工作的所有县区级单位。应对所有用人单位进行数据审核,如发现填报信息或检测信息错误应立即退回并通知埴报机构及时修改。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项目的组织管理,定期组织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促检查。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各地市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抽查。

 

六、组织管理要求

(一)组织实施

数据资料的收集、管理、分析等工作。

(二)报送要求

调查员完成现场调查后,当天将调查情况录入系统并上报。审核人员对调查数据进行初审。

(三)质量控制

为确保调查效果和质量,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本调查制度针对以下方面加强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

1.要严格遵守调查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

2.采用全国统一调查工作手册和相关培训教材,统一调查方法、统一填报标准。

3.实施相关人员接受省、市组织的关于调查方案和调查工作手册的技术培训,确保培训质量,未经培训人员不得参与现场调查工作。

4.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严格落实。

5.至少抽取社会第三方机构完成的5%的企业进行数据验证审核并保留验证记录。

6.严格控制调查进度,接受省、市级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成员的督查和现场指导,对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7.专职数据审核人员及时审核调查数据,不迟于现场调查结束第二天完成,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8.对于调查员不能确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由省、市技术指导组成员根据生产工艺和使用的原辅材料进行识别确认,必要时重新赴用人单位现场进行调查确认。

9、通过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抽查督导等质量控制手段,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附件一: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质量控制方案

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质量控制方案

为更好地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目标及质量控制要求,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在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时,根据本方案规定的质量控制要求执行,确保现状调查的工作质量。各地市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相应的质量控制方案。

一、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选择

参与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优先选择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各地区可以参照浙江省职业病防治项目省级质量控制机构成员名单(试行)和当地的技术服务支撑机构,采取工作委托或招标询价的方式选定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并对其开展全程监督和质量控制工作。

选定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后要与其签订具体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条款要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成果验收条件等内容,按照工作进度和质量,采取分阶段付款形式。

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能力要求

1.人员

根据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的工作要求,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要为合同规定的调查任务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配备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相关人员应经过各级技术指导部门组织的培训,具备现状调查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满足现状调查项目要求。

省疾控中心对全省的调查人员和技术指导人员进行培训,保证调查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各地市、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调查人员和技术指导人员进行培训;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对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未经培训人员不得参与现场调查工作。

按照现状调查的工人任务和时间安排,每个县区建议通过招标或询价确定1-2家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每家机构保证至少10人参与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并结合各县区实际合理调配人员。

2.设备配套

由于现状调查项目的企业数量较多,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要配置足够数量的车辆,保障技术人员的交通出行,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电脑,用于调查数据的录入和审核。

三、现状调查程序

1.各县(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组根据抽样结果,对抽取乡镇(街道)内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三个工业企业名单进行核实,确定调查企业名单,并提供给受委托调查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

2.现场调查

(1)预约调查时间。由调查人员与调查企业联系,预约调查时间,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表电子版发送给被调查企业,告知企业应准备的材料。对于大中型企业和具备较好职业卫生管理基础的企业,可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并预先填写调查表中可以填写的相关内容。

(2)进行入厂调查。按照预约时间,由不少于2名调查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入厂调查。对大中型或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由调查员对企业预先填写的调查表内容进行核实,对不确定的调查内容可通过进一步查阅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和现场调查进行核实;对于部分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薄弱的小微企业,由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完成之后,调查结果需及时录入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系统。

3.数据审核

(1)本次调查采用电脑录入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并上报调查信息,调查数据需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不晚于现场调查结束后第二天。如无法使用电脑进行现场调查的,可使用纸质版调查表进行现场调查,调查表应经企业联系人签字确认,及时审核并妥善存档,由统一培训的录入人员进行录入。参与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成立质量控制部门,抽取10%进行录入审核。

(2)区县级审核人员应对所有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工作,市级、省级技术人员分别抽取5%和1%的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接触人员数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4.数据交换

为帮助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调查员在征求企业知情同意后,通过现状调查系统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经企业盖章确认后上传调查系统,后台数据自动交换至浙江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申报表由企业和调查机构双方妥善存档。

四、质量控制关键点

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项目质控关键点包括:

(1)调查人员的培训。抽取参与调查的技术人员,查阅其培训记录。

(2)调查程序的合规性。通过二次进企业或电话询问的方式,与企业联系人进行沟通确认,询问调查人员是否上门、是否对所有调查项目的情况进行核对,并选取部分调查数据与企业进行核实。

(3)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区县级审核人员应对所有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工作,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记录。

(4)记录资料的保存的完整性。对现状调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的保存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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