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前注: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下列采购需求中标注进口产品的货物均已履行相关论证手续,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但不限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未标注进口产品的货物均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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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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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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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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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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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采购人要求分两批次供货,每批次供货完成后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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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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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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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采购人要求,分两批次发放到安徽省十六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仓库(质检单同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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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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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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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要求分批次供货,每批次供货数量、时间和供货地址以安徽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提前通知为准。每批次接采购人供货通知后30天内供货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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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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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质保期(即药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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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采购需求。货物提交给采购人后,采购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有权要求地方药品检验所或国家药检部门对药品实施检验,检验相关费用及由于药品质量问题要求回收药品时的费用、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若对药品质量出现争议,地方药品检验所或国家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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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需求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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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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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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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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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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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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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西沙星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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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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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片或6片/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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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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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投药品制剂具有《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注册证书》,供货时提供《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注册证书》。
三、药品包装要求:
所有药品的包装箱、包装盒及铝塑板上需印上“政府提供 免费药品”字样及药品名称、规格、适应症。
四、报价要求
本项目按报综合单价,单价不高于7.00元/片;否则响应无效。
四、其他要求
1、药品的质量保证
1.1 所有抗结核药品的生产要求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标准并保证生产后的药品有效期至少为2年,药品运送到收货单位时的有效期应在1年10个月以上;
1.2 成交供应商应在药品的有效期内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在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对任何缺陷和劣变药品应实施补偿改善措施,更换所有需要更换的药品并承担所需费用。更换时间达到最终用户不得少于12个月的有效期;
1.3 如果由于质量问题需要回收药品,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尽快通知采购人,并按能够认同的质量标准重新供货并承担所需费用。
2、药品的质量检验
2.1 所有检验均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实施;
2.2 货物提交给采购人后,采购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有权要求地方药品检验所或国家药检部门对药品实施检验。由于药品质量问题要求回收药品时的费用及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对药品质量出现争议,安徽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具有约束力。
3、交货方式
药品按采购方要求,分两次发放到安徽省十六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仓库(质检单同步到位)。
4、交货时间和数量
每次供货数量、时间和供货地址由安徽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提前通知为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批次接采购人供货通知后30天内供货到位;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增减订货数量的,成交供应商应予以无条件支持。
5、运输
5.1 药品由生产厂家直接运输到十六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仓库(包括提供上楼搬运服务);
5.2 运输所需费用(含保险金等)由成交供应商负担;
5.3 货物发送种类、时间,生产厂家要按安徽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提供发货种类、时间表发送;
5.4 发送药品时,成交供应商要及时向采购方和十六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药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及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