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需求书
一、供应商资格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具有经营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组织;
2、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铁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城乡规划乙级或以上资质;
注:根据《关于不再受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申报的函》(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受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申报。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认定责任移交给空间规划局,具体受理事宜尚未明确。因此对于取得城乡规划编制乙级或以上资质(有效期在2018年12月29日之后)的单位,予以认可。
3、拟派项目负责人职称必须为工程类高级职称,同时具备注册城市规划师,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投标人在参加本项招标活动的最近3年内(2018年至2020年),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采购项目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7、项目概况
7.1项目名称
惠州市大亚湾铁路、轨道交通路线、站点及周边区域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研究项目。
7.2项目背景
大亚湾,中国南海重要海湾。位于广东省东部红海湾与大鹏湾之间,总面积650平方公里。1993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惠州大亚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面积为9.98平方公里,2006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扩大到23.6平方公里。
粤港澳大湾区由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珠三角)九个地级市组成,总面积5.6万平方公里,2018年末总人口已达7000万人,是中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推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有利于深化内地和港澳交流合作,对港澳参与国家发展战略,提升竞争力,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城际轨道交通体系的不断发展,深大城轨、惠大铁路复线与深汕城际等线路的逐步建设,由惠州1号线以及深圳地铁14号线惠州段、深圳16号线惠州段等组成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趋于完善。粤港澳湾区为大亚湾带来新的机遇,西接广州、东联深圳,规划建设大亚湾综合交通枢纽,为大亚湾发展夯实基础。利用站区及其周边土地进行站城综合开发,为大亚湾存量土地资源扩容增量。
规划范围地势平坦,现状建设主要为一些住宅及工厂,未来规划用地功能以居住、商业、交通设施以及物流仓储为主。
7.3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北至惠深沿海高速,南抵中兴北路,大亚湾综合交通枢纽站区规划面积约140公顷。
*8、规划编制内容
8.1铁路及轨道交通路线及站点用地控制研究
依据上位规划研究成果,结合大亚湾土地规划利用实际情况,详细研究惠大、深大、深汕铁路线,以及轨道交通惠州1号线、深圳14号线、深圳16号线路线、站点、停车场用地,在充分考虑铁路线、轨道交通路线敷设要求以及对城市发展的带动和影响的前提下,划定铁路路线用地范围,明确土地利用条件,为后续工程规划建设提供土地用地保障。
8.1.1沿线现状分析
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分析惠大、深大、深汕铁路线、轨道交通惠州1号线、深圳14号线、深圳16号线沿线现状情况。整理和分析沿线相关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规划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等相关规划,掌握沿线未来发展趋势,识别未来主要客流走廊分布。
8.1.2线路功能定位及主要技术标准
在现状和规划分析基础上,分析惠大、深大、深汕铁路线、轨道交通惠州1号线、深圳14号线、深圳16号线及大亚湾综合交通枢纽在整个城市轨道网中的地位,以及对城市发展的意义,明确该线路功能定位,及与该功能定位相匹配的主要技术标准。
8.1.3大亚湾综合交通枢纽线站位选址规划方案
提出大亚湾综合交通枢纽线站位比选方案及站场规模,并通过多因素综合对比分析,给出推荐方案。
8.1.4用地控制及沿线规划协调建议
根据线站位推荐方案及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要求,提出线路用地控制方案。分析沿线相关规划与轨道交通的协调性,对沿线用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8.2大亚湾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区域站城开发利用研究
以土地集约利用为原则,研究大亚湾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区域站城开发利用模式。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确定综合交通枢纽、枢纽南片区、枢纽北片区综合开发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研究各片区开发态,研究开发效益,确定开发强度,明确土地开发和市政配套关系。再此基础上,针对不同功能区的发展和需求提出相应的土地和空间控制要求,确定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体现对城市用地开发引导作用、体现枢纽资源的区域共享与优化配置,考虑相邻要素的空间衔接和功能衔接,保证枢纽及周边片区的快速疏散与协调运转。
通过上述研究,指导枢纽及周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9、规划依据
9.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9.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
9.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版);
9.4《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
9.5《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9.6《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9.7《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9.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9.9《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9.10《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
9.11其它相关规范及标准。
*10、成果要求
规划方案成果必须达到具备落地可实施性的深度,提交的成果包括:
10.1铁路及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研究项目报告文本,土地控制红线cad电子文件;
10.2大亚湾综合交通枢纽及站南区域物业开发策划及经济评估研究报告文本;
10.3大亚湾综合交通枢纽及周边区域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10.4纸质文本6套,电子版光盘1套。
*11、时间进度要求
本项目合同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11.1中标方应在签署合同后1个月内向招标方提交工作方案,招标方将修改意见反馈给中标方后,中标方须依据修改意见认真修改、补充;
11.2中标方应在签署合同后2个月内向招标方进行初步成果汇报,中标方须根据审查意见认真总结、修改、补充、完善初步成果;
11.3中标方应在签署合同后4个月内向招标方提交项目的中间成果,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依据中间成果审查意见对项目成果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11.4中标方应在签署合同后的5个月内协助招标方开展并通过项目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11.5中标方应在签署合同后的6个月内提交最终成果。
*12、项目管理要求
12.1项目成果要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12.2研究过程中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把握交通发展及其它必要的相关信息和基础资料;
12.3研究工作开展之前应针对研究内容描述对项目的理解和要求的认识,剖析项目的难点和重点,制定完成研究任务的相应对策;
12.4研究工作应遵循思路开阔、方法科学、手段先进、观点明确、结论可操作性强等原则;
12.5研究报告书应做到文字流畅、思路清晰、逻辑性强、数据详实可靠、图表规范清晰。
13、附则
13.1规划署名权归规划编制单位所有,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规划审定后公开展示规划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及其他形式介绍、展示、评价规划方案;
13.2规划方案批准实施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展示设计成果;
13.3如对本任务书有疑问,可在接到本任务书后致电或来函甲方,甲方将做出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
13.4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3.4.1提交的成果不符合本任务书规定的;
13.4.2提交的成果图纸和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13.4.3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上报规划设计成果的。
13.5本任务书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14、招标项目商务要求
14.1投标费用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理。
14.2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
14.2.1投标人根据需要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4.2.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4.2.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4.2.4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14.3补偿金:无。
14.4知识产权:
14.4.1授予合同后,中标方案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署名权除外)。
14.4.2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若投标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14.4.3中标人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将中标方案成果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投标和设计,不得擅自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该方案成果。
14.5利益冲突:
近三年内直至目前,投标人应未曾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任何的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未曾参与过本项目的用户需求书、技术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同时不得与负责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14.6结算价计算方法
14.6.1结算价基准价
本次招标采用下浮率的方式进行报价。
本规划设计计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相关规定执行,最终规划设计费用以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审核为准。
14.6.2结算价
结算价=以招标控制价为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中标下浮率为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所报的下浮率。
14.7投标报价
14.7.1按下浮率形式报价, 最高报价(即最小下浮率)为0%(不含0%),最多保留两位数。
14.7.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按要求提供了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或证明,且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备注:如果投标报价比本项目最高限价低 25%(含 25%)以上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认定;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比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低25%(含 25%)以上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认定)总价下浮率超过采购预算30%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14.7.3本规划设计计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按规划设计阶段标准计费,按投标报价下浮率下浮后的金额做为暂定合同价款,最终设计费以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审核为准,但不超过项目立项费用。
14.8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0%;中标方提交初步方案并获审查通过后,向中标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30%;中标方提交中期成果并获审查通过后,向中标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30%;在中标方提交通过审查的最终规划成果后,向中标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0%。
14.9时间进度要求,本项目工期为: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