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为莱阳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共分一个包。投标人须对所报采购内容全部响应, 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报价若有遗漏则视为对招标人让利,供应商均应免费提供。
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及治理修复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编制安全利用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对受污染耕地现场调查、踏勘, 针对不同作物、不同地块和不同重金属种类和浓度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因地制宜地采取安全利用相关技术措施;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6%以上:提供全程技术及售后服务,建立各环节明细台账井确保项目验收通过。根据《莱阳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明确莱阳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目标及考核指标, 通过文件审核、台账核查、现场勘察、布点采样分析等,进行安全利用的效果评价。
三、目标任务:2020 年 10 月底前,完成莱阳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工作任务,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应达到 96%。通过省级专家评估验收。
4.1主要任务
(1)基础资料和数据收集
①自然环境和农业生产状况收集。完成辖区内自然环境及农业生产状况的资料收集,包括农作物种类、布局、面积、产量、农作物长势、耕作制度等;
②土壤污染源信息收集。完成辖区内工矿企业相关资料收集,明确主要污染物类型、分布情况、排放方式、排放量、影响范围等;污水灌溉情况;肥料、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等;
③图件资料收集。完成辖区内耕地分布图,行政区划图、土地利用分布图、土壤类型图、土壤环境质量空间分布图等图件资料的收集。
(2)污染区成因分析和边界确定
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划定的安全利用为基础,确定安全利用区的范围。综合农产品产地监测、地方农田土壤和农产品重金属监测以及调查等数据和资料, 进一步明确安全利用区的边界。
(3)编制安全利用实施方案
参考农业行业标准《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发布稿),确定我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范围和目标,选择合适的治理与修复模式(技术),编制我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实施方 案,明确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实施区域、工作措施、技术路径和进度安排等具体内容。
(4)落实相关技术措施
综合考虑农户接受度、技术成本、修复时间、污染程度、种植制度、气候条件、土壤类型、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种植方式、农产品超标等情况结合本地种植习惯,建立以农艺调控为 主的安全利用措施,包括低吸收品种替代、叶面调控、深翻耕等技术措施;在农艺调控的基础上, 进一步实施土壤调理剂、开展原位钝化等技术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 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5)全面推广实施
结合具体土壤环境类型、种植作物种类和工作基础,细化方法步骤、指定操作规程,有效实施相关技术措施。要加强过程管理,做好相关工作台账记录,及时开展技术措施应用效果评估, 确保实施进度和质量。
(6)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采取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措施前后,供应商应开展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加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力度,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农产品监测,并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的自评估。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做好相关工作台账记录。2020 年 9 月,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开展自评,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说明核算过程,编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总结报告。委托检测机构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开展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价
根据修复治理区域污染类型、程度和农产品种植情况等,参考《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
(NY/T 3343-2018),制定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方案,评估修复治理效果。
4.2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13 届第 8 号 );
(2)《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农业部令第 46 号);
(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
(4)《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 号);
(5)《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93 号);
(6)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7〕3 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27 号);
(8)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 4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 年)》的通知(鲁环发〔2018〕58 号);
(9)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 13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评估规定(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9〕21 号);
(10)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15 号;
(11)《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
(13)《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5-2018);
(14)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NY/T 3499-2019);
(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农办科〔2019〕14 号);
(16)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NY/T 3499-2019 发布稿);
(17)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 3443-2018)。
五、验收要求:
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应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若检验不合格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人赔偿,赔偿金额为合同金额 70%。若检验合格后,由采购人按照山东省莱阳市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山东省耕地土壤污染安全利用专家库专家、农业农村部土壤耕地污染安全利用专家)成立验收组,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区建设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
验收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检验费用、评委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包含在本次报价中,由中标人自行考虑。
五、其他要求
1、投标人需针对本项目配备高能力、高资质的相应人员组成项目部,并在磋商文件中提供项目部人员列表、简历、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未经采购人许可, 本项目投入人员不得擅自更换,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人员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同意,且更换人员的技术资质与工作经验须与原工作人员水平相当。
2、投标人委派固定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对接、汇报工作等事宜;
3、投标人在服务期间须配合采购人工作需求,提供服务;
4、在服务期间使用的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成果时,投标人对此负有保密义务,工作成果归属采购人所有;
5、投标人须承担与此有关的技术情报和数据资料的保密责任。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