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投保人为常州市新北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新北区财政局受投保人委托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人,对投保人所有资产的财产保险服务实施统一采购。
采购预算为每年252万元。服务期限从2020年10月1日零时至2023年9月30日二十四时(三年),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中标人按照保险年度逐年签订。在此期间出具的保单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合同服务期限。
以上项目标的财产清单及相关数据均为各投保人2019年度申报数据。
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的共保协议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征得采购人同意后签署。共保协议报采购人、采购中心备案,共保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共保体执行首席承保人费率,并以招标文件所出具的保险条款、特别约定、扩展条款等作为依据订立保险合同。
1.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作为中标人代表,牵头组织共保体各成员签订共保协议,按照协议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履行承保、理赔等业务及其他保险服务。首席承保人牵头组建共保体服务团队、制定共保服务方案、健全服务网络,明确分工范围,制订保险服务手册;与共保人对投保资产进行核对、登记;作为共保体代表出具保险单并收取保费,与共保人按承保份额比例分摊保费;牵头组织对投保人项目服务宣传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提供业务单证、资料清册及文件;组织做好保险查勘定损工作并垫付共保体赔款,定期进行赔款分摊;拟定防灾防损工作及费用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向采购人报送共保体年度履约服务总结及相关报表;接受采购人安排的其他工作。首席承保人应接受共保体其他成员的监督。
2.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按照协议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协助首席承保人组建共保体服务团队、建设服务网点,接受分工范围,制定保险服务手册、核对登记投保资产;按共保协议的约定分摊保费;无条件接受以首席承保人为代表与采购人协商确定的全部承诺及服务安排;共同参与大灾查勘定损工作;协助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向首席承保人报送年度履约服务总结及相关报表;接受采购人安排的其他工作。共保人享有对首席承保人及共保业务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要求首席承保人提供必要的单证、资料、清册和文件。
3.其他事项:
①首席承保人有权向其他共保体成员收取出单服务费。出单服务费用是指首席承保人为实施本项目保险宣传、培训、展业、承保、查勘、理赔等日常服务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出单服务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按共保人分摊保费的2%至4%收取。首席承保人保费入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两项费用的发票交给共保机构,共保机构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发票金额支付至首席承保人指定账户。
②共保体应计提防灾防损应急经费。为加强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以及共同防范风险、降低赔付,首席承保人每年应按不低于共保体总保费3%的比例计提防灾防损应急经费,按照防灾防损经费使用方案,专款用于特殊赔款、风险防范、培训以及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应急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采购人及共保体成员公布,共保体不得再向采购人或投保人收取其他费用。
③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由首席承保人全额支付,共保机构按比例分摊赔款。
④共保体成员应对获得或收到的保单信息、理赔信息、用户资料等信息保密。
五、服务要求
共保体按照保险方案、共保协议约定上门收集投保人相关投保资料,首席承保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保、出具保单、发票(或缴费通知书)。共保体上门将保险单正本件、保费发票原件及时交给投保人。
4.1出险后,被保险人及时向首席承保人报案。首席承保人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完成上门查勘。在对损失金额双方无异议情况下出具定损清单由被保险人签字认可。首席承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收全理赔材料后出具案件收讫留置单,在承诺付款期限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扣除免赔额后足额支付赔款。
4.2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甚至拒绝被保险人索赔的要求,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未按上述4.1要求完成赔付的,在减去约定结案天数后按赔偿金额的0.657‰/日×实际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赔付给被保险人。
4.3若因工程施工或抢险需要,导致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报案或无法及时报案,有材料证明事故属于本保险项目保障范围的,保险人正常理赔。
4.4被保险人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及保障对象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
5、本保险项目宣传工作由共保机构联合举办。首席承保人按照约定负责本保险项目的宣传和培训,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中标保险公司负责相关宣传、培训资料的印制费用。
6、监督管理及绩效考核
6.1为了整个承保机制顺利运行,首席承保人必须每月向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汇总项目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案、查勘、理赔等。
6.2共保体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采购人制定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财产保险定点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的约束,接受采购人监督管理。中标保险人非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经查实,采购人将根据《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7〕6号)相关规定报请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中标人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录。造成采购人损失的将启动诉讼程序,要求中标保险公司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
6.3考核评价:共保体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具有专业保险资质的第三方对共保体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内容的审查:共保协议执行、保险合同履行、赔付情况、目标受益率、客户满意度等。
采购人在每年年底当期保险结束后聘请专业保险资质的第三方对本保险项目进行一次绩效评价。
7、因本保险项目投保人均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如发生重大事故社会影响较大。共保体应针对本项目制定风险评估报告及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重特大事故专项应急基金。在事故处理中应当认真听取采购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维护社会稳定。
六、关于合同
1.共保协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采购人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共保体中选择1位首席承保人,2位共保人。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的共保协议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征得采购人同意后签署。共保体各成员必须按照协议内容承担各自权利,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共保体成员应保证共保体内部稳定良好的运行,从而确保对采购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保险服务按照招标要求履行。共保协议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首席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出单服务费标准,作为共保人,全权授予首席承保人决定各险种赔案预赔及最终赔偿的具体限额;或作为首席承保人能全权处理的具体的预赔与最终赔付金额,同时说明超限额情况的处理程序;首席承保人与共保人关于赔款摊回时效的具体约定;首席承保人与共保人的合作分工等。
2.采购合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共保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3.保险合同。投保人与首席承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单、今后可能产生的批单、书面询问/答疑和双方往来函电等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所有文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如条文含义不明确时,按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当出现矛盾时,以本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为准。投标人在其作为保险人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应按照保险法规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若仍有争议则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但并不排斥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的原则。
七、特别约定
1.采购人所列财产一切险(国有企业类)、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清单中有部分财产所有人为国有企业,实际使用人为机关事业单位,中标人应对这部分财产按照实际使用人(机关事业单位)核定费率,收取保费。如上述财产的实际使用人发生变动,被保险人应该及时告知中标人,由中标人按实际使用人适用费率核定费率,计算保费。
2.对于采购人所列财产一切险(国有企业类、机关事业类)、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清单中位于外省市的财产,中标人应提供相应的异地查勘、异地理赔服务。
3.公办中小学财产保险、公众责任险与区社会事业局合并签订一份保险合同;13家卫生院资产保险、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应分别与各卫生院签订保险合同。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标准:
(一)保险险种:1、财产一切险
2、机器设备损坏险
3、公众责任险
4、医疗责任险
(二)保险条款、附加条款、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
1、财产一切险(机关事业单位类)
1.1投保人:常州市新北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卫生院)
1.2被保险人:常州市新北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卫生院)
1.3保险标的:新北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卫生院)的办公大楼及装饰工程、检测、输变电机组、电梯、中央空调等非生产性、加工设备财产。(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1.4保险期限:2020年10 月01日零时—2023年09月30日二十四时(按年度出单)
1.5保险金额:164032.32万元
1.6保险费率:(根据首席承保人报价)
1.7年度保费:
1.8免赔额:每次事故500元
1.9保险责任: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1.10责任免除
1.10.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5)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7)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8)盗窃、抢劫。
1.10.2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3)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4)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5)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6)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9)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1.11特别约定及附加条款(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中与特别约定及附加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为准):
(1)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恐怖事件或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恐怖事件或恶意破坏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自动喷淋水损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3)碰撞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由于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动物、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击、冰雹、暴雪、冰凌、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5)贵重文件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存放在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贵重文件及档案的损失。
(6)计算机设备保险财产项目保险特约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中电子计算机项目下保险财产的下列损:(一)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后,发生的载有被保险数据存储媒介的重置费用,不包括未存储保险数据的存储媒介的重置费用,上述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二)计算机硬件设备因遭受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损失后产生的数据丢失、损坏的复制费用,包括从备份媒介中重新输入数据及从文件、资料中重新整理或编辑数据的费用,但不包括复制盗版数据的费用、数据的专利或保护费用。上述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避免营业中断所支付的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的临时租赁费用,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以该类受损保险财产保险金额的20%为限。
(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2、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8)重新安装费用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
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任何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
(9)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0)盗窃、抢劫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
经双方同意,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坐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三)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11)玻璃破碎扩展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而导致的玻璃破碎损失,但不包括地震造成的损失。
(12)广告霓虹灯扩展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内的营业场所内或其他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13)扩建、改建及维修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恪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1.12理赔材料
2、财产一切险(国有企业类)
2.1投保人:常州市新北区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列明的分支机构
2.2被保险人:常州市新北区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列明的分支机构
2.3保险标的:新北区区属国有企业的办公大楼、厂房及装饰工程、检测、输变电机组、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详见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
2.4保险期限:2020年10 月01日零时—2023年09月30日二十四时(按年度出单)
2.5保险金额:约244684.6万元
2.6保险费率:(根据首席承保人报价)
2.7年度保费:
2.8免赔额:每次事故500元
2.9保险责任
与“1、财产一切险(机关事业单位)”保险责任相同。
2.10责任免除
与“1、财产一切险(机关事业单位)”责任免除相同。
2.11特别约定及附加条款:
与“1、财产一切险(机关事业单位)”特别约定及附加条款相同。
2.12理赔材料
与“1、财产一切险(机关事业单位)”理赔材料相同。
3、机器损坏险
3.1投保人:常州市新北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
3.2被保险人:常州市新北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
3.3保险标的:新北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的检测、输变电机组、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详见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
3.4保险期限:2020年10 月01日零时—2023年09月30日二十四时(按年度出单)
3.5保险金额:约14192.45万元
3.6保险费率:(根据首席承保人报价)
3.7年度保费:
3.8免赔额:每次事故2000元
3.9保险责任
3.9.1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5)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3.9.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3.10责任免除
3.10.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骚乱;
(4)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6)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7)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8)火灾、爆炸;
(9)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10)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11)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12)机动车碰撞;
(13)水箱、水管爆裂;
(14)虫蛀、鼠咬、鸟啄
3.10.2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2)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3)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4)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5)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3.11特别约定及附加条款(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中与特别约定及附加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为准):
(1)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恐怖事件或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恐怖事件或恶意破坏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性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防止受损保险标的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专业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回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
(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回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6)空运费扩展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关于费用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行政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二)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8)临时移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时,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任何地方由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9)增加资产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总保险金额的10%。
(10)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标的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其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金额的1.1倍。(即最高升值10%)
(11)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1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13)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而改变,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14)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成对成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情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成对或成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15)紧急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保险人不得以未见到第一现场为由拒赔或少赔。
(16)“污闪”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因“污闪”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污闪”:即电气设备的绝缘子在遭受自然或工业污染后,附着在其表面的污秽物具有一定的导电性和吸湿性,当遇到环境湿度较大时(如毛毛雨、小雪、大雾等天气),绝缘子的绝缘水平大大下降,其表面泄漏电流明显增加,在工作电压下可能会使绝缘子发生闪络事故,从而导致设备本身损坏或线路跳闸。
(17)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常州市场价值: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3.12理赔材料
4、公众责任险
4.1投保人:常州市新北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卫生院)或区属国有企业。(详见附表七)
4.2被保险人:常州市新北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卫生院)或区属国有企业。(详见附表七)
4.3保险期限:2020年10 月01日零时—2023年09月30日二十四时(按年度出单)
4.4年度保费:
4.5赔偿限额:每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每人伤残、死亡100万元。
4.6免赔额:每次事故500元。
4.7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4.8责任免除
4.8.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3)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4)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5)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6)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7)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8)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4.8.2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2)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3)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4.8.3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2)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对他人的损害;
(3)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4)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4.8.4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被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固定场所,再经被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8.5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用,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4.9特别约定及扩展条款(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中与特别约定及附加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为准):
(1)电梯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电梯、升降机进行检查和维修。
(2)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恐怖事件或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直接引起意外事故从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4)建筑物改变条款
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的建筑物进行改建、维修或装修及其它类似操作过程中因意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就建筑物改变事宜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从而本公司在风险增加的情况下收取附加保费。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可行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5)自然灾害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单列明的营业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地震除外)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6)锅炉、压力容器及空中物体坠落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内,因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以及空中物体坠落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7)火灾爆炸条款
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明细表中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8)盗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保障范围内,民众因发生财物被盗窃,保险人负责赔偿。
(9)食品饮料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掺有异物或有毒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上述责任的承担是以被保险人已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为前提。
4.10理赔材料
5、医疗责任险
5.1投保人:常州市新北区十三家卫生院。(详见附表六)
5.2被保险人:常州市新北区十三家卫生院。(详见附表六)
5.3保险期限:2020年10 月01日零时—2023年09月30日二十四时(按年度出单)
5.4年度保费:(根据首席承保人报价及各卫生院选择限额)
5.5赔偿限额:本保险项目设置三种赔偿限额方案,由各卫生院自行选择确定。
5.6免赔额(率):无
5.7保险责任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和被保险人因法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8责任免除
5.8.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4)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5.8.2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工作;
(2)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以及其它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整形美容、体检;
(3)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工作;
(4)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工作;
(5)被保险人投保医务人员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工作;
(6)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8)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
5.8.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2)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3)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4)投保医务人员自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后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9特别约定及扩展条款(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中与特别约定及扩展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和扩展条款为准):
(1)扩展责任: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医务人员遭受伤害扩展条款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所属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3)外聘(外请)医务人员(专家)医疗责任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外聘(外请)医务人员(专家)在诊疗活动中因职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5.10理赔依据:为常州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出具的“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
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患民事纠纷,保险人依据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判裁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在约定赔偿限额内向被保险人(或患方)足额赔偿。
5.11赔偿方式:
保险人遵照《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原则上直接赔付给患者或其代理人,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向被保险人赔偿。
5.12理赔材料
1)索赔申请
2)人民调解书或相关人民法院法律文书
3)医患纠纷当事人确认表
4)医方授权委托书
5)患方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6)患者身份证件(新生儿、婴儿、未成年人须提供其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相关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7)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银行卡
8)委托转账支付授权书
9)当事医生执业证书、资格证书
10)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手术同意书、涉及医药费赔偿的需提供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复印件)
11)医院医疗事件调查登记表
附表一:2020年常州市新北区机关事业单位拟投保资产统计表
序号 |
属性 |
资产名称 |
资产坐落地 |
2020年已投保保险到期日 |
2020年拟投保资产金额(单位:万元) |
备注 |
1 |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 |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福利中心办公楼 |
汇丰二村180号 |
2020.9.30 |
410 |
|
2 |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福利中心办公楼 |
汇丰二村180号 |
2020.9.30 |
1000 |
|
|
3 |
新北区人武部办公楼 |
太湖中路26号 |
2020.9.30 |
|
|
|
4 |
绿化所办公楼 |
泰山路225号 |
2020.9.30 |
427.39 |
|
|
5 |
法院机器设备 |
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
2020.9.30 |
3624.03 |
|
|
6 |
新北区法院办公楼 |
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
2020.9.30 |
8573.55 |
|
|
7 |
新北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
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
2020.9.30 |
|
||
8 |
新北区法院孟河法庭 |
新北区孟河镇 |
2020.9.30 |
|
||
9 |
新北区检察院 |
河海中路91号 |
2020.9.30 |
2528.86 |
房屋建筑物净值 |
|
10 |
46所公办中小学 |
各中小学所在地 |
2020.9.30 |
113220.8 |
按1000元/㎡估算拟投保资产额 |
|
11 |
常州市新北区银河幼儿园 |
岷江路18号 |
2020.9.30 |
448 |
|
|
12 |
常高新集团 |
侨光苑(国土分局办公楼) |
汉江路369号侨光苑4幢 |
2020.9.30 |
1,500.00 |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
13 |
人防大楼 |
新区渭河路2号 |
2020.9.30 |
3,000.00 |
||
14 |
管理中心大楼 |
新北区衡山路8号 |
2020.9.30 |
8,000.00 |
||
15 |
老新桥高中 |
|
|
9,900.00 |
||
16 |
常州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新北区新竹路2号 |
2020.9.30 |
18941.75 |
||
17 |
龙城小学房产 |
珠江路50号 |
2020.9.30 |
8,000.00 |
||
18 |
龙控集团 |
河海中学房屋构筑物 |
河海中学 |
2020.9.30 |
31,486.01 |
|
合计 |
|
211,060.39 |
|
附表二:2020年常州市新北区机关事业单位拟投保资产统计表(卫生院)
序号 |
属性 |
资产名称 |
资产坐落地 |
2020年已投保保险到期日 |
2020年拟投保资产金额(单位:万元) |
备注 |
1 |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 |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中医医院大楼等资产 |
常州市新北区 |
2020.9.30 |
4595 |
|
2 |
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卫生院大楼等资产 |
薛家镇瀛平路1号 |
2020.9.30 |
6595.3 |
|
|
3 |
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卫生院大楼等资产 |
罗溪镇政泰路9号 |
2020.9.30 |
6653.04 |
|
|
4 |
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卫生院大楼等资产 |
西夏墅镇阳澄湖路 |
2020.9.30 |
4575 |
|
|
5 |
常州市新北区奔牛人民医院大楼等资产 |
新北区奔牛镇天禧南路92号 |
2020.9.30 |
5776.16 |
|
|
6 |
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卫生院大楼等资产 |
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云河路66号 |
2020.9.30 |
4663.23 |
|
|
7 |
常州市新北区三井人民医院大楼等资产 |
新北区太湖中路1号 |
2020.9.30 |
2324.85 |
|
|
8 |
河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楼等资产 |
建东路19号 |
2020.9.30 |
3228.22 |
|
|
9 |
龙虎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楼等资产 |
龙虎塘北街道1号 |
2020.9.30 |
3807.64 |
|
|
10 |
常州市新北区精神卫生中心大楼等资产 |
春江百丈百兴路 |
2020.9.30 |
1331.74 |
|
|
11 |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人民医院大楼等资产 |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兴民西路 |
2020.9.30 |
7843.91 |
|
|
12 |
常州市新北区安家卫生院大楼等资产 |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新西路35号 |
2020.9.30 |
1519.1 |
|
|
13 |
常州市新北区魏村卫生院大楼等资产 |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浦中路91号 |
2020.9.30 |
1490 |
|
|
|
合计 |
54403.19 |
|
附表三:2020年常州市新北区区属国有企业拟投保资产清单(一)
序号 |
属性 |
资产名称 |
资产座落地 |
2020年已投保保险到期日 |
2020年拟投保资产金额(单位:万元) |
备注 |
||||
办公大楼及装饰工程 |
生产性用房 |
建筑附属设备(包括电梯、中央空调、输变电机组等) |
机器设备 |
其他 |
||||||
1 |
龙控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办公楼 |
新北区汉江东路1号 |
2020-9-30 |
2,211.99 |
|
|
|
|
|
2 |
停车楼 |
新北区汉江东路1号 |
2021-4-5 |
5,900.00 |
|
|
|
|
|
|
3 |
新区公园 |
新北区珠江路58号 |
2020-9-30 |
2,142.32 |
|
|
|
|
|
|
4 |
上海房产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925号 |
2020-9-30 |
4,688.07 |
|
|
|
|
|
|
5 |
百草苑(61套) |
新北区龙锦路 |
2020-9-30 |
8,348.30 |
|
|
|
|
|
|
|
|
合计 : |
|
|
23,290.67 |
|
|
|
|
|
附表四:2020年常州市新北区区属国有企业拟投保资产清单(二)
序号 |
属性 |
资产名称 |
资产座落地 |
2020年已投保保险到期日 |
2020年拟投保资产金额(单位:万元) |
备注 |
||||
办公大楼及装饰工程 |
生产性用房 |
建筑附属设备(包括电梯、中央空调、输变电机组等) |
机器设备 |
其他 |
||||||
1 |
|
泰山综合楼 |
泰山路178号-3、501 |
2020年9月30日 |
645.57 |
|
|
|
|
滨江拆迁 |
2 |
燕兴店面房 |
燕兴小区27幢1-3号 |
2020年9月30日 |
213.36 |
|
|
|
|
滨江拆迁 |
|
3 |
富都商品房 |
富都花苑北11甲502 |
2020年9月30日 |
19.27 |
|
|
|
|
滨江拆迁 |
|
4 |
综合楼食堂土建、装修 |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工业园港区南路6号 |
2020年9月30日 |
922.56 |
6,045.37 |
含 |
11,582.64 |
74.75 |
英科 处于工程结算阶段,暂按2020年投保金额续保 |
|
5 |
出租车蓄发车场 |
京沪高铁常州北站场站 |
2020年9月30日 |
|
|
|
|
3,500.00 |
新铁 |
|
6 |
地下社会停车场 |
京沪高铁常州北站场站 |
2020年9月30日 |
|
|
|
|
5,000.00 |
新铁 |
|
7 |
太阳能、弱电、变电所、环卫设施 |
京沪高铁常州北站场站 |
2020年9月30日 |
|
|
|
|
1,830.00 |
新铁 |
|
8 |
江边房产、构筑物 |
长江北路1203号 |
2020年9月30日 |
|
2,000.00 |
|
1,967.83 |
|
民生环保 |
|
9 |
百馨苑2幢 |
百丈百馨苑2-8,2-10,2-23,2-25,2-302 |
2020年9月30日 |
|
200.00 |
|
|
|
民生环保 |
|
10 |
泵站管网 |
常州市新北区龙江北路以西G346以南东港三路以东 |
2020年9月30日 |
|
300.00 |
|
300.00 |
|
民生环保 |
|
11 |
常州嘉迅物流有限公司 |
新北区创新大道188号 |
2020年9月30日 |
- |
819.59 |
5.24 |
15.43 |
1.06 |
嘉迅 |
|
12 |
仪器设备、电子设备 |
百丈百馨苑2-302号民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20年9月30日 |
|
|
|
670.67 |
|
民生检测 |
|
13 |
西源房产、构筑物 |
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纺织工业园岳山路10号 |
2020年9月30日 |
|
2,000.00 |
|
2,600.00 |
|
西源 |
|
14 |
常州国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新北区高新科技园10号楼 |
2020年9月30日 |
|
|
- |
- |
2,000.00 |
|
|
15 |
常州国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新北区华山中路100号 |
2020年9月30日 |
|
|
- |
- |
5,000.00 |
|
|
16 |
常州国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新北区高新科技园5号楼 |
2020年9月30日 |
|
|
- |
- |
3,000.00 |
|
|
17 |
常州国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新北区金沙江路4 |
2020年9月30日 |
|
|
- |
- |
332.00 |
|
|
18 |
常州国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新北区高新科技园6号楼 |
2020年9月30日 |
|
|
64.00 |
- |
1,600.00 |
|
|
19 |
常州国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天安工业村A座 |
2020年9月30日 |
|
|
- |
- |
100.00 |
|
|
20 |
常州国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河海西路538号1-22号厂房 |
2020年9月30日 |
|
|
- |
- |
25,000.00 |
|
|
21 |
常州国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 |
2020年9月30日 |
|
|
120.00 |
- |
1,800.00 |
|
|
22 |
常州国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新北区高新科技园15号楼 |
2020年9月30日 |
|
|
220.00 |
- |
3,488.00 |
|
|
23 |
常州国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高新科技园创新科技楼 |
2020年9月30日 |
|
|
- |
- |
973.37 |
|
|
24 |
常州国展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新北区寒山路7号 |
2020年9月30日 |
|
|
- |
- |
4,200.00 |
|
|
25 |
常州宏景投资有限公司 |
珠江路128号、衡山路6-6号 |
2020年9月30日 |
|
|
- |
- |
1,500.00 |
|
|
26 |
常州国展安居投资有限公司 |
浏阳河路168号(一期) |
2020年9月30日 |
|
|
150.00 |
- |
8,000.00 |
|
|
27 |
常州国展安居投资有限公司 |
浏阳河路169号(二期) |
2020年9月30日 |
|
|
- |
- |
12,000.00 |
|
|
28 |
常州金融科技孵化中心置业有限公司 |
辽河路518号 |
2020年9月30日 |
|
|
含 |
|
30,605.47 |
|
|
29 |
|
科技培育中心房屋建筑 |
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园2号楼 |
2021年4月9日 |
|
2505.06 |
|
|
|
以房产估价承保,建筑附属设备与房产一起投保。 |
|
|
合计 |
|
|
1,800.76 |
13,870.02 |
559.24 |
17,136.58 |
110,004.66 |
|
|
|
|
|
|
|
|
|
|
附表五:2020年常州市新北区区属国有企业拟投保资产清单(三)
序号 |
属性 |
资产名称 |
资产座落地 |
2020年已投保保险到期日 |
2020年拟投保资产金额(单位:万元) |
备注 |
||||
办公大楼及装饰工程 |
生产性用房 |
建筑附属设备(包括电梯、中央空调、输变电机组等) |
机器设备 |
其他 |
||||||
1 |
国有企业 |
孟河泵站 |
孟河镇 |
|
20 |
|
|
120 |
|
|
2 |
汽摩配泵站 |
孟河镇 |
|
20 |
|
|
120 |
|
|
|
3 |
孟城泵站 |
孟河镇 |
|
20 |
|
|
120 |
|
|
|
4 |
郑塔里 |
孟河镇 |
|
0 |
|
|
30 |
|
|
|
5 |
万绥泵站 |
孟河镇 |
|
18 |
|
|
120 |
|
|
|
6 |
小河 |
孟河镇 |
|
20 |
|
|
120 |
|
|
|
7 |
新华村 |
春江镇 |
|
0 |
|
|
120 |
|
|
|
8 |
河西泵站(西夏墅泵站) |
西夏墅镇 |
|
18 |
|
|
120 |
|
|
|
9 |
南安河泵站 |
西夏墅镇 |
|
20 |
|
|
120 |
|
|
|
10 |
河东泵站 |
西夏墅镇 |
|
20 |
|
|
120 |
|
|
|
11 |
浦河泵站 |
西夏墅镇 |
|
0 |
|
|
70 |
|
|
|
12 |
寒山路泵站 |
新桥镇 |
|
0 |
|
|
60 |
|
|
|
13 |
省庄河 |
春江镇 |
|
8 |
|
|
35 |
|
|
|
14 |
魏村生活泵站 |
春江镇 |
|
20 |
|
|
120 |
|
|
|
15 |
四达路泵站 |
奔牛镇 |
|
0 |
|
|
30 |
|
|
|
16 |
孝都泵站 |
春江镇 |
|
0 |
|
|
30 |
|
|
|
17 |
黄城墩泵站 |
春江镇 |
|
0 |
|
|
30 |
|
|
|
|
|
|
|
|
184 |
|
|
1485 |
|
|
|
附表六: 2020年度新北区13家卫生院基本情况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机构坐落地址 |
机构级别 |
持证医护人员 |
开放床位数(张) |
2018年手术例数 |
2019年手术例数 |
2019年门诊人次 |
2019年业务收入(万元) |
一体化管理卫生站个数(个) |
||
临床手术科室医师人数(人) |
临床非手术科室医师人数(人) |
医技、药剂及护士人数(人) |
||||||||||
1 |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中医医院 |
孟河镇金府路30号 |
二级乙等 |
34 |
83 |
168 |
150 |
1553 |
1366 |
426637 |
10667 |
12 |
2 |
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卫生院 |
薛家镇瀛平路1号 |
一乙 |
25 |
25 |
103 |
100 |
637 |
525 |
275192 |
6025.8 |
5 |
3 |
常州市北 |
罗溪镇政 |
一级甲等 |
5 |
32 |
31 |
60 |
60 |
47 |
134667 |
2673.06 |
3 |
4 |
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卫生院 |
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阳澄湖东路199号 |
一级甲等 |
4 |
19 |
53 |
70 |
90 |
35 |
170683 |
3658 |
6 |
5 |
常州市新北区奔牛人民医院 |
新北区奔牛镇天禧南路92号 |
二级综合 |
28 |
36 |
196 |
190 |
1295 |
1436 |
405591 |
9811 |
8 |
6 |
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卫生院 |
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云河路66号 |
一级 |
4 |
24 |
48 |
30 |
23 |
33 |
110887 |
2080.28 |
2 |
7 |
常州市新北区三井人民医院 |
新北区太湖中路1号 |
一级 |
3 |
99 |
147 |
110 |
1209 |
1243 |
543995 |
9763.16 |
3 |
8 |
河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建东路19号 |
一级 |
0 |
27 |
42 |
0 |
0 |
0 |
117243 |
3908 |
3 |
9 |
龙虎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龙虎塘北街道1号 |
一级甲等 |
1 |
21 |
53 |
50 |
1151 |
1098 |
126129 |
2415 |
1 |
10 |
常州市新北区精神卫生中心 |
春江百丈百兴路 |
一级 |
0 |
13 |
0 |
130 |
0 |
0 |
34937 |
641.17 |
0 |
11 |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人民医院 |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兴民西路 |
二级 |
15 |
45 |
65 |
120 |
476 |
528 |
174966 |
4588 |
4 |
12 |
常州市新北区安家卫生院 |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新西路35号 |
一级甲等 |
7 |
29 |
46 |
30 |
43 |
36 |
138617 |
3164.1 |
6 |
13 |
常州市新北区 |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浦中路91号 |
一级 |
10 |
25 |
32 |
60 |
54 |
36 |
145639 |
3711.67 |
5 |
合计 |
136 |
478 |
984 |
1100 |
6591 |
6383 |
2805183 |
63106.2 |
58 |
附表七: 2020年常州市新北区公众责任险投保清单
序号 |
场所地址 |
面积(平方米) |
数量 |
备注 |
1 |
侨光苑(汉江路369号侨光苑4幢) |
5,943.91 |
1 |
常高新本部 |
2 |
人防大楼(新区渭河路3号) |
10,770.58 |
1 |
常高新本部 |
3 |
管理中心大楼(新北区衡山路8号) |
36,410.46 |
1 |
常高新本部 |
4 |
老新桥高中 |
|
1 |
常高新本部 |
5 |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工业园港区南路6号 |
30,860.00 |
1 |
英科 |
6 |
泰山路178号-3、501 |
2,080.55 |
1 |
滨江拆迁 |
7 |
燕兴小区27幢1-3号 |
603.09 |
1 |
滨江拆迁 |
8 |
京沪高铁常州北站场站 |
7,743.19 |
1 |
出租车蓄发车场 |
9 |
京沪高铁常州北站场站 |
16,173.83 |
1 |
地下社会停车场 |
10 |
京沪高铁常州北站场站 |
|
1 |
太阳能、弱电、变电所、环卫设施 |
11 |
常州新区长江北路1203号 |
90亩/6万平方 |
1 |
民生环保 |
12 |
新北区新竹路2号 |
1,291,602.50 |
1 |
综保区 |
13 |
新北区创新大道188号(嘉迅房产) |
100,851.00 |
1 |
嘉迅 |
14 |
新北区高新科技园10号楼 |
28,489.70 |
1 |
|
15 |
新北区华山中路100号 |
39,058.12 |
1 |
|
16 |
新北区高新科技园5号楼 |
20,117.40 |
1 |
|
17 |
新北区金沙江路4 |
3,970.58 |
1 |
|
18 |
新北区高新科技园6号楼 |
6,981.00 |
1 |
|
19 |
天安工业村A座 |
2,253.64 |
1 |
|
20 |
河海西路538号1-22号厂房 |
118,237.88 |
1 |
|
21 |
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 |
27,346.50 |
1 |
|
22 |
新北区高新科技园15号楼 |
48,801.85 |
1 |
|
23 |
高新科技园创新科技楼 |
3,521.91 |
1 |
|
24 |
新北区寒山路7号 |
25,043.59 |
1 |
|
25 |
珠江路128号、衡山路6-6号 |
15,317.61 |
1 |
|
26 |
浏阳河路168号(一期) |
40,655.32 |
1 |
|
27 |
浏阳河路169号(二期) |
131,247.75 |
|
|
28 |
辽河路518号 |
113,930.46 |
1 |
|
29 |
新北区科技园2号楼 |
17142.42 |
1 |
|
30 |
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
18573.26 |
3 |
|
31 |
新北区孟河镇 |
|
1 |
|
32 |
新北区太湖中路26号 |
建筑面积3150 |
1 |
建设用地5960平方 |
33 |
常州新北区汉江东路1号 |
|
1 |
|
34 |
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东路(河海中学) |
|
1 |
|
35 |
泰山路225号 |
6004.67 |
1 |
|
36 |
新北区各公办中小学校 |
共2179213 |
46 |
|
37 |
孟河镇:孟河泵站 |
1000 |
1 |
|
38 |
孟河镇:汽摩配泵站 |
1000 |
1 |
|
39 |
孟河镇:孟城泵站 |
800 |
1 |
|
40 |
孟河镇:郑塔里 |
600 |
1 |
|
41 |
孟河镇:万绥泵站 |
1000 |
1 |
|
42 |
孟河镇:小河 |
800 |
1 |
|
43 |
春江镇:新华村 |
1000 |
1 |
|
44 |
西夏墅镇:河西泵站 |
800 |
1 |
|
45 |
西夏墅镇:南安河泵站 |
1000 |
1 |
|
46 |
西夏墅镇:河东泵站 |
800 |
1 |
|
47 |
西夏墅镇:浦河泵站 |
800 |
1 |
|
48 |
新桥镇:寒山路泵站 |
600 |
1 |
|
49 |
春江镇:省庄河 |
600 |
1 |
|
50 |
春江镇:魏村生活泵站 |
1000 |
1 |
|
51 |
奔牛镇:四达路泵站 |
800 |
1 |
|
52 |
春江镇:孝都泵站 |
800 |
1 |
|
53 |
春江镇:黄城墩泵站 |
600 |
1 |
|
合计 |
|
|
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