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执行相应政府采购政策;
5.本项目非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服务工作的内容
1、评估范围:
(1)全州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编制范围为全州县管辖范围内的现有集体建设用地。
(2)全州县农用地基准地价编制范围为全州县城区及各乡镇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
(3)全州县城镇标定地价编制范围为全州县城区范围内建成区、开发区及近期城镇规划建设区。
2、评估依据与原则
(1)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2)应在《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标定地价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准地价数据库建设标准》等文件的指导下进行,并与已批或在编各类专项、详细评估相衔接。
(3)应充分考虑全州县当前土地市场的最新动态及地价管理政策的需要,与全州县的开发过程相协调,符合高起点、高标准的建设要求。
(4)应以生态理念为指导,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营造优质的景观。
(5)应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适应规划管理和指导开发的现实需要。
3、评估内容
全州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全州县农用地基准地价、全州县城镇标定地价编制工作应包含以下三部分内容:
(1)全州县城区及各乡镇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商服、工业)等类别集体建设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编制工作;
(2)全州县(含城区及下辖各乡镇)集体农用地土地级别划分、基准地价评估和修正体系编制工作。
(3)全州县城区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划定、标准宗地地价的测算与标定地价修正体系编制工作。
4、评估要求
(1)按相关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标定地价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准地价数据库建设标准》等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服务方案。否则,响应无效。
(2)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全州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全州县农用地基准地价、全州县城镇标定地价编制采购项目的技术路线图。否则,响应无效。
(3)通过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验收。
三、评估成果资料要求
(一)全州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编制
1、文字资料
(1)全州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报告(含全州县城区及各乡镇)
(2)全州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报告(含全州县城区及各乡镇)
2、图件成果
(1)全州县2020年集体建设用地级别基准地价成果图(城区及各乡镇);
(2)全州县2020年集体建设用地地价样点分布图。
3、电子成果
包括以上文字成果和图件成果的电子版本成果。
4、成果报备
完成评估系统报备。
5、后续服务期
成交供应商根据需要对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应用指导。后续免费服务期至各评估成果下一轮更新。
(二)全州县农用地基准地价编制
1、文字成果
(1)全州县2020年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报告;
(2)全州县2020年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技术报告;
2、图件成果
(1)全州县2020年集体农用地级别基准地价成果图(分用途或分乡镇);
(2)全州县2020年集体农用地地价样点分布图。
3、电子成果
包括以上文字成果和图件成果的电子版本成果。
4、成果报备
完成评估系统报备。
5、后续服务期
成交供应商根据需要对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应用指导。后续免费服务期至各评估成果下一轮更新。
(三)全州县城镇标定地价编制
1、文字成果
(1)全州县城区标定地价评估报告;
(2)全州县城区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报告。
2、表格成果
(1)全州县城区标准宗地基本信息登记表;
(2)全州县城区标准宗地评估技术要点表;
(3)全州县城区标定地价建议及结果表;
(4)全州县城区标定地价信息公示表;
(5)全州县城区标定地价修正体系表。
3、图件成果
全州县城区标准宗地与标定区域布设图。
4、数据库成果
全州县城区标定地价数据库
5、后续服务期
磋商供应商根据需要对更新技术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施工指导。免费后续服务期三年。
四、评估基准日
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0月1日,标定地价估价基准日为2021年1月1日。
五、完成日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成果资料;
六、土地评估费结算与支付方式
(1)采购人按实际完成的服务工作向中标服务供应商进行结算:
①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评估费的 30 %。
②乙方提交初步成果后,甲方应在提交初步成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评估费50%的费用。
③甲方报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评审,自评审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费用,即总评估费20%的费用。
(2)对于未成交的竞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费用补偿。
七、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超出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报价,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处理。
注:本“采购需求”中的所有条款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若有任意一项负偏离作无效响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