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仅供参考,最终以招标文件为准)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2.中标人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投标人因未及时现场考察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第1-2包: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中标人完成双源核查,提交双源核查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完成初步采样监测调查对象的布点方案编制,通过专家评审;完成该包别规定的所有需要初步采样监测的调查对象的采样监测,监测数据通过质控;提交初步调查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完成详细采样监测的调查对象布点方案编制,通过专家评审;完成包别规定的所有需要详细采样监测的调查对象的采样监测,监测数据通过质控;提交详细调查报告,通过专家评审。所有数据、报告及图件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后,采购人支付该包别合同总金额的40%; 中标人在完成该包别规定的所有采样监测数据分析、成果集成、报告编制,参与完成综合研究报告编制,并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技术审查后,采购人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第3包: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中标人完成《双源核查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方案细则》、《双源核查质量控制报告》编制,通过专家评审;组织完成《双源核查报告》专家评审;完成《初步采样调查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方案细则》、《初步采样调查质量控制报告》编制,通过专家评审;组织完成《初步采样调查布点方案》、《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完成《详细采样调查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方案细则》、《详细采样调查质量控制报告》编制,通过专家评审;组织完成《详细采样调查布点方案》、《详细调查报告》专家评审;开发完成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专家评审;所有数据、报告及图件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后,采购人支付该包别合同总金额的40%; 中标人在完成该包别规定的所有质控采样监测数据分析、成果集成、报告编制,参与完成综合研究报告编制,并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技术审查后,采购人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支付进度可能根据当年度财政预算批复而有微调。 |
2 |
服务地点 |
安徽省,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后,直到指定区域内需要采样监测的调查对象完成采样监测及质量控制,完成数据分析、成果集成和报告编制为止。 |
4 |
符合性审查业绩 (第3包) |
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下列业绩: 1、区域性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或水文地质调查)项目业绩且项目内容须包含有机污染; 2、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或指派)的专题数据集成及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业绩。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服务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业主(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否则投标无效。联合体投标的,牵头方须满足上述业绩条件。正在履约或者履约完成的业绩,均予以认可。 |
本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全省552个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34个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518个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87个垃圾填埋场、8个危险废物处置场、102个重点工业污染源(52个工业园区和50家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3个再生水农用区、48个矿山开采区、432加油站以及区域性地下水监测空白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系统查明“双源”周边的地下水质量和污染状况,针对污染源的特征污染指标,识别地下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特征,分析调查区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地下水污染的途径和方式,结合区域性地下水调查成果,为安徽省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翔实可靠的基础数据。项目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双源核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对可能的污染进行识别,确定收集资料的准确性,分析和推断调查对象存在污染或潜在污染的可能性;(2)初步采样调查。布设初步监测点位,采集样品,初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为下一阶段详细调查方案的制定提供科学指导。若初步调查确认调查区内及周围区域历史上和当前均无可能的污染,则认为调查区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3)详细调查。详细调查是以采样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主要内容包括模型模拟、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详细调查采用地下水污染物模拟预测结合系统布点、加密布点等方式确定地下水采样点位,根据初步调查的检测结果筛选特征指标,标准中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详细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补充区域性调查是选择安庆、池州、宣城、黄山、六安、滁州6个市的区域性地下水监测空白区,以满足调查精度要求,寻找并利用已有的民井、生产井及泉点开展地下水监测。
本项目1—2包为调查包:
第1包:亳州、宿州、淮北、:阜阳、蚌埠、淮南6个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第2包:合肥、六安、铜陵、芜湖、马鞍山、滁州、安庆、池州、宣城、黄山10个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以及安庆、池州、宣城、黄山、六安、滁州6个市补充地下水区域性调查。
类型 |
亳州 |
宿州 |
淮北 |
阜阳 |
蚌埠 |
合肥 |
淮南 |
六安 |
铜陵 |
芜湖 |
马鞍山 |
滁州 |
安庆 |
池州 |
宣城 |
黄山 |
合计 |
垃圾填埋场 |
0 |
2 |
0 |
3 |
2 |
23 |
6 |
2 |
1 |
18 |
15 |
6 |
2 |
1 |
4 |
2 |
87 |
危废处置场 |
0 |
0 |
0 |
0 |
0 |
2 |
0 |
0 |
1 |
0 |
1 |
1 |
2 |
1 |
0 |
0 |
8 |
园区 |
1 |
0 |
3 |
5 |
1 |
7 |
0 |
3 |
2 |
4 |
4 |
5 |
3 |
5 |
8 |
1 |
52 |
企业 |
1 |
0 |
0 |
3 |
2 |
7 |
0 |
1 |
3 |
4 |
7 |
5 |
3 |
2 |
9 |
3 |
50 |
矿山 |
0 |
6 |
21 |
3 |
0 |
0 |
12 |
0 |
0 |
0 |
0 |
1 |
0 |
2 |
2 |
1 |
48 |
加油站 |
3 |
34 |
14 |
87 |
15 |
35 |
11 |
29 |
14 |
32 |
16 |
49 |
23 |
15 |
49 |
6 |
432 |
饮用水 |
161 |
79 |
26 |
229 |
26 |
0 |
12 |
4 |
0 |
0 |
1 |
9 |
2 |
1 |
2 |
0 |
552 |
再生水农用区 |
0 |
1 |
1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 |
小计 |
166 |
122 |
65 |
330 |
46 |
75 |
41 |
39 |
21 |
58 |
44 |
76 |
35 |
27 |
74 |
13 |
1232 |
补充区域调查 |
0 |
0 |
0 |
0 |
0 |
0 |
0 |
35 |
0 |
0 |
0 |
40 |
35 |
22 |
36 |
28 |
196 |
合计 |
166 |
122 |
65 |
330 |
46 |
75 |
41 |
74 |
21 |
58 |
44 |
116 |
70 |
49 |
110 |
41 |
1428 |
本项目第3包为监理包,主要任务是:
1、开发信息管理系统1套;
2、初步双源核查、初步采样调查、详细调查各环节现场质量控制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且需兼顾调查标涉及的各个市;
3、采样及实验室监测质量控制比例不低于10%;
4、组织初步双源核查报告、初步采样调查实施方案、详细调查实施方案验收评审;
5、编制《双源核查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方案细则》、《初步采样调查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方案细则》、《详细采样调查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方案细则》,参与项目综合研究报告编制(主要负责编制安徽省地下水区域性调查报告)。
注:各包别工作量是目前已核实的需要采样的调查对象工作量,实际工作量可能有变化。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将按初步核定调查对象数量确定合同经费。 如经最终核实,对实际工作量超过合同确定工作量10%(含)以上的,采购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三、服务需求
本项目的内容、形式和要求如下:
包别号 |
涉及市 |
双源核查数 |
初步采样调查数 |
详细采样调查数 |
第1包 |
亳州市 |
不少于770个 |
不少于274个 |
原则上不少于42个,具体依据初步调查结果 |
宿州市 |
||||
淮北市 |
||||
阜阳市 |
||||
蚌埠市 |
||||
淮南市 |
||||
第2包 |
合肥市 |
不少于462个
|
不少于279个
|
原则上不少于68个,具体依据初步调查结果
|
六安市 |
||||
铜陵市 |
||||
芜湖市 |
||||
马鞍山市 |
||||
滁州市 |
||||
安庆市 |
||||
池州市 |
||||
宣城市 |
||||
黄山市 |
||||
补充区域调查 |
黄山市28个,滁州市40个,安庆市35个,六安市35个,宣城市36个,池州市22个 |
本项目的形式和要求如下:
第1-2包:
1、按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及《安徽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等有关指南和方案,开展“双源”核查工作,编制“双源”核查报告,参加采购人确定的监理方组织的双源核查报告专家审核,并按专家审核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最终将报告及图件提交至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审核,同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按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及《安徽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及指南和方案,编制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参加采购人确定的监理方组织的初步采样布点方案专家审核,并按专家审核意见,对布点方案修改完善,最终将方案提交至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审核,同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按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及《安徽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及指南和方案,开展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样品采集、样品流转和分析测试工作。
4、按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安徽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等有关指南和方案,完成初步调查数据分析、成果集成和技术报告编制,参加采购人确定的监理方组织的专家审核,并按专家审核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最终将报告及图件提交至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审核,同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5、按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地下水污染模拟预测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及《安徽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等有关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及指南和方案,开展地下水污染模拟及预测,编制详细采样布点方案,参加采购人组织的布点方案专家审核(监理方案具体组织),并按专家审核意见,对布点方案修改完善。最终将方案提交至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审核,同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6、按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及《安徽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及指南和方案,开展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样品采集、样品流转和分析测试工作。
7、按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安徽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等有关指南和方案,完成详细调查数据分析、成果集成和技术报告编制,参加采购人确定的监理方组织的专家审核,并按专家审核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最终将报告及图件提交至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审核,同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8、第2包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安徽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等有关标准、规范和方案要求,编制黄山市、滁州市、安庆市、六安市、宣城市、池州市6个市的补充区域调查方案,通过采购人确定的监理方组织的专家审核,并按专家审核意见对方案修改完善。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样品采集、样品流转和分析测试工作。收集安徽省已有地下水环境区域性调查成果,编制《安徽省区域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报告》,通过采购人确定的监理方组织的专家审核,并按专家审核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最终将报告及图件提交至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审核,同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9、接受采购人开展的省级质控审核及采购人确定的监理方开展的质控审核,按要求将各环节相关数据、报告、图件等上报至信息管理系统。
10、中标人须建立内部质量控制队伍,健全并实施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并提交采购人备案。接受国家、省和地方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任务进行补充完善(包括重新采样监测),直至满足质控要求为止。
11、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技术队伍,避免产生进度滞后、质量失控、样品失效等问题。负责布点采样的人员队伍应具备地下水调查经验、专业钻探采集设备和相应技术能力;负责分析测试的实验室应具备符合测试项目要求的人员、资质、设备及能力。
12、中标人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遵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企业安全生产及设备使用相关技术规范,保障采样调查过程的安全。
13、完成采购方根据实际要求增加的工作任务。
14、中标人应配合完成安徽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综合研究报告编制。
15、各节点完成时限要求:
2020年12月31日前,进行资料收集及现场踏勘,开展“双源”环境状况调查,依据专家审核意见修改并提交《“双源”环境状况调查报告》至信息管理系统。
2021年1月31日前,制定初步采样布点方案,依据专家审核意见修改并提交至信息管理系统。
2021年7月31日前,开展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样品采集、样品流转和分析测试工作,依据专家审核意见修改并提交《初步调查样品采集测试质量控制报告》、《初步调查报告》至信息管理系统;
2021年8月31日前,制定详细采样布点方案,依据专家审核意见修改并提交至信息管理系统。
2021年10月31日前:开展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样品采集、样品流转和分析测试工作,依据专家审核意见修改并提交《详细调查样品采集测试质量控制报告》、《详细调查报告》至信息管理系统;
2021年12月31日前:成果编制阶段,参与全省综合研究报告编制。
第3包:
1、 按照《安徽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及采购人要求,开发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1套。
2、 按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及《安徽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及指南和方案,编制《双源核查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方案细则》,并按专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将报方案提交至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审核,同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 根据《双源核查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方案细则》,按照不低于10%比例(具体按照上述表格要求)开展“双源”核查质量控制工作,编制《双源核查质量控制报告》,并按专家审核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最终将报告及图件提交至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审核,同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4、 按照采购人要求组织调查包中标人编制的《双源核查报告》专家审核。
5、 按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及《安徽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及指南和方案,编制《初步采样调查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方案细则》,并按专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将方案提交至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审核,同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6、 按照采购人要求组织调查标中标人编制的《初步采样布点方案》专家审核。
7、 根据《初步采样调查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方案细则》要求,按照不低于10%比例(具体按照上述表格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样品采集、样品流转和分析测试等各个环节的初步采样调查质量控制工作。编制《初步调查质量控制报告》,并按专家审核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最终将报告及图件提交至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审核,同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8、 按照采购人要求组织调查标中标人编制的《初步采样调查报告》专家审核。
9、 按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及《安徽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及指南和方案,编制《详细采样调查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方案细则》,并按专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将方案提交至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审核,同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10、 根据《详细采样调查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方案细则》要求,按照不低于10%比例(具体按照上述表格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样品采集、样品流转和分析测试等各个环节的初步采样调查质量控制工作。编制《详细调查质量控制报告》,并按专家审核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最终将报告及图件提交至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审核,同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11、 组织《安徽省区域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报告》专家审核。
12、 接受采购人开展的省级质控审核,按要求将各环节相关数据、报告、图件等上报至信息管理系统。
13、 中标人须建立内部质量控制队伍,健全并实施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并提交采购人备案。接受国家、省和地方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任务进行补充完善(包括重新采样监测),直至满足省级质控要求为止。
14、 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技术队伍,避免产生进度滞后、质量失控、样品失效等问题。负责布点采样的人员队伍应具备地下水调查经验、专业钻探采集设备和相应技术能力;负责分析测试的实验室应具备符合测试项目要求的人员、资质、设备及能力。
15、 中标人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遵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企业安全生产及设备使用相关技术规范,保障采样调查过程的安全。
16、 完成采购方根据实际要求增加的工作任务。
17、中标人应参与完成安徽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综合研究报告编制。
18、各节点完成时限要求:
2020年11月31日前,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发信息管理系统1套;
2020年11月31日前,按照采购人要求,发布《双源核查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方案细则》;
2020年12月31日前,发布《初步采样调查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方案细则》,提交《双源核查质量控制报告》,组织完成《双源核查报告》专家评审;
2021年1月31日前,组织完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专家评审;
2021年7月31日前,发布《详细采样调查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方案细则》,提交《初步调查质量控制报告》,组织完成《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
2021年8月31日前,组织完成详细采样布点方案专家评审;
2021年10月31日前:提交《初步调查质量控制报告》,组织完成《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
2021年12月31日前:成果编制阶段,参与全省综合研究报告编制。
四、报价要求
本项目各包报价均为“全包”模式,即总报价包干,具体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初步及详细采样方案编制、初步及详细采样监测、专家评审等各环节所有的工作费用(包括根据要求新增的工作任务)。履行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管理咨询费用,均由项目中标人承担。投标人自行考虑投标风险。
注:如最终现场核查结果显示,实际工作量超过项目需求中初步确定需要采样的工作量10%(含)以上的,采购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阶段性工作的,每超期1天,扣合同额的1‰,如超期90天以上,采购人有权上报监管部门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五、投标承诺
一、项目执行期间如果涉及市内有发现疑似污染,但未在调查名单内,或初步及详细采样调查数超过预计数,中标人需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的相关要求对疑似污染对象及新增采样调查对象开展现场调查工作,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本条款做出明确承诺,否则投标无效。
二、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检测实验室不存在被生态环境部门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被市场监管部门暂停资质或罚款的情况,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否则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