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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标定地价、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制订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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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2150000130113 文档页数:51页 所需下载券:10
龙港市标定地价、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制订建设项目

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一、总则

1、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供应商服务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由评标委员会鉴定供应商服务能否达到要求。如供应商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完全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

2、技术要求及标准的执行

2.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服务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产品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2.2、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本次采购产品的供货、运输、装卸、就位、技术培训、检验、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等各项工作,并保证投标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能与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如中标,中标供应商及制造商对中标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能与可靠性负全部责任。中标供应商须随产品提供说明书。供应商提供相关数据与说明,投标文件须对下列要求作出实质性回应。

2.3、本次采购,供应商所投标产品如涉及国家规定强制认证的,均视为供应商投标产品符合国家强制认证规定的,但中标供应商须在采购人对上述货物验收时提供相关证书证明资料,否则按验收不能通过处理,并对中标供应商处以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罚款。

3、本招标文件中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

二、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1. 项目背景

为建立以基准地价、检测地价、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公示地价体系,更好的服务于我市宏观调控、不动产税基评估等相关工作,并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开展龙港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及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2. 项目内容

(一)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划定我市集体建设用地均质地域,评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系数修正体系及数据库,编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图件及专题报告。

(二) 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设置我市农用地基准地块,评估基准地块价格,根据基准地块价格评估并确定基准地价,构建农用地基准地价系数修正体系,编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图件及专题报告。

(三) 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根据我市食材发育和政府监管需要合理划定公示范围,划定不同用途的标定区域范围,设立标准宗地,评估确定标定地价,构建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及数据库,编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图件及专题报告。

3. 技术要求

工作过程、工作方法、采用的技术路线以及项目成果等必须符合和满足《城镇土 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农用地定级规 程》、《标定地价规程》、《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部署开展 2019 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相关规程和政策法规的要求。

4. 成果论证验收备案

按要求对成果开展讨论,组织审查、听证,并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提交上级部门,组织论证、验收,验收完成后完成项目备案。

5. 提交成果:需提交文字、图件、光盘、数据库等计算机成果。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龙港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及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工作报告;

(二) 龙港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及标定地价体系建设等技术报告;

(三) 龙港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及标定地价体系建设等专题报告;

(四) 龙港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及标定地价体系建设相关成果表格及成果图册;

(五) 龙港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及标定地价体系建设相关数据库;

(六) 本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存,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成果

(七) 其他相关资料成果。

6. 工期要求

12月底完成成果编制,2021年1月底完成论证验收

7. 付款方式(支付需提供同等金额发票)

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提交初步成果后15内支付40%,成果通过验收后15天内支付剩余的30%,具体以最后签订合同为准

8. 售后服务要求

供应商需承诺在项目成果提交并通过验收后,免费提供咨询、解释、备案等方面的服务期限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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