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我单位已基本确定了2021年度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见下表)。此计划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80批次(含2022年过度任务30批次)和定性快检600批次(加大不合格食品排查力度,增加监督抽检的靶向性)。
一、 采购清单
生 产 环 节 |
1 |
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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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制品、调味品、桶装饮用水、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固体饮料等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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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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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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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作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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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粮食及粮食制品、水产制品、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蛋制品、酒类等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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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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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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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通 环 节 |
3 |
粮食及粮食制品 |
小麦粉 |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 |
5 |
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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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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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
大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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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面 |
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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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粮食加工品 |
玉米粉、玉米片、玉米碴、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生湿面制品、发酵面制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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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 |
橄榄油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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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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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油、花生油、其他植物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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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动物油脂及食用油脂制品 |
黄油、植脂奶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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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调味品 |
酱油 |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
1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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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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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醋 |
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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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类 |
黄豆酱、甜面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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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料酒 |
料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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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辛料类 |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香辛料调味油、香辛料酱(芥末酱、青介酱等)、其他香辛料调味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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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复合调味料 |
鸡粉、鸡精调味料、其他固体复合调味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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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沙拉酱、辣椒酱、坚果与籽类的泥酱、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蘸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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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复合调味料 |
蚝油、虾油、鱼露及其他液体调味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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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 |
味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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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肉制品 |
预制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非速冻)、腌腊肉制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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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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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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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肉制品 |
发酵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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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乳制品 |
液体乳 |
灭菌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发酵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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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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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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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粉 |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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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乳制品 |
炼乳、奶油、干酪(奶酪)、固态成型产品、奶片、奶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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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饮料 |
瓶(桶)装饮用水 |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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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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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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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蔬汁饮料 |
果、蔬汁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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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饮料 |
含乳饮料、其他蛋白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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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饮料(汽水) |
碳酸饮料(汽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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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饮料 |
茶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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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饮料 |
固体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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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方便食品 |
方便面、调制面、其他方便食品 |
油炸面、非油炸面、辣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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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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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饼干 |
饼干 |
饼干 |
4 |
|
|
|
|
2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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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罐头 |
水果罐头 |
水果罐头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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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
畜禽肉类罐头、水产动物类罐头、蔬菜类罐头、食用菌罐头以及其他罐头 |
蔬菜类罐头、食用菌罐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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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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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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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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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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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速冻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水饺、汤圆元宵、馄饨等包子、馒头等 |
3 |
|
|
2 |
|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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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速冻食品 |
速冻谷物、速冻肉制品、速冻水产制品、速冻蔬菜制品、速冻水果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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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薯类及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油炸型膨化食品和非油炸型膨化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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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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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类食品 |
干制薯类、薯泥(酱)类、薯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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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糖果制品 |
糖果 |
夹心糖果、焦香糖果、充气糖果、硬质糖果、抛光糖果、凝胶糖果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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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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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
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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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 |
果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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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酒类 |
白酒 |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
8 |
|
|
5 |
|
|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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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 |
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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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酒、配制酒 |
黄酒、配制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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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 |
葡萄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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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蔬菜制品 |
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 |
酱腌菜、黄花菜、虫草花等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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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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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
开心果、杏仁、松仁、瓜子、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
|
|
3 |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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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蛋制品 |
再制蛋及其他类 |
皮蛋(松花蛋)、咸蛋、卤蛋 |
|
2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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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20 |
食糖 |
食糖 |
白糖、红糖、方糖、冰糖等 |
2 |
2 |
|
|
|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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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水产制品 |
干制水产品 |
鱼类干制品、藻类加工制品、其他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
7 |
|
|
|
|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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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渍水制品 |
盐渍鱼、盐渍藻、其他盐渍水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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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糜制品 |
冷冻挂浆制品、冷冻鱼糜制品(鱼丸、虾丸等)、即食类鱼糜制品(含虾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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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
鱼片、鱿鱼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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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食水产品 |
生食(含腌制)动物性水产品(寿司、刺身、鱼生)、其他生食水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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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 |
淀粉 |
2 |
|
|
|
|
|
|
2 |
||||
淀粉制品 |
粉丝粉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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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糕点 |
糕点 |
冷加工糕点、热加工糕点 |
5 |
5 |
10 |
|
|
|
|
20 |
||||
粽子 |
粽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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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 |
月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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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豆制品 |
发酵性豆制品 |
腐乳等 |
4 |
|
|
|
|
|
|
4 |
||||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豆干、豆腐、豆皮(含即食豆制品)、腐竹、油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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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特殊膳食食品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
|
|
|
|
5 |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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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 |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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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
|
|
|
2 |
|
|
2 |
||||
27 |
食用农产品 |
畜肉及副产品 |
猪肉 |
8 |
2 |
|
2 |
|
|
|
12 |
||||
牛肉、羊肉、其他畜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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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内脏,含肝脏、肾脏、其他内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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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肉及副产品 |
鸡肉、其它禽肉 |
5 |
|
2 |
|
|
|
|
7 |
||||||
禽内脏,含肝脏、肾脏、其他内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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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
鲜活淡水鱼虾蟹类 |
20 |
5 |
5 |
5 |
|
|
|
35 |
||||||
海水鱼虾蟹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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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蛎、毛蚶等贝类水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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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鱼、牛蛙、鱿鱼、章鱼、墨鱼、海参、海肠等其他水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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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蛋 |
鲜鸡蛋、鸭蛋等 |
8 |
|
|
|
|
|
|
8 |
||||||
蔬菜 |
豆芽菜 |
25 |
5 |
5 |
5 |
|
|
|
40 |
||||||
其他蔬菜 |
|||||||||||||||
鲜食用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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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 |
苹果、梨、桃、荔枝、龙眼等 |
26 |
|
|
|
|
|
|
26 |
||||||
草莓、杨梅、西瓜、柑橘、柚子等时令水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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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类 |
黄豆、绿豆、红豆(赤豆)、蚕豆、小扁豆、豌豆等 |
2 |
|
|
|
|
|
|
2 |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开心果、杏仁、松仁、核桃、板栗、扁桃核等 |
2 |
|
|
|
|
|
|
2 |
||||||
花生仁、瓜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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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食盐 |
食盐 |
加碘盐、非加碘盐 |
3 |
|
|
|
|
|
|
3 |
||||
餐 饮 环 节 |
29 |
面及其制品(自制) |
小麦粉制品(自制) |
发酵面制品(自制) |
23 |
|
|
|
|
|
|
23 |
|||
油炸面制品(自制) |
|||||||||||||||
30 |
肉制品(自制) |
熟肉制品(自制) |
熟肉制品(自制) |
15 |
3 |
3 |
3 |
|
|
|
24 |
||||
31 |
其他餐饮食品 |
其他餐饮食品 |
糕点、面包(烘焙类自制) |
10 |
2 |
2 |
|
|
3 |
|
17 |
||||
饮料(自制) |
|||||||||||||||
32 |
食用农产品 |
|
|
10 |
3 |
3 |
3 |
|
|
|
19 |
||||
33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煎炸过程用油 |
2 |
|
|
|
|
|
|
2 |
||||
34 |
复用餐饮具 |
消毒餐具 |
集中消毒餐饮具 |
25 |
|
|
|
|
|
|
25 |
||||
自消毒餐饮具 |
|||||||||||||||
预留2022年任务 |
35 |
预留2022年任务 |
|
|
30 |
|
|
|
|
|
|
30 |
|||
合计 |
347 |
36 |
35 |
35 |
7 |
10 |
10 |
480 |
|||||||
二、食品安全定性快检600批次 |
|||||||||||||||
食品安全定性快检 |
1 |
食品安全定性快检 |
|
600 |
|||||||||||
备注 |
以上各品种检测批次数量均为暂定,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品种检测批次数量进行适当调整,中标供应商不得拒绝。如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导致检测量高于标书规定的,供应商也必须根据要求认真完成。 |
2、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汇总表
序号 |
类别 |
大类 |
日常抽检 |
专项抽检 |
合计 |
1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生产领域抽检批次数量 |
55 |
0 |
55 |
流通领域抽检批次数量 |
177 (其中食用农产品96批次) |
108 (其中食用农产品36批次) |
285 |
||
餐饮领域抽检批次数量 |
85(其中食用农产品10批次) |
25(其中食用农产品9批次) |
110 |
||
预留2022年任务抽检批次数量 |
30 |
0 |
30 |
||
抽检总批次数量 |
347 |
133 |
480 |
||
2 |
食品安全定性快检 |
定性快检总批次数量 |
600 |
600 |
三、项目要求
1、项目概况
1.1 检测项目:
(1)一般食品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20年版)》执行,任何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新增的检测项目均视为已包括在本项目检测内容和报价中,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在报价时应考虑此因素。2021年版新细则出来后,按新细则所列项目抽检。
(2)生产企业、小作坊、餐饮、农产品等有特殊要求的,以附件表格内容为准,具体表格详见附件十四《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抽样检测内容》、附件十五《洞头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内容》、附件十六《2020年市、县食用农产品必检品种和项目表》,有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1.2 抽检范围:洞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全部的风险因素以及自身的检测资质。
1.3 抽检时间:承检方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开展并完成抽检工作,未按时开展及完成抽检工作的将扣减检测费及诚信分。特殊情况另作要求。
1.4 服务期限:2021年洞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和2021年食品安全定性快速检测任务要求在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所有抽检任务,2022年预留抽检任务要求在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若考核时限有要求,另做调整。
2、 ▲检测要求
抽样和检测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认真做好样品检验、数据录入和报送等工作,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1 抽样
(1) 抽检时间:抽检时间安排在工作日进行,日常抽检由承检方按照事先已获得采购人认可的抽检计划安排开展抽样工作,专项抽检由采购人根据计划安排下达抽检任务。承检方应按照计划安排或在接到采购人抽检任务通知后2天内,组织安排好相关人员及车辆,展开抽样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 抽样地点:洞头区范围内,具体由采购人根据工作计划任务安排确定。
(3) 抽样时承检方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负责填写抽检文书,提取检品、现场信息采集、买样付款、封样储运等工作。
(4) 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快速送检,在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抽检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送达检测实验室,以确保采样样品的新鲜度,并按样品相关要求保存。
(5) 抽样人员:承检方须安排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向被抽样食品经营者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任务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需要,承检方须同时派出2组以上人员同时开展抽检工作。
(6) 抽检对象:以同一标称生产者或被抽检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生产日期)的食品作为一个抽检对象。
(7) 抽样办法: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当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抽样人员应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或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8) 样品费用支付:抽样人员应按规定向被抽检人支付样品购买费,并取得样品购物票据(发票及相关购物凭证皆可)
(9) 确认样品:抽样人员须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及其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抽样人员应当场将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一起提取,不得留置于被抽检人处或交由被抽检人运送、保管。
(10) 文书记录: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准确、详细、客观地记录抽样信息,认真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须与被抽检人或其依法指定的代表在《抽样单》上签名(盖章)。承检方对抽样过程及《抽样单》记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抽样单》等抽样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保质期短、容易滋生细菌的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熟食、乳制品、糕点等食品的抽样运输过程必须全程录像并全程使用冷冻箱、冷藏箱等保温设备,避免温度失控状况发生。
(11) 样品运输:由承检方负责,承检方须配备每次抽检所需的冷藏车、车载冰箱等运输工具,须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及食品标签要求的方式、条件运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样品安全,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采样运输过程拍摄录像视频需保存至任务验收完毕。
(12) 样品保管:由承检方负责,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及食品标签要求的方式、条件保存,确保样品处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及食品标签要求的条件下,确保样品不遗失、不调换、不损坏,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要求进行销毁等处理。检验发现样品抽取不规范或有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按采购人的意见处置。
(13) 承检方应及时报告企业抽查情况,当天抽样的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送相关情况给采购人,并汇总于抽样月份的25日将汇总表报送采购人,计划内企业无法抽到样品的,要说明原因。如因企业发生注销、破产等情况导致无法抽样的,须提供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14) 承检方要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理规范,应有样品登记、编号等流转记录,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下保存备样,确保备样的有效性。
2.2 检验及结果报告
(1)检验实验室:所有样品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明确的承担本项目检测的实验室中进行检测。
(2)检验项目:承检方具有《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所列项目的资质能力的,除采购人决定或允许不作检验外,均应实施检验;承检方在中标(成交)后失去原有资质能力项目的资质或能力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承检方将涉及该项目的检验任务整体转包或将部分项目的检验分包给其他有资质能力的检验机构,并由承检方承担转包或分包部分检验等费用。采购人为处理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可以增加检验项目,承检方具有增加的项目的资质能力的,不得拒绝;承检方没有增加的项目的资质能力的,应当配合采购人做好检验机构筛选、样品运送交接等工作。2021年版新细则出来后,按新细则所列项目抽检,价格不变。
(3)检验依据: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及其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4)检验方法:承检方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须按照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和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为处理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风险监测等工作需要,经采购人同意,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5)结果判定:承检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判定检测项目是否合格并出具检查结果,同时承检方要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原因分析,并作出消费提示,另外还应及时提交检测数据明细和监测数据批量导入文件。
(6)农产品重点检测品种:猪肉、冰冻猪肉、牛肉、冰冻牛肉、羊肉、芹菜、菠菜、山药、普通白菜、韭菜、豇豆、鳊鱼、加州鲈鱼、乌鳢(黑鱼)、鳜鱼、鲫鱼、多宝鱼、明虾、梭子蟹、鸡蛋等品种须加强检测。
(7)出具结果:承检方须在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报告提交一式三份,检测不合格报告提交一式六份。
(8)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具有相关执法效力,并对检测结果做出科学分析,完成相应的数据汇总、总结报告等,报送给采购人。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采购人,其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承检方应当立即报告采购人。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9)若需要复检的,则应由采购人指定的具有复检资质的第三方复检机构进行复检,检验机构应配合复检机构完成复检,并承担合理的备样寄送费用。若提交的报告经复检后,更改结果的,由原检测机构支付并承担相应的复检费用,并记一次不合格。
(10)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方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方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11)▲承检方出具的抽样单和检验报告盖章落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其投标时所用单位名称一致,否则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及没收履约保证金。
3、检验质量要求
承检机构应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检测准确率不得低于98%,即平均每100批次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的初检不合格食品,改判或被复检判定为合格的不得多于2批次。准确率低于98%的,每1个百分点扣除检测费10000元;准确率低于95%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以问题为导向,开展靶向性抽检,提高问题检获率。
(1)生产领域:问题检获率不得低于2%,即抽检每100批次食品样品,发现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食品批数不少于2批次。问题检获率大于等于1%低于2%的,按合同价的1%扣除检测费;问题检获率低于1%,按合同价的2%扣除检测费用。
(2)流通领域、餐饮领域:问题检获率不得低于3%,即抽检每100批次食品样品,发现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食品批数不少于3批次。问题检获率大于等于2%低于3%的,按合同价的1%扣除检测费;问题检获率低于2%,按合同价的2%扣除检测费用。
4、其他服务要求
(1)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方案》,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抽样、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自2020年开始,全省要求使用国抽系统实现抽检计划的编制、下达以及抽检相关数据录入等工作。为确保从抽样、检测、报告签发等环节的数据规范性,各承检机构需具备相应设备;在抽样环节必须用平板电脑安装相应程序进行抽样,用于对抽样过程的信息采集、单据打印等,及时上传国抽系统防止篡改;承检机构须具有符合国抽系统要求的抽样能力;承检机构须在国抽系统注册,对电子签章进行备案;承检机构应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熟练使用操作国抽系统。
(3)承检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过程负责,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工作。参与监督抽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错报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4)做好数据统计和录入工作。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2个工作日内将抽样信息输入采购人指定系统,监督抽查结果数据在完成检验工作的5个工作日内输入该系统,并将本次评价性抽查有关检验数据、分析报告及实施情况汇总表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5)保密责任: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承检方必须保密,不得向除委托方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6)失误责任:承检方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因故意隐瞒、弄虚作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等行为而给被检验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承检方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配合服务:承检方应积极配合委托方开展抽检及售后工作,应安排专人到采购人处配合开展检测工作。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未安排人员到位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取消服务资格。
(8)配合复检:若需要复检的,则应由采购人指定国家认监委、食药监总局、卫计委、农业部共同公布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承检方应配合采购人开展复检工作,采购人指定复检机构后,初检承检方应全力做好沟通协调,及时做好复检样品交接工作,并承担合理的备样寄送费用,确保复检工作顺利完成。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时,复检费用由承检方承担;若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一致,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9)信息服务:承检方主动向采购人提供进度报告、发布进度信息。承检方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检验结果分析,月度任务完成后,应向采购人提交月度分析报告,全年任务完成后,应向采购人提交年度分析报告。采购人提出查看原始数据的,承检方需2天内提供原始数据供采购人查看,采购人也可到承检方实验室现场查看原始数据。国家食药监总局、浙江省食药监局或采购人对相关检验数据有要求的,承检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报送有关数据,所需相关费用由承检方承担。
(10)业务建档制度:承检方须针对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业务建立单独的业务档案资料,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11)违规处理:采购人可在委托期间对承检方是否规范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生违规操作或其他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终止该次检测活动,采购人将记录备案,并扣罚相应的违约赔偿费;有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50条规定情形的及严重违约行为,采购人将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将承检方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拒绝其参加今后采购单位相关检测项目的投标资格。如有需要将依法追究承检方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要求
1、承检方应保证所受托检测项目能提供计量认证标识,保证检测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本项目投标以总价形式进行报价,合同款按照具体委托检测品种的检验项目、检测批次和投标批次单价进行结算。
2.1 承检方实际完成抽检服务的批次数量低于合同规定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的最终支付金额;因承检方的原因导致实际完成抽检服务的数量低于合同规定的,承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2 采购人为应对舆情、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可以增加合同明示数量5%以内的检验批次数并指定检验项目,承检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检验工作,该增加部分的费用全部由承检方承担,采购人不另行支付费用;实际完成检验的数量超过合同规定105%的,超出105%的部分由采购人按合同价格另行支付费用。
3、承检方在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信息要及时通报委托方,未经委托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本次抽检的相关信息。
4、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需提前通知采购人并获同意才能更换,更换后的人员专业素质、技术能力及经验等情况不能低于原先水准。如采购人对项目组人员服务能力或态度不满意的,承检方必须及时更换。
5、如某一批次或某一品种,中标人无法检测的,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后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的,将取消其检测服务资格。
6、采购人如发现承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采购人除单方终止合同外,将依法追究承检方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检方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拒绝其参加今后采购单位相关检测项目的投标资格。承检方合同履约质量明显不良的,将在今后采购单位检测招标项目相关评分项中作相应扣分。
7、付款方式请见第五部分合同中的付款方式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