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说明要求
一、工作任务
1、明确档案范围。新中国成立以来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以下简称历史档案),主要包括结婚(补办)登记档案、离婚登记档案、补领结婚登记证(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档案、补领离婚登记证(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档案、撤销婚姻登记(含撤销胁迫婚姻)档案等。
2、录入数据信息。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档案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将历史档案纸质文档扫描成电子版,一并录入信息系统。
二、数据信息录入
1、正常信息录入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的补录,应按照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信息录入。录入时不应增加任何空格、符号、标点等。证件号码中的字母应使用大写输入,字符应使用半角英文输入,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输入。无特别说明的日期类信息,应推定为公历日期。
2、异常信息处理
(1)当事人姓名信息异常的处理
同一份档案中当事人姓名出现不一致情形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身份证件与户口簿记载的姓名不一致,应以户口簿记载的姓名为准;
——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与其他材料记载的姓名不一致,应以身份证件或户口簿记载的姓名为准;
——没有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其他材料中当事人姓名不一致,应以当事人签名为准。当事人姓名中的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用字,应以相应的规范汉字代替,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当事人姓名中的某个字无法确定的,应使用代替,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2)当事人出生日期信息异常的处理
同一份档案中当事人出生日期出现不一致情形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身份证件与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应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与其他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 应以身份证件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没有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其他材料中当事人出生日期不一致,应以当事人填写的声明或申请为准。
档案中当事人出生日期信息不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出生日期有年有月无日的,应推定为当月 1 日;
——出生日期有年无月无日的,应推定为当年 1 月 1 日;
——出生日期信息完全缺失的,应根据有关材料记载的年龄及登记日期推定为出生年份的 1 月 1 日。
档案中当事人出生日期不符合历法规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出生月份不符合历法规则的,推定为当年 1 月;
——出生具体日期不符合历法规则的,推定为当月符合历法规则的最后一天。
(3)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异常的处理
同一份档案中记载的登记机关名称与登记机关印章信息不完全一致的,应按登记机关印章信息录入,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档案中没有登记机关印章的,应按有关材料显示的登记机关信息录入,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档案中未体现登记机关信息的,应按档案形成机关信息录入,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4)办理手续日期信息异常的处理
同一份档案中存在多个日期且未显示哪一个是办理手续日期的,应以档案记载的较晚日期为准,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档案中办理手续日期信息不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办理手续日期有年有月无日的,推定为当月最后一天;
——办理手续日期有年无月无日的,推定为当年 12 月 31 日;
——办理手续日期信息完全缺失的,推定为档案形成年份的 12 月 310o
档案中办理手续日期不符合历法规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办理手续月份不符合历法规则的,推定为当年 12 月;
——办理手续具体日期不符合历法规则的,推定为当月最后一天。
(5)当事人证件号码信息异常的处理
当事人证件号码中某个字符无法确认的,应用代替, 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当事人证件号码不符合该类证件编码规则的,应按档案记载信息录入,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6)—方当事人无性别信息的,应根据另一方性别信息及同一份档案中的其他材料进行推定。
(7 )在录入选填信息时,有关信息完全无法确定或缺失的, 该项可不录入。
(8)对于婚姻登记字号重复的异常数据,在录入信息系统时,可将其他重复的数据在婚姻登记字号后加上(重复)进行标识。
三、电子档案生成管理
1、 对于集中扫描的历史档案,需将每一对当事人的所有档案扫描到一个 PDF 文档中, 并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字号进行命名。无婚姻登记字号的,应当在补录数据信息时,一并将档案扫描录入信息系统。
2、 扫描参数的设置和调整应保证扫描后形成的数字图像清晰、完整、不失真,扫描分辨率不小于 200dpi;如纸质档案文 字偏小、密集或清晰度较差,扫描分辨率不小于 300dpi。
3、 扫描形成的数字图像应与录入数据建立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