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内容
1、采购内容:2021年度永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及定量检测服务。
2、抽检范围:覆盖永嘉县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豆芽等,以下统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3、抽检品种与数量:
序号 |
抽检品种 |
批次数 |
1 |
种植业产品 |
470 |
2 |
畜禽产品 |
50 |
3 |
水产品 |
50 |
4 |
豆芽 |
30 |
合 计 |
600 |
采购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各抽检品种批次数,以上批次含例行抽检和监督抽检部分,其中监督抽检样品要求一式三份(正样、备样和留样)。
4、 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序号 |
样品种类 |
基础检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1 |
蔬菜、水果、食用菌 |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 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拌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 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氰戊菊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甲萘威、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氯菊酯(异构体之和)、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阿维菌素、除虫脲、戊唑醇、茚虫威、丙环唑、腈菌唑 |
NY/T 761—2008、 GB 23200.8—2016、GB/T 20769—2008、 GB 23200.113—2018、GB 23200.8—2016 GB/T 20769—2008、GB 23200.19、GB/T 5009.147 |
2 |
茶叶 |
氰戊菊酯、灭多威、 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杀螟硫磷、吡虫啉、多菌灵、茚虫威、噻嗪酮、哒螨灵、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克百威、 六六六、滴滴涕(DDT)、三氯杀螨醇、甲胺磷、乙酰甲胺磷 |
GB/T 5009或GB/T 23204或GB 23200 |
3 |
猪肉、猪肝、牛肉、羊肉 |
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等)、磺胺类十六项 |
(农业部 1025公告-18-2008)、农质发〔2014〕5 号文件附件8、GB/T 20759-2006、GB/T 21317-2007 |
4 |
禽肉、禽蛋 |
氟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 氟喹诺酮类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氯霉素、金刚烷胺、四环素类 |
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农质发[2019]1号 附表6) |
5 |
养殖虾、养殖鱼(包括鳖、小龙虾)、养殖牛蛙 |
氟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氟喹诺酮类药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 |
GB/T 20756-2006、 GB/T 19857-2005、 农业部公告第783公告-1-2006、 农业部公告第1077号公告-1-2008 |
6 |
豆芽 |
赤霉素、6苄基腺漂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11 号)要求】。 |
注:采购方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调整样品的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时,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任何2021年国家相关标准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新增的检测项目均视为已包括在本项目检测内容和报价中,供应商在报价时应考虑此因素。豆芽还需检测恩诺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沙拉沙星、甲硝唑,但检测报告不加盖CMA或CATL检测章。
(二)服务要求
1、服务期限:服务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截止日以实际抽样日期为准)。
2、抽样保障:供应商需在温州市合理安排抽检人员,以及时满足采购方抽检及售后需求。根据采购方应急抽检需要,供应商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天内到位开展抽样,当年抽样任务需要当年11月底前完成抽样。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全部的风险因素。
3、抽样对象:抽样对象由采购方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供应商应无条件服从采购方的安排开展采样工作。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全部的风险因素。
4、抽样方法:蔬菜、水果采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执行;猪尿、猪肉、猪肝、羊肉、禽肉、禽蛋等畜禽产品采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执行;茶叶采样按《茶 取样》(GB/T 8302-2013)执行;水产品采样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执行。
5、样品费支付:供应商安排的抽样人员应按规定向被抽检对象支付样品购买费。样品费包含在采够预算金额内,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样品的价格差异风险。
6、样品运输与保存:供应商必须配合采购方做好技术支持,到现场采样、取样,不另收取费用。样品运输与保存均由供应商负责,采样后及时送达供应商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运输过程需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样品的新鲜度和安全,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供应商要建立抽检样品的管理规范,应有样品登记、编号等流转记录,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下保存备样,确保备样的有效性。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其备样应保留至被抽查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结束后方可处置。
7、检验及结果报告:
(1)检验实验室:样品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承担本项目检测的实验室中进行检测。未经采购方同意擅自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的,将取消其检测服务资格。
(2)检验依据: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对农产品中非法添加其它违禁药物的检测,经采购方同意,可以采用其它法律规定的方检测方法检测残留实测值,以进一步掌握农、兽药非法使用和添加的违法行为。
(3)结果判定:供应商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判定检测项目是否合格并出具检测结果,同时要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原因分析,完成相应的数据汇总、总结报告等。
(4)出具报告:供应商须在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的报告提交一式二份(经采购方同意,允许以电子版检测报告代替),检测不合格的报告提交一式三份。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具有相关执法效力,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采购方;检验结论合格的,供应商应当在出具检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采购方。供应商出具的抽样单和检验报告盖章落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其投标时所用单位名称一致,检验报告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否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及没收履约保证金。
8、样品复检:若需要复检的,应由采购方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检,供应商应配合复检机构完成复检,及时做好复检样品交接工作,并承担合理的备样寄送费用。若提交的报告经复检后,更改结果的,由供应商支付并承担相应的复检费用,并记一次不合格。一个季度内不合格累计次数达到2次以上的采购方有权扣除检测费尾款的10%作为处罚。
9、质量保证:供应商主动向采购人汇报项目进度,及时向采购方提供检验结果分析,全年任务完成后,应向采购方提交年度分析报告。采购方提出查看原始数据的,供应商需2天内提供原始数据供采购方查看。为保证项目质量,采购方有权到承检方实验室现场审查原始数据,也可委派专家人员到供应商实验室审查。
10、其他事项。供应商需承当采购方的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抽检样品的运送服务,样品由县农业农村局送达至温州市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全年运送次数在15次以内。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全部的风险因素。
(三)商务条款
1、供应商需以银行支票/银行转账/银行汇票等形式向采购方缴纳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限结束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方退还供应商全部履约保证金。
2、合同生效后,检测费用结算方式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分两次结算。甲乙双方约定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中标价一半检测费,剩余一半检测费于任务结束后结算付清;或完成检测400批次样品后甲方支付中标价66%检测费,剩余34%检测费于任务结束后结算付清。(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及《永嘉县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永财采监〔2020〕47号),双方协商决定付款比例,具体每笔款项支付视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情况而定)
3、采购方因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检验批次数并指定检验项目,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检验工作,该增加部分的费用按具体委托检测品种的检测批次和投标批次单价另行结算。
(四)、其他要求
1、 供应商应保证所受托检测项目能提供计量认证标识,保证检测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保密责任: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供应商必须保密,不得向除采购方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3、失误责任:供应商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隐瞒、修改检验结果,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验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供应商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项目投标以合计总价形式进行报价,合同款按照具体委托检测品种的检测批次和投标批次单价进行结算。
5、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需提前通知采购方,更换后的人员专业素质、技术能力及经验等情况不能低于原先水准。如采购方对项目组人员服务能力或态度不满意的,供应商必须及时更换。
6、如某一批次或某一品种,供应商无法检测的,必须经采购方同意后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未经采购方同意擅自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的,将取消其检测服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