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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大道快速路(机场路-鄞横线)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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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1220000137413 发布时间:2021-01-22 文档页数:48页 所需下载券:10
鄞州大道快速路(机场路-鄞横线)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招  标  需  求

  一、招标内容

品目

品目名称

鄞州大道快速路(机场路-鄞横线)工程Ⅰ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总投资

本标段建安费137000万元

项目概况

本标段为机场路-万泉路东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主线高架桥、互通立交桥、匝道桥、地面辅道桥,雨水、污水、给水管网,电力管沟土建等配套基础设施,景观绿化及河道疏浚工程、路灯照明、公交专用道和停靠站台、交通设施、环卫设施等附属设施;电力、通信、燃气等配套管线由各产权单位同步建设、同时投用。

服务期限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结束为止。

服务内容

鄞州大道快速路(机场路-鄞横线)工程Ⅰ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工程结算审核,管线迁改、绿化迁移、临时设施等与工程造价审核有关的内容)

中标数量

1家

其他

本项目工程建安费可能因项目调整有所增减,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品目

品目名称

鄞州大道快速路(机场路-鄞横线)工程Ⅱ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总投资

本标段建安费95000万元

项目概况

本标段为万泉路东侧-小江湖路东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主线高架桥、过江桥梁、地面辅道桥,雨水、污水、给水管网,电力管沟土建等配套基础设施,景观绿化及河道疏浚工程、路灯照明、公交专用道和停靠站台、交通设施、环卫设施等附属设施;电力、通信、燃气等配套管线由各产权单位同步建设、同时投用。

服务期限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结束为止。

服务内容

鄞州大道快速路(机场路-鄞横线)工程Ⅱ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工程结算审核,管线迁改、绿化迁移、临时设施等与工程造价审核有关的内容)

中标数量

1家

其他

本项目工程建安费可能因项目调整有所增减,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品目

品目名称

鄞州大道快速路(机场路-鄞横线)工程Ⅲ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总投资

本标段建安费135100万元

项目概况

本标段为小江湖路东侧-天童南路西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主线高架桥、互通立交桥、匝道桥、地面辅道桥,雨水、污水、给水管网,电力管沟土建等配套基础设施,景观绿化及河道疏浚工程、路灯照明、公交专用道和停靠站台、交通设施、环卫设施等附属设施;电力、通信、燃气等配套管线由各产权单位同步建设、同时投用。

服务期限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结束为止。

服务内容

鄞州大道快速路(机场路-鄞横线)工程Ⅲ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工程结算审核,管线迁改、绿化迁移、临时设施等与工程造价审核有关的内容)

中标数量

1家

其他

本项目工程建安费可能因项目调整有所增减,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品目

品目名称

鄞州大道快速路(机场路-鄞横线)工程Ⅳ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总投资

本标段建安费131000万元

项目概况

本标段为天童南路西侧-鄞横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主线高架桥、互通立交桥、匝道桥、地面辅道桥,雨水、污水、给水管网,电力管沟土建等配套基础设施,景观绿化及河道疏浚工程、路灯照明、公交专用道和停靠站台、交通设施、环卫设施等附属设施;电力、通信、燃气等配套管线由各产权单位同步建设、同时投用。

服务期限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结束为止。

服务内容

鄞州大道快速路(机场路-鄞横线)工程Ⅳ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工程结算审核,管线迁改、绿化迁移、临时设施等与工程造价审核有关的内容)

中标数量

1家

其他

本项目工程建安费可能因项目调整有所增减,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品目

品目名称

鄞州大道快速路(机场路-鄞横线)工程征地拆迁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全过程服务;

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为708200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498100万元,征地拆迁费76200万元,前期迁改206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8900万元,预备费64400万元。

项目概况

本工程位于海曙区、鄞州区,西起机场路,东至鄞横线,全长约9公里。工程拟采用“主线高架+地面辅道”的建设形式,主线高架建设规模采用双向6车道,设计车速80公里/小时;地面辅道采用双向6-8车道,设计车速50公里/小时.工程全线设3座互通立交(机场路立交、广德湖路立交与世纪大道南延立交),5对平行匝道。其中机场路立交和广德湖路立交为新建、世纪大道难延立交为远期预留。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主线高架桥、互通立交桥、匝道桥、地面辅道桥,雨水、污水、给水管网,电力管沟土建等配套基础设施,景观绿化及河道疏浚工程、路灯照明、公交专用道和停靠站台、交通设施、环卫设施等附属设施;电力、通信、燃气等配套管线由各产权单位同步建设、同时投用。

服务期限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结束为止。

服务内容

鄞州大道快速路(机场路-鄞横线)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含征地拆迁和决算审核)

中标数量

1家

其他

本项目工程建安费可能因项目调整有所增减,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二、招标要求

  (一)投标基本要求:

  1.服务内容

  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内容:

  1.1品目一、品目二、品目三、品目四为对项目全过程进行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工程结算审核,管线迁改、绿化迁移、临时设施等与工程造价审核有关的内容);

1.2品目五为对项目进行征地拆迁和决算审核。

  2.审核要求

  2.1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宁波市城市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实施办法》(甬财政基[2003]568号、市建计[2003]442号)、《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基[2010]1689号)、《宁波市住建委城建项目委托审计暂行办法》(甬建办[2017]3号)等相关规定及委托协议的要求实施审核。

2.2.1品目一、品目二、品目三、品目四常驻现场造价咨询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驻现场负责人1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造价咨询人员1名】,并视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增派人员,以达到满足项目实际进展需要。

2.2.2品目五常驻现场财务审核人员不少于2名(均须具有征地拆迁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并视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增派人员,以达到满足项目实际进展需要。

2.3中标人应对咨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并根据全过程造价咨询情况及时出具全过程造价咨询意见单及取证单。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需提交上一季度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报告,下年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须提交上年度跟全过程造价咨询报告。

  2.4其它要求:

  2.4.1中标人必须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2.4.2中标人必须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配备相应的工程造价、投资管

理、财务审查人员,制订相应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实施细则;

  2.4.3常驻现场注册造价工程师到岗率不低于60%,同时必须满足施工建设需要,在该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结束前常驻现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兼任二个以上造价咨询项目,若发现咨询人员到岗率低或兼任二个以上项目(常驻现场负责人若有在建项目的,以该项目综合验收为结点),招标人视情况要求更换同等条件的咨询人员并扣除30%的全过程造价咨询费。若中标单位要求更换常驻现场注册造价工程师时须经招标人同意,并同意扣除20%的全过程造价咨询费。

  3.咨询时限

按项目实际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规定执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意见单一般在三日内出具,特殊情况随需要确定,具体要求详见协议书内容。

  4.咨询费用的计取与支付

  4.1建安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基本收费:按代建单位送审工程结算造价的 ---‰(含)计取;

4.2全过程造价咨询追加收费:按超过送审工程结算造价5%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取费费率为5%,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代建单位代扣转付。

4.3.1征地拆迁审核费:按征地拆迁费的0.5‰计取;

4.3.2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费:(根据代建单位送审总投资额)按《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财政基[2010]1689号)文件结合中标折扣率 计取;

  4.4支付方式:审核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底拨付一次,其中基本收费按应付值的70%支付,基本收费余款和追加收费待竣工决算审核结束后15天内付清。

其中基本收费按应付值的70%支付,基本收费余款和追加收费待竣工决算审核结束后15天内付清。

  4.5咨询单位如果失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宁波市城市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城建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和复核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咨询单位应自觉加强廉政建设,无条件遵守廉政规定,违反“审计八不准”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其审核业务由招标人指定其他单位负责。

  5.全过程造价咨询协议参考格式详见第五部分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书

  6.中标数量各品目1家。

  (二)合同的签订: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作为签订《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书》的重要依据,中标方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财政局签订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书》。

2.中标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正确履行审核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中标单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按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或进入本地区该行业采购市场资格;情节严重,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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