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本项目共分为 6 个包进行招标。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3属于信息网络开发服务的,投标人中标后应向采购人提供源代码以及文档等技术资料。
2.服务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采购人为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每包择优选择一家中标人,本项目预算为 600 万元。
2.1项目概况
为充分发挥食品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按照上级要求和年度计划,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本次第三方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本项目择优选出6家中标人,承担青岛市黄岛区2021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任务,包括区级食品定性定量检测共计6990批次。
2.2分包及检验品类
2.2.1分包情况。
本项目预算经费为600万元,分为6个标包,每包100万元。每包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2.2.2有关说明。本项目分为多个包,投标人可以选择多包投标,但投标人最多只能中标1 个包。若同一投标人在2个及以上包的投标排名均第一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中标人:按照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包号顺序确定该名投标人所中包,且该名投标人其他包不再计入排名,以此类推。
2.3技术要求
2.3.1基本要求
2.3.1.1投标人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3.1.2投标人须具备与承检任务中检验项目和任务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食品检验事故。
2.3.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固定且能够独立运行的实验场所,能够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承检任务需要。
★2.3.1.4投标人应根据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安排, 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异议处理、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数据汇总、风险分析与评价等程序,按时完成中标包内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2.3.1.5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指定生产经营单位和(或)抽样区域的抽检任务。
2.3.1.6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开展应急和专项检验、结果报送和分析。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能够做到迅速响应,立即到达现场开展采样工作。
2.3.1.7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人的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抽样、检测任务;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的,须在 24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采购人。
★2.3.1.8投标人检测工作结束后,须在2日内汇总检测结果统计报表,并结合实际工作和检验 情况开展研判和分析,形成相关分析报告;分析报告须在5日内报采购人。
2.3.1.9投标人应根据日常工作情况,积极为采购人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2.3.1.10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宣传和风险交流工作。
2.3.1.11合同执行过程中投标人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组织的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在考核管理中发现承检机构存在严重问题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委托合同。
2.3.2对投标人的能力要求
2.3.2.1投标人食品检验从业人员要求
2.3.2.1.1投标人食品检验人员稳定性强,能保证食品抽检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投标人承担本次投标任务的检验人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食品检验工作经验。
2.3.2.1.2投标人食品检验人员岗位职责、分工明确。投标人应设置有独立的技术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抽样人员以及统计分析人员等食品检验人员,可分别承担抽样、检测、数据汇总、结果报送、分析评估等工作,能按照时限要求汇总上报检测相关信息,食品检验人员总体数量与承检任务要求相匹配。
2.3.2.1.3投标人食品检验人员职称结构良好,具有稳定的、高水平检验和技术管理人员。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检验方法、食品生产工艺等专业方面具有专家人才。
2.3.2.1.4投标人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检验人员上岗证,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标准、法规,能按照国内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从事食品检测工作。
2.3.2.1.5投标人具有专门从事抽样工作的人员,并经过培训考核,熟悉和掌握样品采集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3.2.1.6投标人具有专门从事统计分析的人员,能够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2.3.2.2实验室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
2.3.2.2.1投标人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食品检测实验室面积。
2.3.2.2.2投标人实验室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3.2.2.3投标人实验室设置应当满足样品储存、处理、检验、数据处理、结果分析汇总等工作要求。
2.3.2.2.4投标人实验室具有固定并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保证仪器设备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
2.3.2.2.5投标人实验室具有配合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环境控制、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等设备设施。
2.3.3服务能力要求
2.3.3.1投标人配备用于抽样活动所需的车辆及其他辅助设施。
2.3.3.2投标人具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食品抽检的工作制度。
2.3.3.3投标人能够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程序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响应方案,按时完成抽检工作。
2.3.3.4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能够准确出具检验报告,按照采购人要求发送检验报告并录入检验信息。
2.3.3.5投标人应具备按照指定方法开展应急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的能力。
2.3.3.6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则,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滥用权力。
2.3.3.7现场抽样人员必须着装统一、举止文明,配备相应的采样工具和设备,积极配合采购人工作安排。
2.3.3.8配合采购人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各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所列资质、能力、服务、承诺等各项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虚假不实信息的,按照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内容追究责任。
2.4检验项目
2.4.1根据工作要求,投标人须检测附件中列明的食品品种、项目及批次数量详见附件②。
2.4.2中标人不具备检测资质时,须报备采购人同意后,由中标人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的服务成果需要满足采购人要求,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5投标人报价须含提供本项目服务内容的全部费用(服务期限内样品购买和检测费用), 服务期间,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6投标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检验行业规定及采购人的规章制度,本着为采购人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认真负责的完成检测任务,检测方法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科学和准确。
2.7投标人应对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全部数据保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8对抽检分离的抽检任务,采购人与承担检测任务的中标人结算,抽样机构在抽样过程中产生的样品购买费用由该任务的检测机构支付。
2.9服务期间若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采购人根据违约行为的程度,给予100-5000/次的罚款,累计至付款时扣除,情节特别恶劣的,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同时中标人须赔偿采购人损失(具体违约处罚情形及标准在合同签订时具体约定)。
2.10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
序号 |
内容 |
说明 |
1 |
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政策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5.2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投标人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
2 |
监狱企业 扶持政策 |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本项目投标人为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的,投标人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给予证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
|
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策 |
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并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次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本招标文件所称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
4 |
信息安全 |
采购范围涉及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 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信息安全产品的,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当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 |
3.商务条件
★3.1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10 日前完成合同所有内容。
3.2服务地点:青岛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3.3付款方式:按季度付款,根据完成的工作量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付款。
3.4服务成果验收
每个服务成果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小组应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检验内容含采购需求、合同中的所有服务内容)。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检验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3.5服务保证期服务期限内。
3.6服务保障
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服务期限内对不合格的服务成果予以纠正直至达到采购人验收标准。
3.7服务响应
中标人应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须接到需要服务通知后 30 分钟内做出响应,6 小时内到达现场,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