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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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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发布 69页 文档编号:202103230000145387 需下载券:10
宣城市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采购需求和评分细则由采购人:宣城市财政局提供并负责解释,联系方式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可;

2、如对本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方式联系,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下列采购需求中:标注▲的产品,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中填写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等信息,承诺函随评审结果一并公吿;

4、★条款须满足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否则响应无效;非★条款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后酌情评审。

 

一、项目介绍

1.项目名称:宣城市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采购项目

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采 购 人:宣城市财政局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及农民自筹资金

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三个包段

第一包:宣城市中央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和中央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将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人:第一名承保区域为宣州区、郎溪县、泾县;第二名承保区域为广德市、旌德县;第三名承保区域为宁国市、绩溪县。

第二包:宣城市中央政策性森林保险。将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人:第一名承保区域为宁国市、泾县、旌德县;第二名承保区域为宣州区、广德市;第三名承保区域为郎溪县、绩溪县。

第三包:宣城市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将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人:第一名承保区域为广德市、旌德县、绩溪县;第二名承保区域为宣州区;第三名承保区域为郎溪县、宁国市;第四名承保区域为泾县。

二、服务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经办机构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健全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1〕85号)要求,现向社会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保险机构,作为宣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项目内容

1.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宣城市辖区内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或企业及其他新型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等。保险人就是中标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及履行保险责任。宣城市辖区内所有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或企业及其他新型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均为被保险人。

2.保险标的

(1)中央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芝麻、花生、马铃薯等规定品种。

(2)中央政策性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规定品种。

(3)中央政策性森林保险:公益林、商品林等规定品种。

(4)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烟叶、畜禽、大棚蔬菜、茶叶、经济果林(各类水果、毛竹、核桃、板栗、油茶等)、茶叶、水产、中药材、茭白、生姜等以及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特色农产品。

3.保险期限

(1)种植业保险期限:根据保险的农作物出苗齐苗至成熟后止,具体起止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养殖业保险期限:

1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止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育肥猪

批次投保:仔猪育肥型养殖场实行按批次投保,投保数量为每批次投保时存栏数,保险期间为140天。

年度投保:自繁自养型养殖场实行年度投保,投保数量为实际存栏能繁母猪每年繁殖20头成活仔猪计算,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3)森林保险期限: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止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保险责任

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办机构按照保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1)种植业保险责任:

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

(2)养殖业保险责任:

为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保险标的直接死亡。

(3)林业保险责任:

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淞、旱灾、病虫灾等,造成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

5.责任免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种植业保险责任免除:

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2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3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其家属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5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水稻或改种其它作物;

6种子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7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8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9遭受霉变、腐烂、污染损失的;

10发生被盗、被抢损失的。

(2)养殖业保险责任免除: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3)林业保险责任免除: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种植及管理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种植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60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和扩大补贴范围的通知》(财金[2018]1318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79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44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银保监局关于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皖财金[2019]197号)文件标准执行。

(2)养殖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5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财农[2019]102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育肥猪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皖财金[2020]208号)文件执行。

(3)林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 安徽监管局关于调整森林保险保额和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金[2020]1260号)文件执行。

7.保险赔偿

(1)种植业保险赔偿:种植业保险赔偿标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60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和扩大补贴范围的通知》(财金[2018]1318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79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44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银保监局关于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皖财金[2019]197号)文件标准执行。

(2)养殖业保险赔偿:养殖业保险赔偿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5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财农[2019]102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育肥猪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皖财金[2020]208号)文件执行。

(3)森林保险赔偿:森林保险赔偿标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 安徽监管局关于调整森林保险保额和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金[2020]1260号)文件执行。

8.理赔方式

双方达成赔付协议后,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到户。

9.保险服务

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以服务“三农”为重点,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与水平。

(1)完善基层网络建设,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现有的基层经营网点和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协保员等基层协办机构和人员,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建设。

(2)提高服务水平,一是提高服务的及时性,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文件精神,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并实行限时结案制度。二是提高服务的便捷性,简化承保理赔服务流程。三是提高服务的透明性,做到精准承保、精准理赔,并做好“五公开、三到户”的公开性。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3.3、具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承办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具有经办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2020年10月31日前已获得我省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可参加第一、二、三包的磋商;2020年11月1日后新进入我省农业保险市场的,只能参加第三包磋商。

四、投标人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加盖公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按格式提供)

3、提供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承办农业保险业务资格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经办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4、其它证明材料。(按采购需求提供)

  五、本项目所属行业为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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