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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号牌制作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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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6090000160080 发布时间:2021-06-09 文档页数:63页 所需下载券:10
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号牌制作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采购号牌制作服务商,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第一年采购合同到期后,在服务质量合格、单价和采购需求标准均未变动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成交供应商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最多可续签2次。

二、采购内容

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车管所机动车号牌制作服务项目,供应商需满足在宜宾交警支队车管所登记入户的机动车、新能源车、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制作安装需求。

序号

品目名称

单位

预计数量

单价限价

权重

(%)

1

大型汽车号牌

4710

43.8元

3%

2

小型汽车号牌

71610

42.7元

84%

3

教练汽车号牌

50

42.2元

1%

4

普通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号牌、教练摩托车号牌

14350

20.3元

7%

5

低速车号牌

10

30元

1%

6

挂车号牌

1100

27.8元

1%

7

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

850

57.6元

1%

8

大型新能源汽车号牌

300

67.6元

1%

9

电动自行车号牌

7500

6元

1%

  说明:1.本表中各号牌预计数量为参考上年度用量拟定的本次采购年度用量,最终结算时以实际收货验收数量及各类号牌成交单价为准。

2.供应商须按各类号牌分别报出响应单价,以及按各类号牌预计数量计算汇总后的投标总价。即:供应商响应报价=∑(各类号牌预计数量×响应单价×权重)

3.各类号牌分项报价单价不得高于其单项限价,响应总价不得高于采购限价总价,否则响应无效。

三、技术要求及服务要求

(一)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

《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

《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

《新能源汽车号牌式样及编码规则》

注:上述“国家、行业、部颁标准与规范”以及其它“国家、行业、部颁标准与规范”中涉及的技术要求、相关标准发生变化的以最新标准为准。

(二)号牌制作中心

负责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的机构,也可使用机动车号牌半成品制作机动车号牌成品。

1.场地要求

(1)有固定专用场所,且应相对独立、安全、封闭,有适合号牌制作的办公和生产用房,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仓储区、检验区、计算机房,且生产区和仓储区应相对独立,有完备的安防和消防的设施,达到国家消防、环保等相关技术要求。

(2)生产区场地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①面积至少应满足生产需求,大于等于1000㎡;

②辊涂、丝印、擦字等区域应与其他区域隔离或者封闭;

③生产车间的环境温度能保持在20℃~30℃,相对湿度30%~50%范围内;

④生产车间通风、透气,有排气、换气设备,对产生的废气、废水进行处理,不应造成环境污染。

(4)仓储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仓储区与其他区有物理隔离措施,能有效防止非法获取;

②面积应满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废品的分区存放;

③号牌半成品或成品仓储区温度低于30℃,相对湿度不大于60%,远离热源;

④号牌半成品、成品、废品应分区存放;

⑤危化品的仓储应符合GB15603的规定。

(5)检验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面积应能满足检验需求;

②环境应能满足检验需求;

③与其他区域隔离。

(6)计算机房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应符合GB50174中C级机房的规定。

2.设备要求

(1)号牌半成品制作应配备:机动车号牌半成品全自动化生产线;自动丝印设备或辊涂设备;机动车号牌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粉碎机或剪裁设备。

(2)号牌成品制作应配备:智能车牌成型液压机;防伪专用模具(模架);二维码识读模块;辊涂设备;剪裁设备。(根据部局机动车号牌制作最新标准:智能车牌成型液压机是指含压字机、专用计算机设备、二维码识读模块设备等系统集成的设备。)

3.信息系统要求

应使用公安部规定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有公安信息通信网或专用局域网,或采用点对点的专线;部署在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应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部署在专用局域网的或采用点对点的专线的,应通过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与公安信息通信网相连接,满足保密要求;

(2)系统应符合GA/T1135的规定,硬件配置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

(3)应有专人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4)系统应与北京时间同步;

(5)号牌相关的备案登记、订购发放、生产过程信息须受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控制;

(6)不能擅自修改和删除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数据维护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权限和要求执行。

4.安全要求

生产区、仓储区和计算机房的安全设施应正常运行,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有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确保采购人实时监控供应商的生产状况。

(2)出入应有指纹识别系统或其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

(3)符合公安专网使用各项规定及保密要求。

5.制作管理制度要求

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

(1)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制度;

(2)防伪材料管理制度;

(3)防伪设备管理制度;

(4)防伪专用模具管理制度;

(5)半成品管理制度;

(6)废品管理制度;

(7)库房管理制度;

(8)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

(9)半成品/成品检验制度;

(10)安全物流管理制度;

(11)成品管理制度。

6.材料要求

(1)原材料(反光膜、烫印膜、油墨和铝板等)使用应符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GA666-2018)相关标准。

(2)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将号牌制作单位信息、防伪材料信息、防伪专用模具信息和防伪设备信息等录入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3)必须使用已备案的防伪材料(含有防伪信息A类材料和B类材料)、防伪专用模具和防伪设备,且上述材料、设备不得用于其他号牌生产。

7.工作要求

(1)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金属材料号牌生产管理子系统的建设、应用和运行维护;

(2)按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计划组织号牌半成品、成品制作,保证质量并及时交付;

(3)号牌成品交付前应完成机动车登记编号和生产序列号的采集并上传号牌管理信息系统;

(4)应制定号牌制作工艺手册并执行;

(5)有为号牌制作点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的能力;

(6)负责收回号牌制作点的不合格品,录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后统一销毁;

(7)对号牌制作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8)按规定报送号牌制作有关情况;

(9)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销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的号牌;

(10)负责认定号牌的制作属性,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号牌真伪;

(11)接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监管号牌制作点。

8.号牌质量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机动车号牌半成品及相关服务应符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号牌管理信息系统》(GA/T1135-2014)以及公安部关于汽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电动自行车号牌要求:(1)基材须使用厚度不小于0.8mm铝质材料。(2)表面应使用专用绿色反光膜。(3)车牌字符和框线采用模具冲压成型。(4)字符凸起部分辊涂专用白色油墨,字符整齐,着色均匀。(5)车牌长165mm,宽90cm。上述电动自行车号牌涉及的“国家、行业、部颁标准与规范”技术要求、相关标准发生变化的以最新标准为准。

★9.号牌制作中心的备案

成交供应商须负责在采购合同签订前向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申请完成号牌制作中心的授权备案工作,并完成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与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网络数据连接。

10.标志、包装、运输

(1)标志应满足:每一整包装箱须标明号牌类型、数量、包装箱外廓尺寸、总质量、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出厂日期及注意事项的标记;包装箱体上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2)包装、运输要求:包装符合相关要求,按订货通知将号牌成品及半成品送达用户指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雨和防潮措施。

(三)号牌制作点

号牌制作点,即:用机动车号牌半成品制作机动车号牌成品的机构。供应商成交后必须在宜宾市辖区内建立至少1个号牌制作点,号牌制作点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15日内设置完毕并交采购人验收后书面确认,号牌制作点的具体位置与支队车管部门的直线距离应不超过1公里,号牌制作点设置的具体事项供应商应与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充分沟通。

1.场地要求

有固定专用场所,且相对独立、安全;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保管区和发放区,且生产区和保管区相对独立;面积≥30m²,门窗均有防盗措施。

 2.设备要求

 应配备以下设备:

(1)专用智能冲压设备1套(远程监管设备运行状态和工作模式);

(2)智能冲压设备接口软件1套,加密通信软件1套;

(3)防伪专用模框1套;

(4)专用字母模具含A、B、C、D、E、F、G、H、J、K、L、M、N、P、Q、R、S、T、U、V、W、Y、Z;专用川中文字,专用数字含0、1、2、3、4、5、6、7、8、9;

(5)防伪二维码专用识别仪1套,包括识别仪1台,通讯软件1套,识别处理软件1套;

(6)现场压制控制计算机1套(含驱动控制软件);

(7)制作小型车号牌和轻便摩托车号牌以外号牌的,应配备烫印设备。

3.配套设备要求

(1)制作中心集中监控管理平台软件1套;

(2)制作中心视频存储磁盘阵列1套;

(3)中心机动车号牌管理系统平台软件1套;

(4)制作中心号牌管理服务器系统1套;

(5)制作中心交流主机1套;

4.现场管理要求

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要求制定机动车号牌制作发放流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并保证其实施。

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制度;防伪专用模具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成品管理制度;废品管理制度。

5.信息系统要求

应有公安信息通信网或专用局域网,或采用点对点的专线;部署在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应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部署在专用局域网的或采用点对点的专线的,应通过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与公安信息通信网相连接,满足保密要求。号牌制作中心与各号牌制作点用VPN方式通过互联网连接;系统应符合GA/T1135的规定,硬件配置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定期更新和日常登录。合同届满后,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资料需按采购人要求全部移交。

6.安全要求

生产区和保管区的安全设施应正常运行,且符合以下要求:应有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出入应有指纹识别系统或其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

7.工作要求

对号牌制作点的工作要求包括:按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订购号牌半成品;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计划组织号牌成品制作,保证质量并及时交付;号牌成品交付前应完成机动车登记编号和生产序列号的采集并上传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不合格的号牌半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不合格的号牌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机动车登记编号和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

(四)监管要求

号牌制作中心和号牌制作点都应该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

1、供应商需从质量服务计划、配送计划及实施、人力资源配备安排、服务措施及服务项目等方面提供本项目方案实施计划。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相关行业标准政策调整(行业标准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产品质量要求、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管理系统、产品配送系统),应保证满足最新行业标准需求。

3、应符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GA66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等的有关质量及安全标准。

4、质量要求

供应商对所供机动车号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标准要求),电动车自行车号牌符合国家和四川省要求。

(五)交货期及质保期

1、交货期:对批量制作的号牌成品,按照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订货通知的要求,按时、按量送达宜宾市境内指定地点;对现场制作的号牌,在接收到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信息后1小时内完成号牌成品制作,并及时交付。

2、 质保期:3年。

(六)售后服务

1、供应商负责完成本项目涉及的服务工作并提供技术、服务支撑。供应商应当提供 7*24 小时免费服务电话,电话服务响应时间为1小时。

2、号牌半成品:供应商应提供 7*24 小时维护服务,如有产品涉及质量问题,供应商须在6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对涉及质量问题的机动车号牌给予返修、无偿更换,确保号牌能正常使用。故障解决时间根据故障发生的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如果需要1天或者1天以上时间处理的故障,供应商须免费提供同等规格备品作应急使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生的相关维护、服务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供应商应提供 7*24 小时维护服务,如涉及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故障,需现场处理的,供应商须在6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处理。

4、视频监控系统:涉及视频监控系统传输故障,供应商须在1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七)其他要求

1.本项目部分生产设备、生产原料为公安部许可购置(如签注设备、防伪设备、反光膜、油墨等),成交供应商应按公安部要求进行购置,否则视为该供应商违约,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 成交供应商所设“号牌制作中心”须通过采购人组织初步验收,并按照相关规定备案。违反该条款将视为该中标单位违约,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本项目所涉及“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搭建。

4.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相关行业标准或政策调整等,所有设备(系统) 【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产品质量要求、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管理系统、产品配送系统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设备(系统)】应对照整改、升级,保证满足最新行业标准需求。

5.供应商所生产的产品须经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任意生产批次产品由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监督检验报告或者由采购人随机抽取成品送往检测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四、商务要求

(一)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交管[2017]88号)文件要求,在车主办结机动车号牌手续后,及时生产,按采购人的需求,按时、按量(需求量)、按批次完成供货,供货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交货地点

供应商在宜宾市境内设立的所有号牌现场制作点和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定的批量号牌发放点。

3.特别说明

(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政策调整,供应商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整后的产品要求、交货时间及方式供货。

(2)机动车号牌安装要符合公安部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相关规定。

(三)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产品价、号牌配送费、号牌安装费、税费及一个号牌制作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等。

(四)服务期及付款方式

1.本项目服务期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采购合同到期后,在服务质量、单价、采购需求均未变动的情况下,续签下一年合同且最多续签2年。采购人按季度据实结算并支付。

2.具体实施方式:每季度末供应商提交相关结算数据报交采购人进行当季费用核算后,采购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供应商支付当季款项。

3.履约及质量保证金:供应商须在成交后、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人交纳成交金额5%作为履约及质量保证金。在合同履约结束满叁年之日起30日内,产品无质量问题的,由采购人无息退还保证金。

(五)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六)培训

供应商对其提供产品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培训义务。供应商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免费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相关设备。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注意:本章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提供承诺函及证明材料,经磋商后供应商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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