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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历史土地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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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6150000160873 发布时间:2021-06-15 文档页数:55页 所需下载券:10
永福县历史土地整治项目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永福县历史土地整治项目

二、项目说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10号)、《关于2019年度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整改情况的 通报》(桂自然资办〔2020〕1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 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储备补充耕地复核认定和耕地占补平衡有 关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216号)等文件要求。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永福县土地整治历史项目整改的EPC实施主体。

2、建设内容及规模:(具体以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新增开垦面积为准)。

三、项目实施模式:

本项目属于引进社会资本作为永福县历史土地整治项目的EPC实施主体,承建单位(实施主体)自筹资金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由社会资本投资单位全额出资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总责。

四、土地开垦的具体内容

本次招标范围为永福县历史土地整治项目的社会资本投资人,负责在永福县开展土地开垦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投资开发,整改地块调查、补充地形勘测、整改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施工资料编制、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委托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配合项目竣工验收和指标确认以及负责后期管护工作(三年);项目业主、乡镇及相关工作协调机构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经费、土地租赁或流转、青苗清除或补栽(按照永政办发〔2020〕11号文件执行)等。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和土地整治规范按规、按质、按量完成规划设计及施工阶段的各项工作,保证施工安全。

深入项目区开展调查、踏勘工作,做好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工作,确保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作为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直接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比例获得耕地指标收购、交易收益。

负责完成批复立项面积内的土地开垦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确认达到土地开垦项目标准和要求,新增耕地指标以最终验收的确认数为准。

负责落实项目所有的实施费用,包括:新增耕地项目前期工作费、土地清查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费、项目预算编制费、招标代理费、项目勘测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工程监理费用、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项目决算与审计费、工程复核费用、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费用和标识设定费、业主管理费、后期管护费、工作协调费、新增耕地核查核定费等。

负责组织提交耕地指标挂牌交易所需的相关材料。

负责处理好与涉及项目农户的一切关系,解决好项目用地的纠纷矛盾和利益补偿问题包括青苗补偿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投资回报机制:

投资人总承包范围内投资最终通过财政审定的投资资金加上投资人总投资15%的投资回报(即财政审定的投资人总投资的1.15倍)。

六、质量要求:

项目成果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七、项目实施内容:

项目实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主要服务内容:

(1)由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主导,整改地块调查、补充地形勘测、整改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施工资料编制、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委托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配合项目竣工验收和指标确认以及负责后期 管护工作(三年);项目业主、乡镇及相关工作协调机构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经费、土地租赁或流转、青苗清除或补栽(按照永政办发〔2020〕11号文件执行)等;

(2)中标社会资本投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全额出资开展项目整体实施,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10号)、《关于2019年度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整改情况的通报》(桂自然资办〔2020〕1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储备补充耕地复核认定和耕地占补平衡有 关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216号)等文件要求及土地整治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6)后期管护

后期管护质量应确保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288号)等规定,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标准核定水田,水田地块必须种植水生农作物或配套有灌溉、排水等必要基础设施且满足水生农作物种植条件,水田建成后原则上须保证连续三年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生农作物并在投标文件中作书面承 诺。

八、服务期限: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至投资人完成后期管护并将项目工程和设施完整移交土地权利人所在村委,并负责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的管护及维修。

九、质量保修期限: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内。

十、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 45/T1057- 2014))等规定执行。如有新政策文件规定,则按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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