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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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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7010000164021 文档页数:78页 所需下载券:10
歙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货物服务需求一览表

一、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为解决我县敬老院存在的设施简陋、入住率低、消防能力不足、专业护理低、工作人员年龄偏大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91号、《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民发[2016]107号)、《民政部 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83号)、《安徽省民政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皖民养老字[2020]40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需求,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计划把1个县福利中心和15个敬老院采取“1+N”的模式进行公建民营改革,打造县域“1+N"”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联合体,从而提升歙县养老服务水平和床位利用率。

(二)基本情况

歙县,总面积2122平方公里,辖28个镇,总人口47.11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11.27万人,占总人口的23.9%。全县现有15个敬老院,1个福利中心,占地面积28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19104平方米,拥有床位1000张;至2020年年底统计全县现有五保老人3155人,其中敬老院入住老人208人(五保老人166人,社会老人42人),分散供养五保老人2988人;全县有敬老院工作人员16人,有护理人员27人。

歙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是否进行法人登记

占地面积

(亩)

建筑面积

(㎡)

设置

床位

入住

人数

(人)

其中

工作人员

五保

老人

自费

老人

1

城关中心敬老院

公办

4

450

60

5

5

 

4

2

北岸镇敬老院

公办

2.5

1100

50

6

6

 

2

3

昌溪乡敬老院

公办

0.8

506

20

6

6

 

2

4

富堨镇敬老院

公办

2.5

710

50

10

10

 

3

5

桂林镇敬老院

公办

3

600

60

18

18

 

3

6

璜田乡敬老院

公办

1.5

730

60

7

7

 

2

7

杞梓里镇敬老院

公办

2

1104

50

15

15

 

4

8

三阳镇敬老院

公办

2

840

50

21

21

 

3

9

深渡镇敬老院

公办

2.5

700

50

12

12

 

3

10

王村镇敬老院

公办

4

1400

100

11

11

 

3

11

武阳乡敬老院

公办

2

730

50

13

13

 

3

12

溪头镇敬老院

公办

2.5

1200

70

13

13

 

3

13

小川乡敬老院

公办

2

755

40

14

14

 

3

14

许村镇敬老院

公办

2

649

40

8

8

 

2

15

郑村镇敬老院

公办

2

728

50

7

7

 

2

16

歙县福利中心

公办

 

8

6902

200

42

0

42

42

合计

 

 

 

 

 

1000

208

166

42

 

1、本项目养老机构信息如上表所示,将采取“1+N”公建民营方式,实行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所有权为政府所有,将项目机构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运营方),以“统一品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模式改造和连锁化运营养老机构,推进县域“1+N"”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联合体建设。先采取“1+3”模式,即“1个县福利中心+3个敬老院”,先把1个县福利中心和15个敬老院中的3个敬老院(城关敬老院、王村敬老院、桂林敬老院)作为试点(试点工作在正式移交后1年内完成),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至全部敬老院。

2、本次招标为交钥服务项目,投资应包含装饰工程、适老化改造、配套设备设施、消防能力提升改造、经营服务、交通、食宿、材料、雇员、信息平台、人员培训等履行经营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

3 、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考察及周围环境,所产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在投标时,视为已对项目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并对项目的目前状况予以认可。

(三)运营方需具备的要求

1 、运营方需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具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具有与运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承担特困人员服务的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运营任务。

2 、运营方要优先保障为歙县范围内的特困供养对象中失能、半失能、失智、高龄老人提供床位,总数不低于30%。

3、 运营方投入的资金每张床位应不低于2万元,床位数量原则上按《歙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要求三年完成投资,第一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40%;第二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40%; 第三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20%,其中硬件(如室内装修、购置设施设备和信息平台等)的投入占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除自有资金投入外,运营方争取来的各类组织和机构的定向捐赠款和专项资金,同样视为运营方投资的部分纳入投资总额。

4、运营方是指投标人中标后必须在承接项目后30天内,在歙县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且持有运营股权不低于60%,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或省关于养老机构运营的相关要求。经营过程中的一切经济、民事和法律等衍生责任由投标人负责。

5、运营方要提升敬老院的消防设施。2023 年底前运营方出资800万元对1个县福利中心和15个敬老院进行消防能力提升改造,由县住建局、民政局协助运营方改造完善消防,并取得消防验收许可;在政府申请到相关专项资金后,及时把资金划拨给运营方。

6、运营方需维持16家养老机构独立性与证照合法,年度考核符合相关要求。

7、 运营方的投资进度和金额须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注:投标人须提供以上承诺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格式自拟。

(四)中标人应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3、《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2015〕280

号)

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5、《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

6、《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经营相关要求

1、经营期间所有床位在保障县内供养特困人员养老服务基础上,方可向社会开放。

2、经营期间的社会服务收费按照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经营期间涉及的一切经营管理费或其他(如需使用燃气、有线电视等,自行办理燃气、电视线路开通的手续,开通、改线等)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承担。

4、采购人将养老服务机构按现状交付给中标人经营,运营范围仅限于养老服务业务(老年人照护、康复、保健、娱乐、餐饮、医疗等)。中标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营性质,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服务无关的内容和业务,不得以政府名义或替其他商业组织向老人推销保健器材、药品及其他无必要的慢性病管理服务等,不得以养老服务名义向社会或个人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六)采购人的监督权

1、 在项目从建设到使用的各个实施阶段,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约定履行,采购人按规定行使监督权利。采购人的监督权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行使。定期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评估,对服务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在院老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中标人提出的合约未列明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讨论、表决与监督。

2、中标人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向采购人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相关情况,采购人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按照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考核标准,对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供养服务质量等内容展开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采购人可以提前终止运营服务合同。

3、为加强对公建民营机构财务状况的监督指导。中标人每年提交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的定期审计,保证公建民营机构正常运营和国有资产安全。

(七)采购人的介入权

采购人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管理实行监督,在特定情形下(如发生中标人无法掌控的紧急情况或者中标人严重违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采购人将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采购人的介入权通常在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采购人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 。

(八)退出机制要求

民政、财政、住建、卫健、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移交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投资进度、运营管理、资金投入、收费标准、服务质量、国有(集体)资产使用、安全生产等内容展开检查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运营方限期整改。如运营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违约,民政部门可解除合同,并由运营方承担违约所产生的相关责任。

1、运营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未能覆盖到全县所有敬老院(即16个机构)的。

2、运营方因运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未认真履行善后处理责任的;

3、运营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不能及时发放工作人员工资,致使无法继续运营的;

4、运营方发生欺老、虐老等冲击道德底线、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5、未按规定预留至少30%的床位数用于县内特困供养对象的。

6、责令运营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九)养老服务机构的移交和验收

1、 中标人应按政府移交时的现状接本项目的15个敬老院,1个福利中心,中标人对敬老院及福利中心进行装修,其装修整体方案需经采购人同意,涉及费用及安全由运营方负责,装修档次应不低于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

2、在运营期结束或运营期满不再运营时,中标人应确保敬老院和福利中心的设施设备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未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则中标人应及时修复(建筑本体缺陷除外)。如中标人拒不修复,则相应扣除履约保证金。如任何一方对是否达到正常使用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办理移交手续后,中标人不再负责任何维修费用。

3、中标人在经营期间对项目养老服务机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总额内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经营合同期满或者自身原因提前退出时或运营方出现违约情况时,归采购人所有,采购人不支付任何经济等补偿。

4、中标人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 ,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5、由民政、财政、建设等部门及敬老院所在政府(街道)组成移交委员会,负责确定移交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6、采购人向中标人移交的项目机构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在移交过程中,项目机构存在的遗留问题,如项目机构土地等资产确权,国土规划、建筑相关证明文件等,采购人承担办理、完善的责任;如项目机构的建筑物本体存在重大安全问题,中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双方协商处理。

7、移交程序

(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 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

(2)合同期满后10 天内,中标人应将移交清单所列物品全部向采购人移交完毕;

(3)中标人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

8、在移交日期,中标人应保证本项目处于正常使用状况,所有物品应得到良好管理和养护 。

9、在移交时,中标人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政府。

10、合同期限及相关

(1)如在移交日前,中标人需签订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且该等合同在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中标人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政府同意。未经政府同意的,由运营方承担相应责任。

(2)双方应在合同终止90日前提交合同终止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工作。

11、自移交日期开始,中标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

*详情请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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