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2019年12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厅字〔2019〕37号)明确提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统计,积极探索价值量核算”。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56号),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开展实物量清查,在建立资产清查价格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经济价值估算,汇总形成资产清查数据库。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根据搜集的价值属性数据资料及实物量数据,依据资源特点分类制定价值核算方法,开展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核算。提高成果利用效率,切实达到资产清查工作应有的成效。
(二)主要目标
为夯实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基础,落实县级以上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制度,为委托代理试点工作打好基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实物量+价值量,实物量为重点”的工作思路,开展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水、湿地和海洋等六类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并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统计制度,基本摸清我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数据库。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作内容
按照“分类施策”“全覆盖” 的原则系统提取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水、海洋和湿地资源资产实物数据,通过内业数据整合更新和必要的外业补充调查,基本查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种类、权属、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情况。在实物量清查的基础上,利用政府公示的价格体系、基准价、标定价等核算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开展图件编制、统计分析,最终建立数据库并进行逐级汇交,建设自然资源资产综合监管系统。
以国土三调成果为基础,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按权属、地类提取全民所有土地、林地、水和湿地的界线和面积;矿产资源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为准;林木权属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为准,森林实物量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赋值;海洋资源以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数据为准。
1、资产清查、核算
1)土地资源
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范围为全民所有农用地(不含国土三调中的林地、湿地、水域)、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1)可利用的成果资料和数据
国土三调成果、三调耕地质量分类成果、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省耕地保护监管平台数据、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监管系统数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及相关地籍调查数据等。
(2)清查要素
全民所有农用地:地类、面积、空间位置、耕地质量等内容。其中耕地清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建设用地(包括全民所有的已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面积、空间位置、土地使用权供应情况等内容。
全民所有未利用地:地类、面积、空间位置等内容。
其中,政府储备土地作为专项清查,范围涵盖除单独选址项目涉及的用地外,政府依法征收、收回、收购、优先购买的土地以及所有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历史存量土地等全民所有土地资产。主要以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数据为基础,结合土地储备管理台账、农转用征收台账、批而未供台账数据等资料。清查要素包含地块空间位置、面积、名称、编号、规划用途等内容。
(3)价值核算
全民所有农用地采用基准地价或均质区域价格修正与调整后的清查价格来核算;全民所有建设用地通过现行基准地价修正与调整后的土地资产清查价格来核算;全民所有未利用地由于短期内无法利用,预期经济收益难以确定,缺乏估算依据,本次清查不要求核算经济价值,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核算;政府储备土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或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经济价值。
2)矿产资源
(1)实物量清查
矿产资源资产清查范围为我省纳入统计的矿种。基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业权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库及储量核实报告等相关材料,结合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对所管理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属性信息进行采集,包括矿业权、数量、品级、资源储量类别、空间分布情况、开采方式、未有偿处置信息等;针对储量数据库缺失的空间信息或属性信息明显逻辑错误的需进行外业实地补充调查。
(2)价值核算
原则上各矿种选取3-5个矿产资源富集区,收集矿产资源富集区内生产矿山相关数据和材料,选择覆盖矿区范围内大、中、小型规模的生产矿山,采用净现值法或折现现金流量法测算标准矿山的矿产资源资产价格,再通过算术平均法得到该矿种分类型的资产清查价格,并估算经济价值。
3)森林资源
(1)实物量清查
以国土三调林地图斑为基础,叠加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权登记信息等成果,形成以县级行政辖区为清查单位的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权属、数量、种类、质量等实物属性信息。包括:行政区、空间位置、地类、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林地权属、林木权属、森林类别、林种、优势树种(组)、平均年龄、龄组(生产阶段)、平均胸径、平均树高、株数、蓄积等。
(2)价值核算
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估算优先考虑根据国家价格体系建设省级价格体系,获取县域林地、林木平均价格,县级根据省级价格体系的林地调整系数及树种归并原则,将林地、林木平均价修正到图斑,测算各图斑价格,并估算经济价值。如国家价格体系未完成建设,各县(市、区)也可考虑采用年金资本化法、林地期望价法、市场价倒算法、收获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方法计算本县域林地、林木平均价。
4)水资源
(1)实物量清查
基于国土三调、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水域调查、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基础性地理国情监测等成果,提取全民所有河道、湖泊、水库、山塘、人工水道水域、其他水域水面等六类地表水的矢量数据,获取面积、容积等信息,利用水权数据进行全民所有水资源权属补充;基于环保部门提供的水质断面监测点数据,提取水域I类、II类、III类、IV类、V类、劣V类的监测断面个数或监测点位数。通过加工、整理、分析、归类汇总,获取水资源的数量、分布、质量等实物量信息。
(2)价值核算
全民所有水资源资产只清查实物量,不要求估算经济价值,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自行探索核算。
5)湿地资源
(1)实物量清查
基于国土三调成果、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叠加湿地调查监测资料,对湿地区、图斑(斑块)、湿地类型、面积、空间位置等进行核实,对湿地的受威胁情况、保护情况、利用方式、水源补给状况、积水状况、流出状况等进行补充。
(2)价值核算
湿地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功能,其中红树林、沼泽地、森林沼泽、草甸沼泽、灌丛沼泽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沿海、内陆滩涂以保护为主,侧重生态价值,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湿地经济价值核算研究。
6)海洋资源
(1)实物量清查
海域以宗海或图斑为单元,无居民海岛以海岛为清查单元。以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成果和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中的海域权属数据、围填海现状调查图斑和海洋功能区划等成果为基数和底图。以县级行政辖区为清查单位,对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资源的种类、权属、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实物信息进行核实提取。
(2)价值核算
按照浙江省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分类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清查价格,结合实物量清查结果,核算海洋资源资产经济价值。对于公益性用海用岛、特殊用海用岛、海洋保护区、保留区、新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范围内尚未确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未确权未纳入可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资源资产只清查实物量,不估算经济价值。
7)使用人(管理人)信息补充调查
鼓励对各类未设立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配情况进行补充调查,查明实际管理人、经营人、使用人,以及管理方式,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分级代理试点做好准备。
2、数据库建设
资产清查成果以区为单位。空间数据库采用空间图形文件Geodatabase格式进行存储,包含土地、矿产、森林、水、湿地、海洋资源六类空间数据,所有记录包含时间戳信息。
3、报告编制
根据《浙江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基于温州市洞头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及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开展情况,全面研究分析试点成果,结合社会经济等数据,编制完成温州市洞头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报告。
三、技术要求
1.总体要求:符合《浙江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中有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中的相关要求。
2.时点要求:以2019年12月31日为清查统一时点,形成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本底数据,利用2020年度的数据及资料,结合必要的核查手段,对本底数据进行年度更新(其中海洋资源部分以2019洞头区全民所有海洋资源资产成果为基础数据,按照最新文件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和年度更新),形成2019年、2020年两期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数据。
四、项目成果及形式
(一)数据库成果
(1)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数据集
(2)矿产资源资产清查数据集
(3)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数据集
(4)全民所有水资源资产清查数据集
(5)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数据集
(6)海洋资源资产清查数据集
(1)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图件
(2)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图件
(3)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图件
(4)全民所有水资源资产清查图件
(5)湿地资源资产清查图件
(6)海洋资源资产清查图件
(三)表格成果
(1)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报表
(2)矿产资源资产清查报表
(3)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报表
(4)全民所有水资源资产清查报表
(5)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报表
(6)海洋资源资产清查报表
(7)其他统计报表
(四)报告成果
(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方案
(3)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分析评价报告
(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报告
(5)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五、工期要求
(一)2021年8月,完成实物量清查各项任务,编制形成实物量数据库、图件、表格、报告等成果进行自检后上报。实物量清查成果通过市级、省级复检后,汇交入库。
(二)2022年3月前,完成清查各项任务,形成实物量、价值量数据库、图件、表格、报告等成果上报。清查成果通过市级、省级复检后,汇交入库。
六、服务要求
(1)中标人承诺在项目成果提交并通过验收后免费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壹年。
(2)中标人负责对招标人进行项目成果日常操作应用的免费培训。
(3)中标人能提供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必须在4小时内到达服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