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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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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7120000165748 文档页数:28页 所需下载券:10
徐州市贾汪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监理

 

 

项目要求(采购需求)

一、本项目不接受超过 48.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报价。

二、项目名称:徐州市贾汪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监理。

三、项目概述:

1、项目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和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创新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19〕961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在贾汪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的基础上,开展贾汪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2、项目概况

贾汪区位于徐州市主城区东北部35公里,地处苏鲁两省结合部。地理坐标北纬34°17´~34°32´,东经117°17´~117°42´,东部与江苏省邳州市交界,南部、西部和西北部与江苏省铜山区接壤,北部与山东省枣庄市为邻。东西相距39公里,南北相距27公里。

3、工作任务

2018年,贾汪区开始启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建库工作,2020年完成了所有不动产权籍调查外业测量工作,目前已经完成全县范围内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建库、界址签章、调查表图打印等工作任务,调查材料均已整理归档,建立了权籍调查数据库。本次工作任务是在贾汪区已全部完成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梳理贾汪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底数与基本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查、补充测量和收集整理符合“房地一体”登记所需的调查、测量成果。根据贾汪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等政策文件,以“总登记”模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4、工作内容

1)项目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① 协助采购人审查登记颁证技术单位的进场情况,包括人员数量、人员技能状况、工作环境、投入仪器设备数量及质量等情况。

② 协助采购人组织技术培训,并对登记颁证技术单位投入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考核。

③ 根据采购人需求,审查调查单位编写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④ 协助采购人对现有的成果资料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利用现有成果资料的意见。

⑤ 审查执行标准,主要审查调查技术单位执行技术文件和规范的有效性。

⑥ 制订监理工作流程及监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报采购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2)项目实施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① 人员监理

项目实施期间,供应商不定期对调查技术单位的人员在岗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案。调查技术单位的在岗人员资质及数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供应商应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采购人。

② 进度监理

根据采购人工期要求或调查技术单位制订的经采购人同意的工作计划,全程跟踪并督促调查技术单位的工作进度。调查技术单位未按工期要求或工作计划完成任务的,供应商应在知道之日起3日内将延期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报告采购人。

③ 质量监理

检查调查技术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备,技术路线是否正确,工序流程是否规范。检查调查技术单位的作业过程(旁站监理),检查调查技术人员的作业方法是否正确,作业技术是否熟练,工作态度是否积极。检查调查技术单位的两级检查(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是否规范,并对调查技术单位的检查程序和方法予以监督和指导。

供应商应全程对确权登记技术单位的工作予以监督和指导,督促确权登记技术单位按照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规定、规范、实施方案和采购人的规定开展工作。从权属核查、三级确认、公示公告、登记颁证、整理归档等方面开展内外业检查工作,并定期向采购人书面报告情况。

调查技术单位工作中出现较大错误的,供应商应立即要求调查技术单位停止工作,并在错误发现之日起3日内将错误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采购人。调查技术单位对程序、技术、定义和概念等不明或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在收到调查技术单位通知之日起3日内依据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规定、规范或采购人的规定予以答复,同时将事由和答复依据书面报告采购人。供应商不能答复的,应在收到调查技术单位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事由、依据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采购人。

3)项目验收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① 及时编写监理报告,提交监理成果。

② 协助采购人做好迎接各级检查的准备工作。

③ 协助采购人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对检查验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记录、归纳、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调查技术单位检查验收后的整改,确保农房登记颁证成果达到省及国家质量标准。

5、执行技术标准

1. 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

2. 政策文件

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 26 号);

2)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 号);

3)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号);

4)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 号);

5)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 号);

6)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地籍区(子区)划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0 号);

7)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 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 号);

9)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 号);

10)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 号);

1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5 号);

12)《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自办函〔2020〕1344 号);

1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19〕961 号);

1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91 号);

15)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810 号);

3. 标准、规范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4)《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5)《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 TJ131-2011;

6)《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7)《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8)《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9)《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0)《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11)《江苏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

1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3)《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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