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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高新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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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10080000303884 发布时间:2022-10-08 文档页数:56页 所需下载券:10
徐州高新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

采购需求

一、说明

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徐州高新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项目。

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本项目不接受超过35万元人民币(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投标报价。采购人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和江苏省委一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在高新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四、工作任务

高新区全区域(新区街道、三堡街道)。

在高新区已全部完成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梳理高新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底数与基本情况,进一步收集整理符合“房地一体”登记所需的调查、测量成果。以“总登记”模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及纸质档案数字化归档工作。

五、 工作内容

(一)数据整理、质检、转库

1、对原有权籍调查数据库进行梳理、清理,对通过质检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按不动产数据库标准,转换到高新区不动产数据库,根据既有逻辑关系建立与已有登记信息的关联,确保成果满足不动产登记发证的要求。

2、依据不动产数据库标准、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发高新区农村房地一体批量登记发证子系统,按地籍子区、地籍区的关联模式实现批量选择不动产单元发起登记业务,并满足调查材料批量挂接到登记业务、批量受理、批量审核、批量登簿、批量打印的要求,提高登记发证效率的同时,满足业务办理和数据汇交要求。

(二)材料收集整理、公示确权、张贴公告

1、材料收集

针对本次农房确权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的宣传活动,使权利人充分了解并积极办理。收集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土地和房产现有调查及登记资料,村庄布局点规划资料以及户籍人口相关信息,摸清不动产登记底数与基本情况,梳理权籍调查中发现的影响颁证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

对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复核权属来源及测量成果,检验界址点及界址线长度,确保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现势性。对拟登记的农村不动产,负责采集房屋照片,填写现场察看记录,完善权籍调查成果,收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声明书、权源材料等登记要件,完成权属资料的信息录入、数字化、挂接及信息匹配。

2、公示确权

协助镇村组完成对权利人信息(包括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和家庭户的认定)、权属来源情况、房屋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三级确认”信息认定工作。根据权属调查成果,在相应村镇村委会组织对农户土地确权信息进行确权公示,按照“权利人申请→村民小组组长认可签字→村委会初审盖章(村法定代表人签字)→镇政府审核确权”的程序进行三级确认。

3、张贴公告

协助不动产首次登记公示工作。在开展登记业务时在村委会村委公示栏、村内显要位置等处,张贴《关于开展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登记发证的通告》,并拍照留存。(通告内容:登记范围、登记对象、登记受理时间、登记受理地点、登记主体、登记程序以及申请方法等)

4、材料整理上传

制作宗地图和房屋分布图等矢量数据和属性信息,协助完成不动产登记收件、信息录入工作。纸质材料收集后,根据档案资料整理规范进行整理、编码、装订、归档;所有材料经过数据加工形成电子版数据,上传不动产登记系统备审核。

(三)材料审核

对已签字确认权籍调查表、三级公示表,根据确权要求,提交村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进行确权审核。

“三级确认”权属审核表等登记资料核实无误后,中标人以村为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登记信息台帐。

中标方打印首次登记公示、审核登簿、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制作打印证书。

(四)档案整理数字化归档

颁发证书之后,中标人将登记资料数字化归档,内容包括:档案资料整理、扫描、图像处理、档案目录制作、档案封面及卷内目录打印、档案成果数据质检、档案成果数据挂接、档案装订、装盒、上架、入库等工作。

六、 测绘基准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系统:采用“ 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七、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

2、政策文件

(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2)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

(3)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4)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号);

(5)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6)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地籍区(子区)划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0号);

(7)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 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

(9)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10)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1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5号);

(12)《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自办函〔2020〕1344号);

(1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19〕961号);

(1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91号);

(15)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810号)。

3、标准、规范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17);

(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GB/T 37346—2019);

(4)《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12);

(5)《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6)《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7)《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8)《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9)《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10)《江苏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

4、其他

经过审核批准的高新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实施细则和项目技术设计书。

八、提交成果

提交成果要求按照采购人批准的项目技术设计书要求执行。

九、项目设备和耗材

中标人自行提供项目中涉及的电脑、高拍仪、证书打印机、装订机、扫描仪等设备;产生的A4纸、档案袋、档案盒、档案封皮、不动产证书等耗材。

十、保密要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严格的保密措施,以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1、资料交接阶段

由专人负责与采购人交接数据,交接人须承担此过程中的数据保密责任;数据交接后,应有专人负责对数据管理、分发和使用。

2、资料使用阶段

(1)对于采购人提供的资料的使用,应有使用情况说明和使用人员明细,并落实到责任人,采取安全措施;

(2)对于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复制留存,若有泄密情况发生,应追查当时人责任;

(3)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所有作业计算机使用的安全和作业网络环境与Internet 物理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资料的安全可靠。

十一、履约时间和地点

1、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满足上级主管部门的进度和技术要求。

2、履约地点:高新区

十二、售后要求

1、项目组织及人员要求

为规范和促进本项目的正常实施和推进,需有序高效、安全稳定、常态化运行,投标人须成立独立的项目组,安排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项目的建设,如项目需要投标人须提供驻场技术支持服务。

在项目组织机构中应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职资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应分别配备有实际业务经验的项目负责人承担本项目的管理工作,配备项目核心技术团队及技术支持团队。

2、售后服务要求

免费维护期为项目完成最终验收后1年。

十三、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见招标文件《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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