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需 求
前附表
序号 |
项目 |
招标需求内容 |
1 |
采购内容 |
详见第一章 《采购邀请》 |
2 |
单位及数量 |
详见第一章 《采购邀请》 |
3 |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
服务时间:详见本章内容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4 |
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
详见本章内容 |
5 |
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 |
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如有) |
6 |
技术规格要求 |
/ |
7 |
物理特性要求 |
/ |
8 |
质量、安全要求 |
详见本章内容 |
9 |
服务标准、期限、效率 |
详见本章内容 |
10 |
验收标准 |
符合国家、浙江省、宁波市验收规范(从高)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
11 |
现场踏勘 |
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供应商可自行对本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在勘察过程中,供应商自行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
12 |
演示时间及地点 |
无。 |
13 |
样品要求 |
无。 |
14 |
本项目的核心产品 |
无。 |
★一、重要商务条款一览表
1、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2、项目实施地点 |
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
3、付款方法和条件 |
1、服务费按月考核,按季支付。根据考核情况下一季度支付上季度外包服务费用。(考核办法参照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公路管理段路网中心考核办法) 注: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良,80至89分为合格,70至79分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与年度外包服务费拨款、下个周期委托管理合同招标等相挂钩,考核为合格以上全额拨款,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扣除月度外包服务费额度10%,考核为不合格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扣除月度外包服务费额度30%,若整改不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因监控不力造成采购人职能范围内重大安全事故或引起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扣除其月度外包服务费额度的100%,并取消其委托服务的资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4、履约保证金 |
金额:合同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非现金形式。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10日内无息退还(如成交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相应补偿) |
5、合同终止 |
成交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提前两个月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同时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因成交人不能保证工作质量,或发生重大差错事故的,采购人可有权终止协议,成交人承担全部责任。 |
二、 项目要求
2.1项目概况
根据宁波市公路局《关于加强公路路网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公路网〔2015〕216号)和《宁波市公路局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中心标准化建设》文件要求,为更好地服务东钱湖区域公路管理等工作,交通管理所路网中心拟实施365天24小时运作,同时为进一步创新管理模式,结合《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甬东旅政发〔2015〕31号)等文件规定,拟对交通管理所路网中心运行工作实行服务外包。
2.2 具体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如下:
交通管理所路网中心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
岗位分类 |
工作内容 |
带班负责人员 |
1、主要负责与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路网业务职能相关处室,以及与区建设管理局(交通局)、区执法局智慧城管指挥中心、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各业务股室等就案件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对接。 |
2、负责路网运行服务工作的安排和管理,人员排班和勤务督促,在市相关单位应急或战备演练、台风和雨雪冰冻恶劣天气应急抢险、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下的白班和夜班的顶班工作,确保特殊情况人员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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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监督数字公路信息平台,密切注意公路情况,及时传递、汇报各种信息,认真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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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路网中心对采集的各种信息应做好接收和记录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其它需向上级单位报道的信息经领导审批后由路网中心立即报送,时间按上级单位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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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对各类突发情况、恶劣天气的安全报表上报以及各类应急处置事件的发布与中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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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治超非现场数据初审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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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详细记录设备故障的具体情况、损坏程度、采取措施、更换耗材及备件情况;设备耗材和备件统一由路网中心发放、保管、调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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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安排工作任务,督办工作进度,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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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面掌握职工状况,组织实施政治思想、业务技术等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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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网坐席 工作人员 |
1、负责起草编写路网中心日常汇报材料、每月数据上报工作、每月月报等。 |
2、全天每隔2小时查看数字公路平台路网固定监控、车载监控、公路治超电子检测设备、交通流量调查设备、户外电子情报板等路网中心相关软硬件是否正常运行并记录。如遇不正常运行情况需联系相关工作人员维修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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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天24小时接听全区路网警情、12345、12328、110、智慧城管协同等电话,记录相关信息并且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去现场,按要求记录现场人员反馈情况及事后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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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治超非现场数据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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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接班细则:交接班过程区应急联动业务处理系统需要退出重新进、告知交接班人员本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未解决的问题。交班人员记录(交接班表)接班人员需签名核实交接班表内记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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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为公众提供公路出行信息,包括公众出行服务网站的更新维护和可变情报板的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等。市区两级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应急抢险期间实时路况(应急处置)信息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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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小时监听智慧城管QQ反映状况,通知相关人员处理并记录(路网信息处理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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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熟悉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公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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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2.3人员具体要求:
1)服务人数要求:路网中心实行全年无休工作方式,采用白班和夜班二班模式,日班工作时间8:00-17:00(9小时),晚班17:00-8:00(15小时),其中日班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夜班不少于1名。
2)人员配备:配备路网坐席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带班负责人员1名,学历大专及以上,五官端正,年龄35岁以下。
3)人员上岗要求:
1、带班负责人需经供应商培训后方可上岗,路网坐席工作人员在上岗二周后必须能独立完成操作。所有人员不得频繁更换,如确需更换的须按相关规定提前告知采购人,并做好相应交接工作。
2、所有上岗人员必须对工作内容进行保密,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提供便利。
3、所提供人员必须统一服装。服装制式由采购人指定或获得采购人认可。
2.4:其他要求
1)供应商须提供针对本项目完整、详细的服务外包方案。
2)考核办法见附件一:《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公路管理段路网中心考核办法》。
附件一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公路管理段路网中心考核办法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月度累 计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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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扣分项 |
工作 完成情况 |
1、对工作职责及日常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没有按时按量完成的。每起扣10分; 2、工作日报、周报、路网月报、工作总结、各种台账等文件不及时上报、不完整的。扣10分; 3、公路施工及通阻信息报送、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实时路况(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没有按时按量完成的。每起扣10分; 4、工作中人为原因发生错误或事故的,查实每起扣10分。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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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 |
根据周报、月报、路网信息、台账、日常工作情况等评估服务团队工作量,满负荷为满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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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 |
工作规范、日常考勤 |
1、有人员迟到早退的、着装不规范;扣5分 2、中心场所卫生情况较差、有无关工作物资堆放的;扣5分 3、上班期间打闹嬉笑、聊天的;扣5分 4、其他违反工作制度的内容;扣5分 5、严格遵守政府机关单位的工作纪律;扣5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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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能力考核 |
工作 技术能力 |
考核客服工作能力,业务技能水平及技术水平,不能单独完成相关工作的;扣10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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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扣分项 |
重点工作 |
1、查实因工作人员疏忽渎职,监管不力,未完成相应的工作。造成被上级部门通报、引起社会负面影响的;扣20分 2、市、区应急联动,值班电话未响应或者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0分 3、事故快报因中心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或者工作疏忽延期造成迟报、瞒报的;扣20分 4、治超非现场数据初审疏忽渎职,造成被上级部门通报、引起社会负面影响的;扣20分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扣20分 6、当月被公路段工作人员、群众有效投诉在3次以上;扣20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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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抽查 |
每月不定期对路网中心进行抽查 |
1、工作人员人数不足或不到岗; 2、工作人员在利用工作时间进行非甲方指定工作的; |
(次数年度累计) 第一次扣1000元; 第二次扣3000元; 第三次开始每次扣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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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路网值班人员带无关人员进入路网中心,一经发现,直接考核不合格。 |
备注: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良,80至89分为合格,70至79分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与年度外包服务费拨款、下个周期委托管理合同招标等相挂钩,考核为合格以上全额拨款,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扣除月度外包服务费额度10%,考核为不合格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扣除月度外包服务费额度30%,若整改不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因监控不力造成交管所职能范围内重大安全事故或引起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扣除其月度外包服务费额度的100%,并取消其委托服务的资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