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次采购设一个标段,每个供应商必须完成采购内容和合同(基本要求、服务流程、价格和服务)规定义务,本采购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供应商(如果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牵头方)须对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而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2. 本次采购的服务所涉及的标准、规范、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如有新的标准应采纳新标准。
3. 投标供应商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所有工作。按工作顺序提交所需的无论其是否被明细列在合同文件中的所有资料,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
4. 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成果应是无任何质量缺陷、技术成熟,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5. 本次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供应商成交后应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对测评成果保密。
6. 在报价之前,投标供应商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技术问题,投标供应商须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招标人不再作答复,有关风险及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 采购内容和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普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普查,摸清全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全国和各地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发〔202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6号)、《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浙灾险普办﹝2020﹞1号),组织开展温州市瓯海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根据区级工作方案要求,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管理系统普查工作,主要包括前期工作、普查对象清查、主要承灾体(公共服务设施、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查、历史灾害调查、综合减灾能力调查、普查总结报告等任务。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瓯海区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应急管理系统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应急管理系统的前期工作、普查对象清查、公主要承灾体(公共服务设施、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查、历史灾害调查、综合减灾能力调查、普查数据整理汇集、普查工作培训及总结报告,遵循“在地统计”的原则,调查对象包括瓯海区辖区内相关技术标准(详见具体采购描述)规定的所有对象。具体描述如下:
(一)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资料梳理及实施方案编制。
资料梳理主要包括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方案收集整理,5类灾害一百余项技术规范收集整理等工作;实施方案编制主要包括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编制符合瓯海区实际的《温州市瓯海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总体方案)》《温州市瓯海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应急管理专篇)》。
(二)应急管理系统负责的清查工作
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应急管理系统普查任务清查工作手册》和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应急管理系统清查对象共包括2个大类、6个中类、30个小类。(具体以实际清查数据为准)
清查对象为:(1)自然灾害公共服务设施承灾体: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公共文化场所、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大型超市/百货店和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2)危险化学品自然灾害承灾体: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加油加气加氢站。(3)综合减灾能力:涉灾政府部门、政府专职和企事业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社会组织;乡镇与社区减灾能力中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
清查内容为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机构代码等指标信息和空间位置信息(点位)。对于不同类型的调查对象,所选取的清查指标也有所不同。在清查过程中,必须要厘清调查对象范围,确保在外延明确的基础上开展清查工作。
配合应急管理局协调各参与部门组织调查对象的清查,汇总瓯海区内所有调查对象清查成果,审核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完成数据的调查系统录入和对象的空间数据化工作,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市级、省级、国家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主要承灾体调查(公共服务设施、危险化学品企业)
根据《公共服务设施调查技术规范》(2021.4),完成辖区内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公共文化场所、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大型超市/百货店/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共9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普查数据整理、审核与填报并按外业终端要求现场采集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具体调查对象的描述如下:
1. 公共服务设施调查
1)学校: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机构);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机构);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实施基础教育的学校(机构)。主要包括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三类,具体如下:(1)基础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含各类学校教学点,不包含附设教学班、托班。(2)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不包含附设教学班。(3)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技工学校、其他中职机构,不包含附设教学班、研究生培养机构。
2)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含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但不包括类属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等。(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不包括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不包括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不包括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机构、医学考试中心、农村改水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信息中心等卫生事业单位。
3)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专指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的提供住宿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和救助机构、精神疾病服务机构和其他提供住宿机构。(1)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机构、养老院、农村互助幸福院、老年公寓等各类养老机构,不包含社区家庭互助式养老机构。(2)儿童福利和救助机构: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3)精神疾病服务机构:指精神卫生中心等未达到医院级别的精神疾病服务机构;不包含精神病院,精神病院相关信息由医疗卫生机构填报。(4)其他提供住宿机构:主要指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不包含军供站等其他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不包含未提供住宿条件的任何社会服务机构。
4)公共文化场所: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文物机构以及由文化部门主办的其他文化机构等,包含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艺术表演场馆场所。(1)公共图书馆:包括公共图书馆,不包括学校机构图书馆、各类机构内部举办的或单独举办的图书馆、部队系统以及文化馆(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内设的图书室等。(2)博物馆:包括博物馆(院)、纪念馆(舍)、科技馆、陈列馆、收藏馆;不包含场地面积小于5000㎡的民间收藏场馆。(3)文化馆:包括国家、省、市、县级文化馆、综合性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不包括街道(乡镇)、社区(农村)文化站或文化中心等机构,也不包括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的文化工作队、服务站等。(4)美术馆:包含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国有美术馆,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文化部门备案的非营利性民营美术馆。(5)艺术表演场馆:包括剧场、影剧院、电影院、影视城、音乐厅、书场、曲艺场、杂技场、马戏场、综合性剧场等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公开售票、专供文艺团体演出或放映的文化活动场所。不含广播电台、图书市场、图书城、新华书店等机构。
5)旅游景区: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认定或授权省级旅游部门认定的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包含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景区,不含未定级及其他类型景区。
6)星级饭店:经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的一星级及以上星级饭店,具体包含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可包含未定星级但客房在50个以上,且占地面积在5000㎡以上的宾馆酒店(自选)。未定星级饭店不包含客房数小于50且占地面积小于5000m2的宾馆酒店。
7)体育场馆:各系统、各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情况。不包含观众席位数小于500的体育场、体育馆,也不包含未设置固定观众坐席的泳游馆和跳水馆;不包括学校(机构)体育场所;不包括其它类型体育场馆。
8)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备案的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活动场所,具体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处所。不包含在重要活动或重要节日期间瞬时最大人数小于500人的宗教场所。
9)大型超市/百货店/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有店铺的零售业态大型超市、百货店和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可包括1000-6000m2的大型超市、百货店,不包括小于1000 m2的超市和百货店。(1)大型超市:实际营业面积6000m2以上,品种齐全,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零售业态;(2)百货店:在一个建筑物内,实际营业面积6000m2以上,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3)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指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指年成交额在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
10)县域基础指标统计:
包含地区生产总值和农业相关的统计数据。
11)乡镇基础指标统计:
包含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和行政区域面积相关的统计数据。
2.危险化学品自然灾害承灾体调查
在已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安全生产数据基础上,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空间位置信息、设防水平、应急保障能力等灾害属性调查,开展加油加气加氢站相关信息的调查。
(四)历史灾害调查
根据《历史年度自然灾害灾情调查技术规范》《重大历史自然灾害调查技术规范》(2021.4)和上级确定的历史重大灾害事件名录,完成历史年度自然灾害灾情和重大历史自然灾害调查,其中历史年度自然灾害灾情调查时间范围为1978年以来,重大历史自然灾害调查时间范围为1949年以来。
(五) 综合减灾能力调查
开展政府综合减灾能力、企业及社会组织减灾能力、乡镇与社区减灾能力和家庭减灾能力的调查,并评估乡镇与社区的灾前备灾、应急救援、转移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能力,形成乡镇级综合减灾能力评估系列图件。
1.根据《政府减灾能力调查技术规范》(2021.4),完成政府灾害管理能力、综合性、政府专职和企业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装备、森林消防队伍及装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灾害应急避难场所调查,按应急管理部下发的11项普查技术规范调查有关内容,完成普查数据整理、审核与填报。
2.根据《企业及社会组织减灾能力调查技术规范》(2021.4),完成社会应急力量的调查,普查数据整理、审核与填报。包括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主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业务的社会组织,以及各级红十字会组织。
3.根据《乡镇与社区减灾能力调查技术规范》《乡镇、社区与家庭减灾能力评估技术规范》(2021.4),完成乡镇(街道)政府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包含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管委会)减灾能力的调查,普查数据整理、审核与填报。基于乡镇与社区减灾能力调查结果,选取相应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评估乡镇与社区的灾前备灾、应急救援、转移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能力,形成乡镇级综合减灾能力评估图件。。
4.根据《家庭减灾能力调查技术规范》(2021.4),完成家庭减灾能力抽样调查。抽样调查家庭减灾能力,每村至少调查两户。
(六)总结报告
根据应急管理系统普查成果,编制相关调查成果报告及工作总结报告。
(七)其他服务要求
上述任务具体工作要求应以上级普查部门的普查相关最新印发技术规范要求及采购人的实际要求为准。
三)、成果提交
所有普查成果录入上级部门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的形式提交普查成果,包括相关数据、图件和文字报告。并按照国家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管理部关于普查数据成果质量审核的标准,提供普查各个阶段质量核查的过程性文件和质量审核总结性报告。
四)、其他要求
上述任务具体工作要求以应急管理系统普查相关最新印发技术规范要求为准。
五)、验收方式
通过上级部门的成果审核。
六)、要求
1、项目服务进度要求:第一期工作任务。成交供应商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面调查工作,包括承载体调查、历史灾害调查、综合减灾能力调查等,且数据通过各级普查办验收合格,需明确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驻点在采购方实体化办公。如因各级普查办或采购人的普查方案、计划、管理等原因造成用气延期则任务完成时间顺延,但不能迟于各级普查办要求的时间。第二期工作任务。成交供应商于2022年6月前,根据各级普查办要求,完成评估区划工作,并开展工作总结和成果运用。
2、本次普查成功应实现本地化留存。本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依托国家部委统一开发和下发的数据录入系统和外业调查 APP 开展,按照普查工作要求,所有数据成果(包括空间矢量数据和表格属性数据)均通过系统和工具录入,同时,按照“边普查、边应用”的原则,须做到将所有普查数据本地化留存,根据采购方需求,融入瓯海区智慧应急一张图系统、瓯海区防汛防台指挥调度系统等,为下一步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3、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服务期内,须及时根据最新技术规范,进行工作内容的调整和完善,最终使得数据成果符合项目验收要求。本项目中标价款不因技术规范调整或国家政策性变化导致工作内容调整(或增加)而发生调整,各磋商供应商须自行考虑报价风险。
七)、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所有调查工作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所有工作完成提交成果资料经上级部门验收通过后15天内付清余款。
2、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成交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形式;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其他特别要求及说明
1、▲合同期内中标单位所属人员、车俩、设备如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全部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2、▲本项目核实工作全过程中所需人员、设备、耗材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提供。
八)、任务清单
瓯海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应急管理系统普查项目
任务清单
序号 |
任务内容 |
单位 |
数量 |
一 |
前期工作 |
项 |
1 |
二 |
清查工作 |
项 |
1 |
三 |
主要承灾体调查 |
|
|
(一) |
公共服务设施普查数据整理、审核与填报 |
|
|
1 |
学校 |
项 |
1 |
2 |
医疗卫生机构 |
项 |
1 |
3 |
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 |
项 |
1 |
4 |
公共文化场所 |
项 |
1 |
5 |
旅游景区 |
项 |
1 |
6 |
星级饭店 |
项 |
1 |
7 |
体育场馆 |
项 |
1 |
8 |
宗教活动场所 |
项 |
1 |
9 |
大型超市、百货店、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 |
项 |
1 |
10 |
县域基础指标统计 |
项 |
1 |
11 |
乡镇基础指标统计 |
项 |
1 |
(二) |
危险化学品自然灾害普查数据整理、审核与填报 |
|
|
1 |
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查 |
项 |
1 |
2 |
加油加气加氢站调查 |
项 |
1 |
(三) |
承灾体外业调查 |
项 |
1 |
四 |
历史灾害调查 |
|
|
1 |
历史年度自然灾害灾情调查 |
项 |
1 |
2 |
重大历史自然灾害调查 |
项 |
1 |
五 |
综合减灾能力调查 |
|
|
(一) |
普查数据整理、审核与填报 |
|
|
1 |
政府灾害管理能力调查 |
项 |
1 |
2 |
政府专职和企事业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装备 |
项 |
1 |
3 |
森林消防队伍及装备 |
项 |
1 |
4 |
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
项 |
1 |
5 |
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
项 |
1 |
6 |
社会组织 |
项 |
1 |
7 |
乡镇(街道)减灾能力调查 |
项 |
1 |
8 |
行政村(社区)减灾能力调查 |
项 |
1 |
9 |
家庭减灾能力调查 |
项 |
1 |
(二) |
综合减灾能力外业调查 |
项 |
1 |
六 |
普查数据整理汇集 |
项 |
1 |
七 |
成果报告 |
项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