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需 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新一轮警戒潮位核定工作方案》(国海预字[2013]25号)、《2021年全省海洋预警监测工作要点》(浙自然资办函〔2021〕16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海洋管理)部分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318号)文件的要求,我市编制了《2021年舟山市新一轮警戒潮位核定实施方案》开展警戒潮位核定工作,以适应新形势下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
二、项目目标
开展2021年舟山市新一轮警戒潮位核定工作。
1、完成18个乡镇(街道)的警戒潮位核定工作;
2、完成1个警戒潮位桩设立工作。
三、项目实施地点及时间
(一)实施地点
1、警戒潮位核定。
表3.1 舟山市警戒潮位核定区域范围一览表
乡镇(街道) |
数量(个) |
|
定海区 |
白泉镇,岑港街道,干览镇,环南街道, 金塘镇,临城街道,千岛街道,马岙街道, 双桥街道,小沙街道,盐仓街道 |
11 |
普陀区 |
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六横镇 |
3 |
岱山县 |
高亭镇,衢山镇 |
2 |
嵊泗县 |
菜园镇,嵊山镇 |
2 |
合计 |
18 |
2、警戒潮位桩设立
在舟山市区域内选择合适地点设立1个警戒潮位桩(建设地点的确定需经采购人同意)。
(二)实施时间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022年12月
四、项目任务内容
在定海区11个乡镇街道(白泉镇,岑港街道,干览镇,环南街道,金塘镇,临城街道,千岛街道,马岙街道,双桥街道,小沙街道,盐仓街道),普陀区3个乡镇街道(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六横镇),岱山县2个乡镇街道(高亭镇,衢山镇),嵊泗县2个乡镇街道(菜园镇,嵊山镇),共计18个乡镇街道开展警戒潮位核定工作。
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相应防御能力,结合岸线走向、水深条件等岸段特性,选取典型岸段作为本次核定岸段。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选取一个岸段。本次核定岸段共计20个。核定岸段见表4.1,图4.1。
表4.1核定岸段数量
县(区) |
乡镇 |
核定岸段数量(条) |
合计 (条) |
定海区 |
岑港街道 |
2 |
20 |
小沙街道 |
1 |
||
马岙街道 |
1 |
||
干览镇街道 |
1 |
||
白泉镇 |
1 |
||
千岛街道 |
1 |
||
临城街道 |
2 |
||
环南街道 |
1 |
||
盐仓街道 |
1 |
||
双桥街道 |
1 |
||
金塘镇 |
1 |
||
普陀区 |
东港街道 |
1 |
|
沈家门街道 |
1 |
||
六横镇 |
1 |
||
岱山县 |
高亭镇 |
1 |
|
衢山镇 |
1 |
||
嵊泗县 |
菜园镇 |
1 |
|
嵊山县 |
1 |
图 4.1舟山市核定岸段分布示意图
1、岸段及等级划分
根据《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17839-2011)(以下简称《规范》)要求,考虑人口密度,货港吞吐量,重要工程设施,年经济产值,渔港,农业围垦区等情况确定核定岸段等级。
2、资料收集
根据《规范》要求,需收集资料自然因子、防御能力、基础地理、现行警戒潮位、潮灾和社会经济6大类资料。
3、核定站和参照站选取
综合考虑目前舟山市观测站点(包括长期站、简易站、水利部门观测站等)的空间分布和周边海域潮汐性质确定代表潮位站和参照潮位站。
4、外业补充调查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完整度,针对性开展外业补充调查工作对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5、资料统计分析
依据《规范》选择对应的分析方法对潮位资料、波浪资料、潮灾资料、海岸防护工程、社会经济等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全面掌握海洋灾害变化规律,开展计算和验证,得出二年到五年重现期高潮位和修正值。
6、核定值计算
对已整理的各类资料分析结果进行整合,依照《规范》要求最终确定出红、橙、黄、蓝四色警戒潮位值。
(二)警戒潮位桩设立
依据《警戒潮位现场标志物设置规范》和《浙江省警戒潮位标志物建设规范要求》的要求,按资料收集、方案制定、踏勘选址、警戒潮位测量以及警戒潮位桩柱的设计制作安装等步骤开展警戒潮位桩主体、附属标识牌、配套智能平台和视频监控平台的建设工作。警戒潮位桩设立开展前需编制《警戒潮位标志物设置工作方案》,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
1、选址原则
优先考虑选择交通较为方便、利于附近人员明显看到标志、警示作用强的区域和潮汐波浪适合的承灾体预警区域作为安装区域。进一步在安装区域内选择易发生洪涝、风暴潮等灾害的海岸、旅游景点、商业区、工业区、人员密集区、桥梁等位置作为警戒潮位标志物的建设选址。
选址建设必须选择基础稳固的位置,如已建成的码头壁面、已经完成硬化处理的海岸线、防波堤等,有稳固的基础安装警戒潮位标志物有利于标志物的长期保存且不易发生沉降,保证警戒潮位值不偏离。
2、警戒潮位测量
主要采用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定警戒潮位现场标志物布设点的平面位置坐标和各级警戒潮位值对应的高程。平面测量采用网络RTK方法,高程测量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水准联测,将高程引测至选点位置。高程测量成果均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控制测量符合《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相关要求。
3、标志物
标志物,包括附属标识牌的外观设计方面,在符合《警戒潮位现场标志物设置规范》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通过创新的外观形式,结合声、光、电元素便于游客、公众等人的观看,起到扩大宣传的效果。如采用创新外观,形象为民众喜欢的、熟悉的相关事物,可以在脑海留下清晰深刻印象,起到宣传作用,以增强社会公众对警戒潮位值的感性认识。
标志物应具备以下功能:
a)警示报警灯的灯光效果可满足夜间及暴雨等低能见度条件下报警需求;
b)可无线传输实时水位监测数据,实现远程监控及报警功能;
c)具有声音报警功能;
d)附属标识牌能够展示风暴潮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措施、疏散路线图或避灾点位置示意图等避灾信息。
4、视频监控
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对标志物的四色标识和附近海面等重要区域进行集中监控,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远程控制、实时传输等功能。
5、智能平台
建设智能终端管理查询平台,具有预警提示、设备运行状态和数据到报监控,站点属性管理等功能。
6、其他要求
警戒潮位桩质保期不少于1年,质保期内现场维护至少每年1次,维护内容包括查看周边区域地面沉降情况,复核标志物高程信息,检查标志物外观和视频监控状况,更新维护智能管理平台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五、项目进度要求
2021年12月底前通过警戒潮位核定报告评审工作,2022年2月底完成警戒潮位核定报告的提交,2022年12月完成警戒潮位桩设立,2022年12月底通过整体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项目质量要求
1、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要求;
2、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3、通过专家评审。
注:如上级审核需要中标人现场说明或出具资料补充的,中标人必须予以积极配合,否则采购人按合同违约条款约定处理。
七、项目成果
1、舟山市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报告;
2、舟山市警戒潮位核定工作报告;
3、舟山市18个乡镇(街道)的警戒潮位值;
4、舟山市警戒潮位核定岸段图;
5、警戒潮位桩1个。
八、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按时完成任务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以保证项目完成的质量。
2、因上级部门或新下发文件要求导致服务工作内容或工作量增加或调整的,中标人应积极响应并实施到位。
3、中标人必须重视安全文明工作,并按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规定进行作业,确保不出安全责任事故。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交通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4、采购人在合同范围内使用研究成果不受第三方提出的关于专利权、版权、设计、其他知识产权或使用许可的法律纠纷,倘若发生有关的诉讼,完全由中标人应诉并承担法律责任。
5、本项目所有成果的版权属采购人所有,未经同意,中标人不得自行删除、复制、修改、转移数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采购人提供的任何业务资料,中标人需认真保管、严格保密,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6、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分包,若经采购人发现,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