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采购一家供应商作为采购人的协作医疗机构,承担采购人监管场所新收押人员及在押人员的健康检查、住院治疗,在昌邑市看守所内设立卫生所,负责看守所、拘留所被监管人员的日常医疗卫生。
一、健康检查
1.供应商在公安局案管中心设置体检中心一处,相关设备由采购人配备,供应商负责日常运行。成交供应商于合同签订后 30日内,依法申领体检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做到依法执业。
2.供应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为体检中心运行配置医务人员。
3.供应商为采购人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 超、胸片、体表、语言表达能力、肢体活动状况、有关伤病症状及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等检查。问诊项目为:目前身体状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吸毒史、有无急性传染病、疾病状况等;女性被送押人员还需进行妊娠检查。检查结果由医生签名、医院(体检中心)盖章。
二、卫生所运行
1.供应商在看守所内按照《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设立卫生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做到依法执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2.供应商选派四名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内科或全科类临床专业医护人员(三名执业医师(取得医师资格后连续从事 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一名注册护士)到卫生所工作,确保每天 24 小时有医生在所值班,做到被监管人员患病能够随时、及时处置。看守所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采购人的规章制度,自觉服从采购人的指导和要求。
3.采购人为供应商提供看守所卫生所医疗用房。供应商按照《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材,配全常规药品及急救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供应商定期对医疗器械、药品进行检查, 妥善保管,过期、失效及时清理。
4.对被监管人员定期巡诊、疾病治疗和流行病防疫。看守所卫生所 24小时运转,医护人员每日至少巡诊两次,逐监室了解被监管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患病的被监管人员及时进行检查,不需要送医院诊治的常见病,予以对症治疗,并跟踪观察,病情严重的,及时送医院治疗。同时逐人建立被监管人员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根据季节变化、天气状况进行相应的流行病防治,定期防疫消毒,发现疫情苗头,及时处理,防止疫情在监所扩散蔓延。
三、相互协作
1.供应商每周安排医院专家到监管场所为被监管人员巡诊,对疑难病症会诊,指导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与驻所医生沟通确定重点病号诊治方案。
2.采购人如发生突发性、群体性卫生紧急事件,供应商应在最短时间派出防控、救治相关医务人员配合采购人实施防控、诊疗工作。
3.昌邑市拘留所共享看守所卫生所医疗资源。
4.供应商开辟监管场所就医“绿色通道”,建立“就医及时、程序简化、安全便捷”的就医管理机制,确保被监管人员出现突发病患需到医院抢救时,能够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
5.供应商在医院病房区设置加装特殊安全防护设施的监管病房,由采购人提供监管安全、供应商提供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确保能够及时接收需要观察治疗、住院的重症病人。
6.体检中心和看守所卫生所法人代表由供应商负责人担任。
四、运行费用
1.被监管人员体检费用,供应商按照物价部门核实的收费标准收费。
2.供应商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体检中心和看守所卫生所医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检测保养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体检中心和看守所卫生所运行所需耗材、药品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水电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4.体检中心和看守所卫生所医务人员工资、保险等经费由供应商承担。
.5供应商按照相关标准设立监管病房,建设及运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6.采购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到供应商处就医产生的检查、治疗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如需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1、被监管人员诊疗过程中如发生医疗纠纷,由双方共同解决。
2、供应商资质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