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一、项目名称
长沙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第四方巡检服务项目
二、项目预算:70万元/年
三、项目概况
为更好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用效能,提高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水平,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探索第四方机构辅助生态环境执法。根据《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关于全省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工作的公告》、《湖南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市生态环境机构改革的新形势,充分体现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监督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建设需求,拟向社会购买污染源自动监控第四方巡检服务,以应对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转型及管理改革的需要。
四、采购内容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1 |
分析研判服务 |
对在线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采用同比、环比、类比分析等方法,筛查疑似异常数据。并针对此类异常数据分析污染源在线设施仪器故障或问题。生成疑似问题企业名单 |
2 |
日常巡检服务 |
对自动监控站房、排口、监测仪器、采样管路的规范性进行日常巡检;对排污企业或委托运维公司的运维记录、仪器标定记录、设备校准记录、比对监测记录、故障处理记录、故障上报记录、废液回收记录等进行规范性巡检;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设置进行规范性巡检。对疑似问题的企业进行现场重点巡检,并对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标样比对。要求全年巡检并现场标样比对的废气设施不低于50台套、废水设施不低于600台套,全年巡检发现的有效问题线索不低于12条。 |
3 |
巡检报告编制 |
据制定的日常巡检计划,编制巡检报告,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年报 |
4 |
辅助执法服务 |
每个季度配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一次专项执法,达到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行政区域全覆盖。现场执法提供至少2人,执法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处理工艺、排口设置、记录台账等内容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 |
5 |
业务培训服务 |
定期组织技术专家为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培训 |
服务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五、服务需求
(一)服务范围
本项目将采用分步推进,全面覆盖的思路进行,具体服务范围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管服务基本情况表》。本项目服务的范围包括以下表格所统计的自动监控设备,以及在服务期限内长沙区域新建的自动监控设备。
服务包别 |
服务 范围 |
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台套) |
初步摸底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台套) |
拟配备监管人员数 |
1 |
长沙市 |
120 |
45 |
2 |
合计 |
120 |
45 |
2 |
(二)供应商有关要求
1、供应商须承诺或者声明其在长沙区域内无正在履约的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
2、2015年1月1日以来,没有被全国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存在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
后期若发现供应商虚假承诺或被全国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存在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成交供应商有关要求和工作内容
1、为本项目服务配备的工作人员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日内配备到位。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派检查工作任务,试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成交供应商监管服务质量和工作开展、完成情况。
2、在服务期限内,不得以自营、入股、委托、合作等任何形式在监管服务区域内开展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活动;不得利用监管服务权向监管对象推销或销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配件;不得向监管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偿服务。
3、在服务范围内的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明确2名负责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4、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随机选取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的污染源企业,指派给成交供应商,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或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开展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临时通知成交供应商到现场配合执法检查的,成交供应商原则上要求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
(1)建立第四方巡检管理制度
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以及湖南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工作制定第四方巡检的相关工作管理制度,具体包括《现场巡检工作制度及规范》、《现场问题跟踪反馈工作制度及规范》、《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等。
(2)检查的自动监控设备:
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废水污染物分析仪(TOC、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pH等)、流量计、配套的采样系统、同步留样系统、预处理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等。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包括粉尘仪、气态污染物分析仪(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一氧化碳、氯化氢等)、烟气参数监测仪(温度、压力、流速、氧含量、湿度等)以及配套的采样系统、预处理系统、数据记录与分析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等。
(3)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是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工作的合规性。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生态环境部出台的技术规范(见本章(四)监管服务的技术规范)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运维自动监控设备的,填写《企业自动监控日常巡查表》,做好有关记录。
二是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采样单元、采样管路、分析单元、数据计算、数据传输等环节,判定是否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5﹞175号)规定的情形。填写《废水自动监控点位巡查记录表》、《废气自动监控点位巡查记录表》。
三是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校准校验,检验排污单位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真实性、一致性。填写《标气校准校验记录表》、《水质控样校验记录表》。
四是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异常的,成交供应商应在日均值生成后的24小时内核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填写《超标核查巡检记录表》。
(4)有关要求:
1、现场巡检发现的运维不规范、校准校验不合格、设备故障未及时维修、问题未及时整改、站房建设不规范、设备安装点位不符合要求等环境管理问题,应在现场做好书面记录。同时,将上述情况和反映有关问题的照片、视频上交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检查发现的问题、校准校验数据和结果,应在现场做好书面记录。同时,将上述情况和反映有关问题的照片、视频上交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发现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设备校准校验不合格且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的,或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5﹞175号)规定情形的,应在现场立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维护好现场和保存有关证据,以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涉嫌存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情形的,应在现场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电话报告的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对现场的情况进行拍照、视频留存作为立案证据进行固定。
4、现场检查需经污染源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由监管服务人员在检查记录上注明有关情况,并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每周一将上周检查的书面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上述检查记录、问题汇总扫描后的电子版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同时成交供应商留存扫描件电子版备查。
6、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技术参数及自动监测数据。
7、按照每月、每半年、每年底分别向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当月、半年、全年监管服务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巡检基本情况、问题汇总情况、立案情况、整改情况,统计分析等。
8、监管服务过程中,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企业进行沟通、报告有关事项时,需做到书面留痕。否则,视为成交供应商有关工作未开展或未报告等。
9、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服务工作方案、应急保障方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对项目履约期间的监管服务人员管理和安全负全部责任。监管服务人员出现任何意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承担责任。
10、因违约被终止监管服务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监管服务费用按照合同和招标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管服务的技术规范
监管服务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下列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17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T/CAEPI 2-2016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373-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 377-2007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3-2003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2-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6-2003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管道流量计》HJ/T366-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磁管道流量计》HJ/T367-2007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2-2007
上述技术规范修订或生态环境部出台新的技术规范按照修订后或新的技术规范执行。
(五)考核方式
本项目在履约期间按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要求进行规范考核,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完成质量以及提供的有效线索数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发现中标供应商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扣除相应的合同价款,发现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每出现一次或提供的有效问题线索相对要求数量每少1条,扣除合同价款的3‰,累计出现10次及以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合同。
(六)验收要求
本次服务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1)验收依据
验收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服务需求、招标文件等为依据进行验收。
(2)验收过程
投标人应在验收开始前制定验收计划,提交用户方。
投标人和用户方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
在验收前,投标人应提交服务过程中各阶段性文档资料。
验收结束后,提交《验收总结》等文档。
(七)其他要求
在履约期间,中标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权终止服务合同:
1)将合同转包、分包或擅自中止、终止合同;
2)实际服务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中的人员不符,或实际服务人员少于招标文件要求,导致影响服务质量的;
3)参与污染源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4)发现污染源存在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未如实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5)在服务区域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
6)在签订本合同后发现并查实竞标时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影响服务质量的,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甲方严重负面影响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终止服务合同的。
六、结算方法
1、付款人: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本次服务分三次进行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项目合同金额55%;项目完成半年服务内容后支付3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付剩余15%合同金额。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供应商在响应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