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采购(二次)项目分成两个包,A01 包为滨城区、高新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采购。
二、技术要求
1、鉴定项目及鉴定费用:
序号 |
检验鉴定项目 |
单位 |
支付最高上限(元) |
备注 |
1 |
事故车辆认定 |
例 |
1000 |
涉及重大事故或 3 辆以上 车辆碰撞 的, 鉴定机构可以与付费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
2 |
车辆类别鉴定 |
例 |
1000 |
|
3 |
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
例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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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车辆状况与事 故关系鉴定 |
例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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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
例 |
1600 |
|
6 |
接触部位鉴定 |
例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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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驾乘鉴定 |
例 |
3000 |
|
8 |
骑行推行鉴定 |
例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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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驶方向鉴定 |
例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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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驶状态鉴定 |
例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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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运动轨迹鉴定 |
例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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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碰撞点鉴定 |
例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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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碰撞顺序鉴定 |
例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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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车辆起火部位鉴定 |
例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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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车辆火灾原因鉴定 |
例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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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车辆损失成因鉴定 |
例 |
2000 |
注:1)★每项具体事项的报价均不得超过该项具体事项的支付最高上限,否 则按无效标处理。
2)★投标报价是指下浮后的比例(折扣率),即各分项报价均按投标报价下浮后的比例执行。
3)★投标人所投报的鉴定费用严格执行《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的相关要求 。
4)车辆类别鉴定分为:事故车辆鉴定和非事故车辆鉴定(非事故车辆,即交警支队各直属大队查获的违法车辆。)。
2、相关要求:
2.1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配备至少 7 人以上(含 7 人),且具备高级职称者不少于 3 人(含 3 人)。
2.2投入至少 5 台以上机构自有或租赁车辆。
2.3在滨州市滨城区、高新区内具有能够满足技术鉴定需求的工作条件。
2.4必须具有《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试行)》中“交通司法鉴定”项目有求必备的各项仪器设备。
2.5鉴定机构应具备 3 年以上地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服务经验。
2.6机构及鉴定人无任何违法、处罚、处分记录。
★2.7 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在滨州市滨城区、高新区内有常驻咨询工作人员,未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承诺函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2.8 鉴定机构人员需按照业主要求及时出现场。
3、服务内容:
3.1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车辆制动、灯光、转向鉴定、辅助系统、承载情况、机非鉴定、车辆状况与事故关系鉴定。
3.2车速鉴定。
3.3事故形态及过程鉴定:
(1)接触部位;(2)碰撞地点;(3)骑行推行;(4)行驶(走)方向;(5)运动轨迹;(6)行驶状态;(7)碰撞顺序;(8)驾乘关系;(9)事故过程分析;(10)信号灯状况。 3.4 事故车辆人认定:整体分离。
3.5 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车辆鉴定。
4、鉴定项目收费参考标准:
4.1一起交通事故只进行单项鉴定的,按照单项标准收费。
4.2一起交通事故多次委托鉴定多个项目,均视为初次鉴定,按项目收费。
4.3一起 2 辆机动车(含)以内的交通事故需要进行多项鉴定的:
(1)伤人事故鉴定费用不超过 1500 元的,按照实际鉴定项目收费;超过1500 元的,按照 1500 元收费。
(2)死亡事故鉴定费用不超过 2000 元的,按照实际鉴定项目收费;超过2000 元的,按照 2000 元收费。
(3)特大及疑难复杂事故鉴定费用不得超过 3000 元。
4.4一起多于 2 辆机动车的交通事故需要进行多项鉴定的,超过第 3 条标准的部分,按照 50%收费。
4.5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不得超过初次鉴定收费额的 150%。
4.6主城区(滨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标准规定收费:距离主城区 50 公里以内的每起交通事故加收 50 元,一日内一区鉴定多起事故最多加收费用不能超过 80 元;距离主城区 50 公里以上的每起加收 100 元,一日内一区鉴定多起事故最多加收费用不能超过 120 元。
三、鉴定要求
1、接到委托后 24 小时内派鉴定人到事故车辆停放点鉴定,20 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鉴定报告。
2、如遇特殊情况需在交警支队或大队要求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并按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
3、应当依据公安部标准 GA/T642/202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要求进行鉴定。
4、鉴定报告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40/2018)的要求填写。
5、检验鉴定过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原则,不得拒绝交警支队或大队的鉴定委托。
★7、鉴定结果不准确或者错误,不予付费。
四、其他要求
报价说明:投标人所投总价应包括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服务期的所有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服务费、辅助人员费、住宿费、交通费、设施设备费、一般办公费、特殊办公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代理服务费以及本项目交通事故鉴定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