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本级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商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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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10140000185020 发布时间:2021-10-14 文档页数:71页 所需下载券:10
许昌市本级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商择定

项目需求

一、本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为进一步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转型发展,提升土地综合开发水平的意见》(许政﹝2020﹞29 号)精神,积极推进政府主导做地,推动中心城区土地综合开发项目高效、有序开展,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拟将老城区原卷烟厂等 19 宗土地纳入土地综合开发范围,对 19 宗土地进行综合开发,绿色拆除,加快城市有机更新,统一将土地开发整理成“净地”、“熟地”,达到土地供应条件。

二、采购需求

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共涉及土地 19 宗(经营性用地 17 宗、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2 宗),拟收储面积 1323.3 亩,拟供应面积 1100.24 亩。其中:住宅 10 宗,592.34 亩;商业服务用地 4宗 306.03 亩;商住用地 3 宗面积 128.74 亩;道路 2 条面积 73.13 亩。

土地综合开发内容:完成 1323.3 亩土地收储的前期开发、出让前的招商推介、开发运营、配套设施的建设、储备地块的管护和临时利用等与土地综合开发相关的其他工作。宗地的资产(含残值)由中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处置,残值收益归招标人所有。

资金运作模式:选取一家社会资本方(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 万元,【出资比例是社会资本方:招标人=40%:60%】,单宗项目所需资金由股东(社会资本方和招标人)按照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单宗项目社会资本方投入资金最高为 2 亿元(投资峰值)(以到账为准),通过项目公司提供本项目综合开发所需资金,资金根据招标人要求和工程进度提供,对许昌市本级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响应政府要求做到绿色拆除,统一将土地开发整理成“净地”、“熟地”,达到土地供应条件。

工作时序:本项目拟分为 3 个时序,历时 29 个月完成,具体地块的收储时序,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项目总投资:约 14.88 亿元,其中拆迁补偿费约占 90%,拆迁工程费约占 10%。

股权分红:对于工程费以外的投资,社会资本方(中标人)按组建项目公司时的股权比例, 享有年化收益 1.6%的分红。

投标人具备项目工作内容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自行完成。

本采购清单中所列要求为最低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视为非实质性  响应投标的风险。

★三、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一)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结束(分为 3 个时序,29 个月完成)。

(二)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单宗项目投入资金不低于 2 亿元,能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及时到账。

★四、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投标人应就本项目(每包或者标段)完整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2、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

3、投标文件中须有实施(技术)方案,否则为无效投标。

★五、验收标准

由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 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团签署。

★ 六、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1、建筑安装工程费以经财政评审部门评审后的结论为基数。

2、拆迁部分工程费以经政府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基数。

3、投标人提供给招标人的资金,投资回报年化收益不高于 8%。

投标人对上述三项内容,根据自身实力进行报价(1、建筑安装工程费以经财政评审部门评审后的结论为基数优惠下浮。2、拆迁部分工程费以经政府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基数优惠下浮。3、投标人提供给招标人的资金,投资回报年化收益不高于 8%),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无效。

★七、资金支付

1、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2、支付时间及条件:投资土地出让清算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投资收益和单宗土地建筑安装工程费(单宗土地独立结算,即一个项目一结算)。

八、其他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 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

(1)、中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由项目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直接实施,超出中标人实施项目资格的,可由中标人可按要求确定。

(2)、负责拆除作业的单位,应具备拆除的相应资格条件,拆除过程中保证安全,出现安全事故时,由中标单位全权负责。

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9 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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