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背景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91号)、《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试行稿)》、《安徽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实施方案》,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可以探索资产清查技术路线与方法,统一资产经济价值内涵并建立我市资产清查价格体系,估算我市辖区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探索核实国有建设用地国家所有者权益,探索编制自然资产平衡表,为全面开展清查工作锻炼队伍和积累经验。
2.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资产清查试点,检验资产清查技术路线与方法,统一资产经济价值内涵,根据我市情况,运用合适的经济价值估算方法,分类估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探索核实国有建设用地国家所有者权益。形成试点地区工作经验,为全省全面开展清查工作奠定基础。
3.工作任务
(一)价格体系建设任务:
1.价格信号采集。
依照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基础数据资料》、《关于收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基础数据资料的通知(皖自然资权函〔2021〕12号)》收集要求,采集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土地、全民所有森林资源、全民所有草原资源和全民所有湿地资源等方面数据资料、以及数据质量自检。并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基础数据资料成果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核。
2.确定县级资产清查价格。
在省级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基础上,选取对应的方法,确定土地、森林和草原等资源资产清查价格;在公示地价基础上,确定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价格。并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预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任务:
1.开展实物和价格属性信息清查。
整合处理资产清查底图与专题数据,获取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权属、数量、质量、用途、分布、价格、使用权、收益和成本属性信息。
2.开展经济价值估算。
基于各类资源资产实物和价值属性信息,根据资产清查价格,估算资产经济价值。探索核实国有建设用地国家所有者权益。
3.对资产清查成果自行自检。
在市局统筹下,建立县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上报市级汇总。
4.编制资产清查试点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集、专题图件等成果,提交市级。
4.服务周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6月,完成全部工作,形成资产清查数据库,编制总结报告并上报试点成果至省厅。(具体以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稳准)
5.技术要求
(一)空间数据数学基础
统一对自然资源空间数据数学基础进行转换,与辖区“国土三调”数学基础一致,即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采用平面直角坐标时,使用 “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二)数据口径
1、土地资源资产。国有农用地(不含林草湿)以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套合2019年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获得实物量数据。国有建设用地以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套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数据及相关地籍调查数据等,结合行政记录,获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信息。国有未利用地以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暂时只清查实物量。
2、森林资源资产。以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国有林地图斑为基础,叠加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等成果,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外业补充调查,获得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权属、分布、用途等实物属性信息
3、草原资源资产。以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国有草地图斑为基础,叠加草原调查监测成果数据、草原监测信息报送管理系统,获得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数量、质量、权属、分布、用途等实物属性信息。
4、湿地资源资产。以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国有湿地图斑为基础,叠加湿地调查监测成果数据,获得国有湿地资源资产属性信息。
5、储备土地资产。以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清查基层政府管理、土地储备机构以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国有平台公司代政府管理的已征未供且产权清晰的土地。
(三)技术方法
各类资源的资产清查范围、资产清查方法、价格体系建设方法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试行稿)》实行。
6.数据库建设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对各类资源资产清查数据进行汇总整合,形成资产清查成果数据集;质量检查合格后建立我市资产清查数据库,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湿地等资源资产清查成果及专题数据库,使用统一的资产清查数据质量检查工具软件进行质量检查。
7.项目成果
(一)文本成果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报告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技术报告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自检报告
(二)数据成果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数据报表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数据集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专题图集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平衡表
8.其他说明:后期具体工作内容不限于上述相关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或业主相关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