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1、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放看管服务行为,保护车辆驾驶人、所有人及车辆保管场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分为五个标段:
标段一:2021年至2023年扣押车辆保管服务项目(鹿城区因交通违法、事故被扣押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标段二:2021年至2023年扣押车辆保管服务项目(瓯海区因交通违法、事故被扣押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标段三:2021年至2023年扣押车辆保管服务项目(龙湾区因交通违法、事故被扣押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标段四:2021年至2023年扣押车辆保管服务项目(经济技术开发区因交通违法、事故被扣押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标项五:2021年至2023年待处置车辆保管服务项目
(注:投标人可同时对所有标段进行投标,也可对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但不允许将一个标段拆分投标,否则其投标不予接受。)
2、本次项目投标报价按月进行报价。
二、项目概况
1、各涉案车辆保管场地情况
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服务区内车辆保管场地满足交通管理需要,交通便利性,每个标段的中标人要提供足够完成招标人及下属单位要求的涉案车辆保管服务的保管场地。每个保管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注,保管场地面积为单个保管场地的面积,不得以多个保管场地的面积之和,否则该面积不予认可),
其中:
鹿城区不少于3个车辆保管场地,保管场地至少应满足680辆机动车的停放需求,总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瓯海区不少于4个车辆保管场地,保管场地至少应满足590辆机动车的停放,总面积不少于13200平方米;
龙湾区不少于2个车辆保管场地,保管场地至少应满足230辆机动车的停放,总面积不少于5900平方米;
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少于1个车辆保管场地,保管场地至少应满足190辆机动车的停放,总面积不少于3200平方米;
▲以上各标段各涉案车辆保管场地应在该标段服务区内。
机动车停放数量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车辆换算系数及轮廓参考尺寸参照《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在服务期内中标人能严格履行合同,合同期满后,妥善处理退场移交、人员安置,如果出现劳资纠纷,责任在中标人。如中标人在服务期内违反合同约定,经考核不合格,招标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保管场地与该标段服务区内各交警中队的距离近以及车辆保管场地的个数、面积需满足该标段服务区交通管理需要,交警各中队位置: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1 |
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 |
金桥路1号 |
2 |
一大队 |
兴海路33号 |
3 |
一大队一中队 |
过境公路里垟路1号 |
4 |
一大队二中队 |
杏花路54号 |
5 |
一大队三中队 |
温金路114号 |
6 |
一大队四中队 |
仰义街道十里村 |
7 |
一大队五中队 |
藤桥镇戊浦南路与盛业路交叉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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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二大队 |
黎明西路307弄7号 |
9 |
二大队一中队 |
黎明西路257弄7号 |
10 |
二大队二中队 |
南浦路南塘一组团1栋 |
11 |
二大队三中队 |
东港路41号 |
12 |
二大队四中队 |
龙源路奔驰商厦1楼 |
13 |
二大队五中队 |
七都街道中心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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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三大队 |
龙湾区龙飞路130号 |
15 |
三大队一中队 |
龙湾区文昌路178号电商大楼1楼 |
16 |
三大队二中队 |
龙湾区阳明路32号 |
17 |
三大队三中队 |
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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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四大队 |
瓯海过境路1630号 |
19 |
四大队一中队 |
瓯海荣新路71号 |
20 |
四大队二中队 |
104南白象段1803号 |
21 |
四大队三中队 |
瓯海区中汇路87号 |
22 |
四大队四中队 |
月乐东街与月乐西交叉口 |
23 |
四大队六中队 |
会昌路巨溪大酒店西200米 |
24 |
四大队八中队 |
104国道南白象启凤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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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五大队 |
杨柳路滨海四路路口 |
26 |
五大队一中队 |
滨海大道沧浪路2-2 |
27 |
五大队二中队 |
无 |
标段五:2021年至2023年待处置车辆保管服务项目区内车辆保管场地满足交通管理需要,交通便利性,该标段的中标人要提供足够完成招标人及下属单位要求的待处置车辆管服务的保管场地。
保管场地至少应满足1300 辆机动车的停放,总面积不少于 21000平方米;(场地最多不得超过2个,位置应在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2、招标人无法预计也无法保证中标人取得具体业务的数量及金额,具体业务按就近原则进行安排。
3、有效期为合同签定合同签订后至2023年10月30日。
4、付款方式
中标人应提供合同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以保函形式),如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则招标人有权拒签合同款。履约保证金在完成整个项目并办理结算手续后招标人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
服务费用每月统计一次(扣除考核应扣费用及预付款的月比例),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中标人先提供正规发票后付款)。
三、 招标内容(每个保管场地要求)
1、时间要求
(1)投标人提供涉案车辆保管时间为进入保管场地开始起至涉案车辆放行、当事人取走或业主指定转移其他场地等期间的全过程保管服务。
2、保管场地配套设施要求(包括保管场地管理用房、办公设施及监控设备等方面。)
(1)投标人提供足够完成招标人及下属单位要求的涉案车辆保管服务的保管场地。所有保管场地须提前向招标人备案,如有变动的,须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落实同一区域且不少于原有保管场地面积的备用保管场地替代。投标人提供的保管场地须具有合法、完备的手续,保证保管场地适合车辆停放,并设有汽车停放区、非汽车停放区,做到妥善保管。
(2)投标人提供的保管场地须设立专门的管理用房(面积需满足日常管理使用),并配备电脑(安装交管局统一的涉案车辆管理系统)、打印机、采集设备等设备,实时维护系统及上传相关涉案车辆信息。
(3)投标人提供的保管场地的车辆出入口及车辆停放位置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可实现对整个保管场地进行监控,且监控记录可保存3个月以上,并保证能正常回放。视频监控系统应根据招标人需求,接入温州市公安视频监控共享平台并保持系统设备完好、有效。
(4)停车场所有车辆出入口应配备招标人的涉案车辆管理系统配套使用的信息化联动道闸系统、扫码、射频感应等软硬件设备,记录车辆进出场时间,实现运用物联技术与涉案车辆管理系统相关联,物账一致的管理要求,确保招标人能有效开展涉案车辆出入场管理。
(5)涉案车辆停放区域与社会车辆、非涉案车辆停放区域应当明显区分。有条件的停车场所,应当根据入场车辆性质和办案单位不同,分区停放并分别设置标志牌。
3、人员配备
(1)投标人要配备足够完成招标人及下属单位要求的涉案车辆保管服务配套的工作人员,保管场地工作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标段五不少6人)。所有工作人员须提前向招标人备案,如有变动的,须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配备相同能力的其他工作人员替代。
(2)投标人要保证保管场地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守,日常时段内工作人员不少于设2人(夜间22点至次日7点可缩减为1人)。
(3)信息管理人员需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持有电脑操作证书。
(4)投标人配备的管理人员须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练规范安全操作,且必须听从执勤交警的指挥调度,文明服务。
4、车辆保管场地管理
(1)车辆保管场地应具备完善的场地管理制度、安全、保卫管理、货物卸驳载管理、门卫管理制度,并及时上墙公示。
(2)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车辆扣留日起至强制措施解除后2日是停车费由财政承担),应由车主承担的停车费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6]35号)规定向车主收费,且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中公立医院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及时将收费标准进行上墙公示。不得向当事车主收取其他违规费用。
(3)车辆保管场地应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
5、停车管理
(1)进场管理。涉案车辆应根据招标人及下属单位的民警要求进入保管场地,其他车辆进入车辆保管场地的,投标人一律不得保管,若投标人对不属于招标人及下属单位的要求的车辆进行了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车辆进场时,应及时告知驾驶人员车上贵重物品(包括证件)由其自行保管,对保管的涉案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分清车辆状况(包括油料、工具、灭火器、备胎、电瓶等),清点车内存放财物,制作随车物品清单。
(2)停放管理。投标人应认真履行保管职责,建立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涉案车辆停入保管场地的同时,投标人应立即将凭证信息、移交单信息、车辆信息、车辆照片等按要求录入涉案车辆管理系统。做好涉案车辆登记台帐,对涉案车辆应使用招标人的涉案车辆管理系统的要使用具有防水、防热、抗撕性能的信息码或编码设备,实施一车一号管理,放置于车辆可以明显观察的部位。对无牌车辆,招标人应会同车辆保管场地编制自编号(如1号、2号、3号……),并及时登记发动机和车架号码,自编号编制后不得随意变动。投标人对涉案车辆要履行保管措施,对车辆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坏(包括自燃、被盗等情况)、车辆设备遗失和随车物品的失少,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应定期检查涉案车辆管理系统中信息,对涉案车辆逐一核对(同时要登陆涉案车辆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更正并与暂扣涉案车辆的中队管理人员汇报。
(3)出场管理。招标人所扣押车辆处理结束时,投标人对涉案车辆放行必须凭招标人及下属单位向当事人出具的放车凭证放行。投标人见放车凭证后,应会同驾驶员及时对随车物品清单上登记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放车。车辆保管场地不得擅自处置委托停放的车辆,包括擅自放车、转卖、拆解等。
(4)超载车辆的卸货程序及要求。超载车辆按规定进入保管场地后,经招标人及下属单位的同意后,由驾驶员或车主自行卸货。如委托保管场地卸货的应有书面协议书,必须事先与车主谈妥卸货费用并由车主在委托书上签字,必须承诺自愿要求,杜绝出现乱收费现象。由驾驶员或车主自行驳货或委托车辆保管场地安排驳货,车辆保管场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驳货。对因驳货需要进入停车场地的其他社会车辆,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6]35号)规定向车主收费,且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中公立医院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及时将收费标准进行上墙公示。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停放在普通货物车辆保管场地内。
(6)投标人拆卸涉案车辆零件、私自放行涉案车辆离开保管地点,将涉案辆挪作他用、擅自报废车辆的,造成涉案车辆损坏、其他人员伤害、物品损坏、油料失少等其他损失的,均由投标人负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同时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
(7)涉案车辆服务费用每季向招标人结算;投标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单位(人)另行收取招标人已承担的涉案车辆拖车、保管等服务费用。
(8)原中标辖区内库存涉案车辆(预计每个标项库存涉案车辆在2000辆左右,以实际为准)从原车辆保管场地拖移至投标人提供的车辆保管场地,并按要求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投标人应积极配合。
(9)因投标人原因,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10)除上述规定外,必须严格遵守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涉案车辆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6、安全管理
(1)车辆保管场地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安管理制度,加强车辆保管场地地的保安巡查,特别是夜间巡查,防止盗窃、火灾事故发生。
(2)车辆进场时,招标人及车辆保管场地工作人员应对随车所运货物进行鉴别,需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应要求车主或驾驶人员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在车辆停放期间,车辆保管场地应加强对上述车辆的停放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投标人提供的保管场地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灭火设施、防火隔离通道等设施,在保管场地必要位置设立消防通道等相关标识,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且有专人定期检查和管理使用,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每处保管场地应购买足额的有效意外损失保险,保额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含)。
7、台账管理
(1)台账完整度:准确、及时登记车辆信息,及时变更车辆状态,保证每辆车辆的信息准确、完整。
(2)台账准确率:保证车辆信息准确无误,如车辆信息登记有误,及时上报招标人,予以纠正。
8、车辆转场或处置
经招标人及下属单位的确定需转场或处置的车辆,投标人需在3日内将涉案车辆整理出来,等待后续处置。
9、监督管理
严禁车辆保管场地工作人员参与交通执法活动,包括上路拦车、驾驶违章车辆、参与罚款处理等。
10、停车场责任保险
投标人需购买足额的停车场责任保险。
11、责任追究
(1)投标人不按照标准进行收费的,除由车辆保管场地退还全部停车费外,招标人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委托协议。
(2)投标人擅自处置委托停放车辆的,终止委托协议,其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因车辆保管场地管理不善造成车主经济损失的,由车辆保管场地进行赔偿。
(4)投标人工作人员参与执法活动的,按照责任追究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