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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地名志》(二期)编纂及出版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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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发布 52页 文档编号:202111290000197463 需下载券:10
《象山县地名志》(二期)编纂及出版服务项目

用户需求书

第一部分 采词规则及排序

一、采词的重要性

采词是工具书编纂的重要环节,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采词准确与否,是确保《象山县地名志》项目编纂质量最为关键的一步。根据象山县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转化,预计收词规模9321条,总字数110万字以内。其定位为地名学与方志学相结合的专业志书。采选的词目,既要符合县级地名志的性质、规模和特点,也要满足广大读者查阅需求,故有必要制定严格而又具有操作性的采词标准。

二、采词的规则

第一,采词围绕“十二大类”地名进行,允许适当借鉴《词典》采词成果。

根据国家民政部《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规定,地名主要划分为具有地名意义的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海域、陆地地形、陆地水系、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十二大类别。《象山县地名志》的框架结构主要也是根据上述分类标准制定。因此,采词工作应该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情况,允许借鉴吸收《国家标准地名词典》采词工作成果,紧紧围绕十二大类地名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采词必须采用标准名称或法定简称,采词的截止时间为20161231日。

第三,政区居民点类地名采词具体要求。

政区(居民点)类地名内容编纂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三、制作词目表

词目表体现着地名志的总体框架结构,其排序工作是地名志编纂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词目表排序科学与否,不仅关系到地名志的质量,更关系到读者在使用时是否便捷与高效。由于词目排序工作繁琐,极易出现错误,且后期很难发现并纠正。对词目表的总体要求是:精准采词,规范标准,科学分类,合理排序。

做好《象山县地名志》第一部分中的行政区划的词目排序工作,有以下几项原则要求:

1)综述性的“县级”条放在最前面。

2)乡(镇)、街道、居民点类地名等分别置于各自上一级行政单位词目之下。

第二部分 词条撰写要求

《象山县地名志》词条撰写的总体要求是:强调内容资料详实、准确,以考证地名由来为核心,利用资料要“引经据典”,注意同地名词典区分,挖掘地名文化内涵,突出地名应用创新。

一、词条撰写要素

《象山县地名志》条目的一般结构,根据内容可采取“三段式”进行叙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减、合并。从释文内容总结《象山县地名志》的条目特点有三:

一是主题“专注”,集中体现地名自身的内涵与外延,突出所承载的地域文化;

二是取材“详实”,着重阐释地名来历、含义,贵在引经据典、兼收并蓄;

三是文化“创新”,汇集地名的社会应用形式,彰显其历史地位与现实价值。就具体条目来说,一般可分为地理实体概貌、地名沿革与由来、地名文化承载三部分内容。

二、释文要素及字数规定

《象山县地名志》主要条目释文格式如下:地名条目+汉语拼音+定性语+地理位置+地名沿革+地名异名及概况+社会应用。全部条目的汉语拼音、定性语、地理位置、地名沿革等基本要素不能缺漏,地名异名及概况根据实际情况属于锦上添花部分,有则体现,无则不必强求。各类条目具体情况如下:

1、县级条目(1000—1500字)

这类条目可写内容丰富,是地名志撰写条目的重点和难点。务必深入挖掘资料,切实考证地名争议,还原地名来源的真实面貌。对学术上确实存在争议、一时无法定论的地名要实事求是地采取述说并存的形式叙述。

2、乡(镇、街道)级及以下条目(500—800字)

乡(镇、街道)级及以下条目包括驻地乡(镇、街道)、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风景旅游区及其他重要的不同类别。这类条目占比最多,占有资料情况比较复杂,可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不必严格强调字数限制,有内容就多些一些,没有内容就少些一些。关键是要把该地名的起源与来历讲清楚,把该地名的重要特点及所反映的文化现象挖掘出来。

3、区片名(200—300字)

区片名由于收词限制,除非历史久远、影响较大,所在政区条目无法面面俱到地介绍的可单独从严收条。内容包括:概括语,大致位置(在县市区的某部位),地名来历,文化承载等。应该说,重要的区片,可写的内容很多,除基本情况外,要突出重点。区片的形成历史很重要,考证清楚很有意义。

第三部分 拟设《象山县地名志》目录

综述

卷一 人文地理实体

建置沿革

行政区划变迁

行政区划

丹城中心城区 

丹东街道

丹西街道

爵溪街道

石浦镇

西周镇

鹤浦镇

贤庠镇

大徐镇

涂茨镇

墙头镇

泗洲头镇

新桥镇

定塘镇

黄避岙乡

东陈乡

茅洋乡

晓塘乡

高塘岛乡

开发区

丹城工业园区

大目湾新城地名

城南高新区地名

白岩山产业区地名

沿港装备区地名

滨海工业园

街巷道路

城区街巷道路

乡镇街巷道路

交通运输设施

公路(省道、县道、乡道、古道)

隧道、桥梁

陆岛交通

港口、码头

渡口(人渡、车渡、古渡口)

航标(灯塔、灯标、灯柱)

水利围垦

水库

引渠、排灌站

防洪堤

节制闸

海塘

海堤(防浪堤)

碶闸

名胜古迹、纪念地

蟇葬、牌坊、古井、石刻

寺院、庙宇

庵堂、教堂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烈士馆(陵园、墓)

名人故居

风景旅游区

自然保护区

企事业单位(部门)

企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

公共服务机构

学校(中心小学以上)

医疗卫生(乡镇级以上)

卷二 自然地理实体

陆地

河(溪)

平原、谷地

海域

近海(洋)、渔场

港湾、水道、锚地

岬角、海湾

涂滩、沙滩(石滩、崖滩)

列岛、岛屿

群礁、礁

卷三 其他类

 历史地名

旧政区

废止村落

旧防护设施

古海塘、盐场

古书院

地名文献

地名文赋(筑海塘记、碶记、亭记、河记、路记、山赋、海赋)

地名诗词

地名歌谣

地名故事

地名索引

编后记

第四部分 技术要求

作为县级地名学与方志学相结合的专业志书,《象山县地名志》的编纂要具有整体意识;必须根据地名志编辑部制定的编辑体例严格执行。可以说,编辑体例就是编纂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根本大法”,相当于编纂《象山县地名志》的“宪法”。下面是有关《象山县地名志》编纂的技术规格与要求。

一、一般规格

1、《象山县地名志》释文一律采用新字形,并严格遵守20136月颁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规定使用的8105格规范字,涉及表外字的,一律不得类推简化。

2、各个乡镇街道和各个专业部门上报的稿件,必须先经象山县民政局审查。

二、汉语拼音标注和音译转写

为便于广大读者使用,体现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的权威性、标准性,《象山县地名志》相关地名注音同《国家标准地名词典》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1、汉语地名的拼写方法,以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于19841225日联合颁布的(84)中地字第17号文件《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为准。

2、按照标准地名的北京普通话发音进行拼写和标调,不得按方言拼写和标调。

3、地名中汉字的读音尤其是特殊读音要注明,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三、纪年

1、中华民国以前部分采用皇帝纪年(标明朝代时不加“代”或“朝”字),并括注公元纪年,不加“公元”二字。公元前的年号,只在年号后括注“前×年”。同一条目释文中出现同一年号,只在首次出现处括注公元纪年。例如:

周平王元年(前770年)

隋大业六年(610年)

清康熙三年(1664年)

中华民国成立(1912年)后采用公元纪年,不再使用民国纪年。

2、同一条目释文中两个公元纪年连用时,均不加“公元”二字。同一条目释文中两个“公元前”连用时,均不加“公元”二字,但“前”字不能省略。同一条目释文中起止年代跨越公元前至公元后的世纪、年代或年份的,则要分别写明。例如:

581—618

475—221

公元前221—公元8

公元前2世纪公元5世纪

3、释文中出现中华民国以前的中国王朝纪年,一般形式为“朝代+ 年号+ × 年”,年号前不加皇帝庙号。如:“唐贞观元年”,不作“唐太宗贞观元年”。

同一条目,第一次出现纪年时用年号纪年括注公元纪年,再次出现时用年号纪年简称,不括注公元纪年。如:唐贞观元年(627年)……贞观二年……

4、条目释文中的朝代、以朝代命名的时代,一般不括注起止年代。如“唐代”“北宋时期”“南北朝时期”等。

5、“年代”的用法一律以0—9为一个年代。“世纪”的用法一律以1—100为一个世纪。不得使用类似1980年代的用法。

6、参考工具书例举。有关皇帝纪年与公元纪年的换算,可参考《辞海》附表《中国历史纪年表》、方诗铭编《中国史历日和中西历日对照表》(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等工具书。

四、古旧地名括注

1、古今政区尤其是近十几年来政区变动较大,对古旧地名括注今地名有助于广大读者了解古今地名沿革变化。鉴于《象山县地名志》有关条目的历史沿革中,涉及古旧地名较多,可酌情加注今地名。具体如下:

1)古今地名完全相同的,不注今地名。

2)古今地名完全不同的,注明方位或治所。(3)古今省名相同而县市名已有变动的,注明今县市名。如:江西德化(今九江)。

2、今地名以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中国地图出版社2015年版为准。

五、书证与引文

1、引用著名历史典籍,如十三经、二十五史、《资治通鉴》等只标书名即可,引用地方志需标出编纂的朝代和年号以示区分。书名相同的古籍可添加作者名等信息以避免混淆。引用古籍要使用权威、通行的版本。

2、引用古籍,要注意引文资料的核对,并注意引文资料的完整性。

3、引用文字,应力求简明易懂,过分冗长的不用。

4、关于引文末尾的标点符号,参看标点符号用法中有关引号用法的相关规定。

六、数字用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结合本书实际规定如下:

1、数据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主,主管或专业部门的统计数据为辅。如出现不一致的数据,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2、汉数字的使用: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示例:“一天”“星期三”“七上八下”“千钧一发”“十一届三中全会”。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如“十六七吨”不能写成“十六、七吨”。

3)用“多”“余”“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4)干支纪年、夏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以及其他传统上的非公历纪年的年、月、日。

5)事件、节日等词组中的月日简称。如:五四运动、三八妇女节。

6)并列的几个阿拉伯数字,与其复指数相连时,复指数用汉字。如:分为1234四个组。

7)引用古籍文献中的数字以及古籍的卷次。

3、阿拉伯数字的使用:

1)表示数量。示例: “共计53312人”、“2.34亿”,但不得写成“2亿34百万”。

2)含计量单位,或表示小数、倍数、分数、比值等数字。示例:“2.5”“3倍”“16‰”“34”“东经118°18′”。

3)表格中的数值,年龄、体重、身高、气温等具有统计含义的数字。示例:“35岁”“79kg”“15℃”。

4)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它惯用序号等数字。示例:“54451部队”、“中办发〔199808号文件”“广字第123号”“国家标准GB2312-8”。

5)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每个数字占一个字节,数值不能断开移行。表示数值范围时,以波浪式连接号“~”连接。示例:“2003000元”。

七、量和单位

1、量和单位的使用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93)为准,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惯用的市制、英制计量单位一律废止。引文中原计量单位保持不变。

2、用波浪线连接的数值范围,如果数字后的单位如为倍数“万”“亿”和百分号、角度的度等时,应用“2万~3万”“5亿~6亿”“20%30%”“2°~3°”。

3、行文中的计量单位一般使用国际统一的度量衡标准表述,对尚未收入国家标准的单位符号应尊重行业习惯用法。

八、标点符号

标点符号用法以2011123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为准。结合《象山县地名志》具体规定如下:

(一)书名号

1)书名(包括篇名、卷名)、报刊名、文件名及其他文化产品(影视、戏剧、乐曲、诗歌、舞蹈、绘画、书法、雕塑等)的名称用书名号。非文化产品的名称(如奖项名、展览名、集会名等)不能用书名号。

2)书名号里的名称要和实际名称完全相符。书名号不能用于省称,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省称为“刑事诉讼法”,就不能加书名号。书名号里的名称也不能加字,如不能将《求是》杂志写成《求是杂志》。

3)书名号里还要加书名号时,先用双书名号,再用单书名号。如《〈共产党人〉发刊词》。

4)书名和篇名、词牌名和词名等合用一个书名号时,中间加间隔号。如:

《楚辞·天问》《呐喊·阿Q正传》《沁园春·雪》

(二)顿号

1)标有引号、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或书名号之间(如引号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

2)容易引起误解的并列词语之间宜用顿号。如: “历史、地理”“香蕉、苹果”(“历史地理”、“香蕉苹果”都有另外的含义)之类。

一般的不用,如“动植物”“大专院校”“前后两次”“浙闽沿海”“明清之际”“中朝友谊”等。

相邻或相近两数字连用表示概数通常不用顿号。如:“三四千年”“十二三种”“四五十部”“一百六七十人”等。

若两数字连用为缩略形式,宜用顿号。如: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二、三产业的基础。

3)不带括号、圆圈的汉字数字以及表序次的干支之后宜用顿号。数字已加括号、圆圈的,其后不用顿号;并列几个这样的序码时也不用顿号。例如:

一、 甲、 (一) ①②③各项

(三)逗号、分号

逗号表示释义进行中的较小的停顿,此时尚未构成一个独立的意思。普通语词条目的释文中,分号表示释义进行中的较大的停顿,此时已构成一个独立的意思;多用于两个并列的意义有细微差别的子义项。另外,下按语的“按”字后使用逗号,并列的自造例之间使用分号。

释文中,分号可以用于列举的各项之间,但如列举的一项中用了句号,则其后不宜再用分号,因为句号表示的停顿大于分号表示的停顿。

(四)句号

一般用于完整句子的末尾,表示陈述语气。有时也表示较为缓和的祈使语气和感叹语气。

引用古书例证,应在引号内完整引文的末尾用句号。

(五)引号

1)必须加引号的地方不能遗漏引号,如“文化大革命”,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当局的“总统”“行政院”“中央研究院”等。

2)引号里面还要用引号时,先用双引号,再用单引号;单引号里还要用引号时,再用双引号。

3)如果引文被独立使用(不是释文中一句话的组成部分),其末尾是句号,则句号置于下引号之前;如果末尾是逗号,不能将逗号改为句号而置于下引号之前,只能不用逗号而在下引号之后(如有引文出处,则在引文出处的括号之后)加句号。

如果引文是释文中一句话的组成部分,则下引号前不应加任何标点,下引号后用不用标点、用什么标点,则取决于释文中那句话的结构。

(六)括号

1)括注一般用圆括号(),如“七月亨(烹)葵及菽”“清顺治十一年(1654年)”。括注中需要再括注的,宜先用圆括号(),再用六角括号〔〕,如“白衣大食(首都科尔多瓦〔在西班牙〕)”。

2)引文中补出词语用六角括号〔〕,如“〔仲冬之月〕氛雾冥冥”“〔粤地〕处近海,多……”。

3)引文中非十分必要不必括注,必须用括号括注的,要注意避免同引文混淆。

4)引文后注明出处的括号,应与后引号紧接;如果引文后面要加标点,应将标点加在括号之后。

(七)间隔号

用月日简称来表示事件、节日等的词语,凡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的,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加引号,以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涉及其他月份的不加间隔号和引号。如五四运动、九一三事件、七七事变。

(八)连接号

1)半字线:用于连接相关词语,表示关联或组成复合名词,如“秦岭淮河以北地区”。

2)一字线:用于连接地名或方位名词,表示起止或走向,如“北京上海直达快车”“西北东南走向”;表示时间的起止,如“1949—1999”;连接几个相关的项目,表示递进式发展,如“人类的发展分为古猿古人新人这四个阶段”。 

3)浪纹线:用于连接两个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表示数值的范围,如“150200米”。

九、印刷及装帧技术

《象山县地名志》成品印刷装帧及出版要求按《宁波市地名志丛书》标准执行,印数1000册。

十、编纂时间要求

《象山县地名志》文字稿编纂期限约18个月,计划20236月完成并移交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出版发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工作时间

1

编写设计方案

202112

2

地名普查数据和其他志书等资料整理形成初稿、彩色照片采集等

20221 -8

3

调查核实地名属性数据、小样稿一校

20229- 10

4

小样稿二校

202211-12

5

小样稿三校、终审专家论证

20231-3

6

最终文字稿修改

20234-5

7

印刷、装帧、出版

20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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