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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莱山区自然资源局烟台市莱山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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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12130000200373 发布时间:2021-12-13 文档页数:72页 所需下载券:10
烟台市莱山区自然资源局烟台市莱山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项目

服务需求

一、项目概述

烟台市莱山区自然资源局烟台市莱山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项目,共划分为1个包。供应商须对所报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总报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

二、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09 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26)精神,切实做好全省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工作,根据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全国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实施方案(试点版)》要求,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颁发了《山东省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在国家和省级普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区决定开展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工作。

三、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 12 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4 年 1 月);

《全国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实施方案(试点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 年 9 月);

《山东省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 年 2 月);

《森林可燃物标准地调查技术规程》;

《森林可燃物大样地调查技术规程》;

《森林和草原野外火源调查技术规程》;

《森林和草原可燃物的测定》;

《草原可燃物样地调查技术规范》;

《森林和草原可燃物遥感提取技术规程》;

《历史森林和草原火灾调查技术规程》;

《森林和草原火灾减灾能力调查技术规程》;

《森林草原火灾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

《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评估与区划技术规程》;

《森林草原火灾重点隐患评估技术规程》;

《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区划技术规程》;

《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制图技术规范》;

《森林草原火灾可燃物调查质量检查办法》;

《森林和草原火灾评估指标权重制定办法》;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

《森林火灾隐患评估标准》(LY/T2245-2014);

《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林计发[2004]16 号);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127-91);

《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LY/T1063-2008);

《森林可燃物标准地调查技术规程(试点版)》(2021 年 1 月);

《森林可燃物大样地调查技术规程(试点版)》(2021 年 1 月);

《森林和草原野外火源调查技术规程(试点版)》(2021 年 1 月);

《历史森林和草原火灾调查技术规程(试点版)》(2021 年 1 月);

《森林和草原火灾减灾能力调查技术规程(试点版)》(2021 年 1 月)。

四、采购内容

(一)外业调查阶段

1.危险性调查

开展森林可燃物类型及载量调查、草原可燃物类型及载量调查、可燃物含水率、可燃物燃烧性等属性测定,获取森林、草原火灾的致灾孕灾要素信息,全面掌握全市各县(市、区)级单位森林和草原可燃物、野外火源和气象条件的分布情况。

2.历史火灾调查分析

通过收集资料、信息填报和信息统计的方式,获取各县(市、区)1990 年至 2020 年发生的森林火灾和草原火灾,包括森林和草原火灾档案数据、森林和草原火灾统计数据。

3.综合减灾能力调查

通过集料收集和现场调查的方式,获取全市各县(市、区)林草行业相关部门和森林草原经营主体用于森林和草原火灾防灾减灾防灾减灾人力资源、防灾减灾物资资源、防火工程资源等,对没有把握的数据信息,采取逐乡镇由护林员及村干部草图标注与填报的方式获取。

4.承灾体数据调查

通过横向共享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普查成果数据,结合现地调查的方式,获取各县(市、区)森林和草原火灾影响范围内可能产生损失的生态环境资源、人民生命财产、社会经济要素、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承灾体分布及灾害属性特征。

(二)数据整合及评估分析

1.数据成果

主要包括森林和草原火灾危险性调查与评估数据、主要承灾体数据、历史火灾调查数据、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数据、重点隐患评估数据、风险评估与区划数据等,形成风险普查数据库,涵盖各类空间数据和统计数据。

2.实验室数据测定分析

委托山东农业大学森林防火实验室为省级实验室,主要负责可燃物平衡含水率、燃点和热值的实验室测定工作,同时负责全省采集样品质量评定和测定数据的质量管理。将外业调查样品进行烘干,测定干鲜比,根据调查数据和测定数据,分别计算乔木层、灌木层、草本层、枯落物层、腐殖质层可燃物载量、含水率。

3.森林和草原火灾危险性评估

利用森林和草原危险性调查成果,通过综合分析森林和草原的可燃物类型、载量以及物理特性、燃烧性因子,综合野外火源以及气象条件等数据,利用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估,生成森林火灾危险性等级分布图和草原火灾危险性等级分布图,编制危险性评估技术报告。

4.森林和草原火灾重点隐患评估

森林和草原火灾重点隐患评估的主要任务包括森林和草原火灾承灾体隐患评估、森林和草原火灾减灾能力薄弱隐患评估、森林和草原火灾综合隐患评估。森林和草原火灾综合隐患评估是综合森林和草原火灾致灾孕灾因子危险性等级和减灾能力薄弱隐患等级,对森林和草原火灾隐患进行综合评估,以区划出森林草原火灾易发且防范不到位的地区。最终形成森林和草原火灾重点隐患调查成果数据库、隐患分布图、隐患等级分布图、隐患评估报告等系列成果。

5.风险评估与区划

在森林和草原火灾致灾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评估的基础上,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评估,建立分类型、分区域、分层级的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与减灾能力数据库,多尺度隐患识别、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制图、风险区划、灾害防治区划的技术方法和模型库。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评估图、森林和草原火险区划图,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区划图,确定分区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控制需求和控制目标,并针对性地制定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对策。

四、成果提交

数据库填报整合:主要包括森林和草原火灾危险性调查与评估数据、主要承灾体数据、历史火灾调查数据、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数据、重点隐患评估数据、风险评估与区划数据等,上传形成风险普查数据库。

图件成果编制:

林和草原火灾危险性调查与评估相关图件; 历史火灾调查与分析相关图件;

森林和草原火灾综合减灾相关图件; 森林和草原火灾承灾体相关图件;

森林和草原火灾重点隐患评估相关图件; 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评估和区划相关图件。

文字报告类成果:

林和草原可燃物标准地调查报告; 森林和草原可燃物大样地调查报告;

森林和草原火灾危险性评估技术报告; 森林和草原火灾历史数据分析报告;

森林和草原火灾减灾能力调查与评估报告; 森林和草原火灾隐患评估技术报告;

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评估与区划技术报告

五、服务要求

1.要求成果各项质量核查在任务实施主体和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下开展,依据各级普查任务实施方案、任务要求及质量检查规则,将检查内容分为总体检查、调查表检查、空间数据检查和成果间一致性检查。依据质检技术规范对成果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复核,同时从数量、密度对比、离群点分析等方面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并出具质检报告。

2.要求图纸和文本必须做到清晰、完整、表达准确,同类图纸规格应统一;成果须充分表达要求的内容和深度。

3.进度安排:满足《烟台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要求,供应商可提供更快的服务期限。

2021 年 12 月底前,完成其它各类数据的共享和收集工作,提取整合所需要的数据成果; 完成森林和草原危险性调查与评估、火灾历史数据分析报告、火灾综合减灾能力调查与评估、火灾重点隐患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2022 年 6 月底前,按照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风险区划及防治区划规程,完成省-市-县三级和其他评估区划单元的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风险区划工作。年底前,按照国家时间节点要求,进行普查全面验收及各类成果的汇交。

  • 4.服务期间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须立即作出响应,1 小时内赶到现场解决问题。

六、其他要求

  • 1.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
  • 2.供应商必须按照森林和草原防火普查特点和建设周期编制成果文件。

七、项目验收要求

1.项目成果及各项专题服务通过专家评审或审查。

2.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保证采购人使用咨询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其服务的使用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需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注:(1)以上参数仅供参考,供应商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以上技术要求的服务,同时填写技术响应表。

(2)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报价,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 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供应商所报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含附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对于其中同时列入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单项节能认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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