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城乡公交经营权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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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12230000202643 文档页数:70页 所需下载券:10
巢湖市城乡公交经营权采购

采购需求

前注:

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二、项目概况

巢湖市城乡公交目前已开通 49 条城乡公交线路,运营车辆约 260 台,从业人员约 370 人,由于原经营者经营期限到期,为保证每条公交线路每天正常运行, 需重新确定经营主体,政府根据运营亏损情况对其进行政策性财政补贴(每年约4000 万元)。中标人在经营期限内,根据巢湖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2017-2035) 以及政府的相关要求,大力发展新能源公交,及时新开、调整、优化城乡公交线路及相关配套设施。

三、服务需求

(一)基本要求

1、负责巢湖市 49 条城乡公交线路的日常运营及管理(公交线路详见招标公告中的附件 2 巢湖市城市公交运行站点明细);

2、按照现有的发班时间和发班班次运营;并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及时新开、调整、优化城乡公交线路及相关配套设施;

3、执行巢湖市政府核定的城乡公交票价和特殊群体优惠乘车政策;

4、经营亏损执行巢湖市政府出台的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政策;

5、负责城乡公交场站、站亭的维护和保洁,并按照文明创建要求,在公交车体、公交站亭上刊播公益广告;

6、中标人必须满足本地化服务的要求(如场地、人员、车辆等);

7、中标人不得无故辞退原公交车驾驶员、管理人员及工勤服务人员,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从业人员法定休息权利和队伍的稳定。

8、中标人必须保证原有的公交线路每天能够正常的运行。

9、投标人须对以上八条条款进行承诺,格式自拟,未承诺的或部分承诺的,  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运营管理

1、中标人应当按照运营协议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班次运营。确需调整的,应当经采购人同意,并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2、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公交站牌,并在站牌上标明线路名称、行驶方向、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间隔、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等信息。

3、中标人必须执行政府核定的公交定价。

4、中标人必须免收下列乘客的乘车费用:

(1)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

(2)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

(3)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4)身高 1.3 米以下的儿童;

(5)其他享受免费乘车政策的人员。

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三十千克以下或者长宽高之和不超过二百厘米的物品。

5、中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执行城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便利、稳定的服务,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2)公示并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落实减免票政策;

(3)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4)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的,及时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不得拒载;

(6)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组织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

(7)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6、中标人应要求驾驶员、乘务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2)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

(3)按照核定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4)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有关优惠或者免费乘车的规定;

(5)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帮助;

(6)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情况;

(7)国家和省制定的城乡公共汽车客运其他服务规范。

7、中标人获得城乡公交运营权后,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8、中标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向采购人报送运营信息、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等信息。年度会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运营企业实际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的部分,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以及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发生的支出等。

(三)运营服务

1、中标人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乡公交客运车辆,并报采购人备案。

2、中标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采购人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城乡公交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1)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2)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3)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4)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5)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3、中标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采购人的要求,在城乡公交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1)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2)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3)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4、中标人聘用的从事城乡公交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2)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3)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5、中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乡公交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中标人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采购人备案。

6、从事城乡公交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履行相关服务标准;

(2)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

(3)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4)维护城乡公共汽电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5)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6)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7)遵守采购人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7、中标人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营间隔、首末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等组织运营。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内容。按照运营协议规定变更协议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8、中标人应当依据城乡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制定行车作业计划, 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运营企业应当履行约定的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并如实记录、保存线路运营情况和数据。

9、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运营企业人员、资产等信息,场站、车辆等设施设备相关数据,运营线路、客运量及乘客出行特征、运营成本等相关数据,公共汽电车调查数据,企业政策与制度信息等。

10、由于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重大公共活动、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城乡公交线路正常运营,中标人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线路运营的变更、暂停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11、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运输措施:

(1)抢险救灾;

(2)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3)举行重大公共活动;

(4)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12、中标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公交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 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四)运营安全

1、中标人是城乡公交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中标人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

2、中标人应当制定城乡公交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 中标人应当对城乡公交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4、中标人业应当建立城乡公公交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5、中标人应当在城乡公交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中标人应当在城乡公交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城乡公交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7、中标人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中标人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8、中标人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四、报价要求(不采用)

1、投标供应商应到项目所在地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和特点,便于报价。

2、投标供应商报价为完成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含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全过程所有工作费用)。投标供应商应列入而未列入其中的费用,采购人均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风险由供应商承担。一旦供应商成交,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要求增加任何费用,投标供应商自行考虑投标风险。

3、投标供应商自行考虑“营改增”税收费用及风险,成交后须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金并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发票,费用含在本次投标总价中,成交后不作调整。

五、其他要求

1、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服务。

2、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在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 并由评标委员会鉴定所提供的服务能否达到要求。如供应商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提供的服务完全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

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 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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