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前注:
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中标后先付中标价款的10%为作业单位启动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查合格后,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合格,支付作业单位80%中标价款;中标价款10%作为作业后续服务保证金,服务完成后,合同履约完成合格的,2022年度支付。 |
2 |
服务地点 |
巢湖市 |
3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国家“十三五”规划有关目标任务,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及《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布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巢政办秘[2020]2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抓好农村“房地一体”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完成本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目标。
巢湖市,地处东经117°25′~117°58′和北纬31°16′~32°,安徽省合肥市代管县级市,位于安徽省中部、江淮丘陵南部,介于合肥、芜湖两市之间,东与含山县交界,西北与肥东县接壤,南与无为毗邻,西南隔兆河与庐江县相对,东北隔滁河与全椒县相望。全市土地总面积2046.14平方千米,其中区域内巢湖水域面积463.78平方千米。
巢湖市居皖之中,古称南巢、居巢,秦时设居巢县,唐朝设立巢县,1984年1月撤巢县设立县级巢湖市,1999年7月撤市设立居巢区,2011年8月撤区设县级巢湖市。巢湖市境内商合杭高铁、京福高铁、宁西铁路、淮南铁路复线等穿境而过;合宁、合巢芜、北沿江高速等20多条公路干线贯通全境;巢湖港是安徽省第一大内河港口,通航能力为3000吨,经裕溪河可通江达海。
截至2019年末,巢湖市下辖11个镇、1个乡、6个街道,常住人口80.32万人,户籍人口86.04万人。
巢湖市全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约21万宗,控制单价5元/宗,控制总价为105万元。
三、服务需求
为保证巢湖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顺利完成,项目采用监理制。监理技术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过程技术服务
对巢湖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进度、质量、安全、保密等进行监理。
(1).与合库单位共同制订数据库标准,明确数据内容、数据属性等。
(2).制订作业技术路线及技术标准、要求,主要为外业测绘调查的技术路线、相关精度的要求、资料整理方法等。
(3).审查项目技术设计书;
(4).审查项目实施的组织设计、仪器装备投入、作业人员资格等;
(5).督促项目作业单位按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组织施工,及时调整不合理工期安排;
(6).依据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项目设计书和项目合同检查作业单位的工序质量;
(7).协调项目合同、技术设计书等的变更;
(8).审查项目付款申请,并及时向甲方反馈项目相关情况;
(9).督促作业单位及时整理、编制和提供项目成果资料;
(10).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2、项目实施进度监管和成果质量检查
实施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全流程监管,实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调查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度、经费使用等既定目标。监理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实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经费控制、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并编制巢湖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监理方案、实施细则和监理报告。主要内容为:
(1).开展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状况调查与测绘监理管理:
a.测量调查准备监督:内容包括检查技术交底、技术方案、竣工测量单位投入的人员资格能力、仪器设备性能和其他技术准备工作,确认测量开工条件。
b.测量调查进度监督。内容包括进度计划的审查和进度计划实施的监督,并应对工期延误提出合理预防或处理建议;
c.测量调查过程监督:监控调查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变动;检查作业单位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尤其是指界、公示、签字等环节;调查技术方法使用的规范性和技术措施运用的有效性检查;界址点、界址线设置与标注的完整性、正确性检查;检查权籍调查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是否规范;测量仪器操作的规范性、观测手簿、测量作业进度、测量单位的质量自检等。
(2).测量成果质量检查: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对巢湖市房地一体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质量进行检查:
a.数学精度检查:控制点样本抽取不少于 5%,界址点、界址线、宗地面积样本抽取不少于 3%;图面检查 100%;统计检测成果精度。
b.图形文件检查:图形文件包括宗地图、宗地草图、土地权属界线附图、土地权属争议界线示意图。图形文件的检查量不应少于总图幅数的10%。
(3).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数据建库监理管理:
a.数据内容建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动产权属数据、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数据等;
b.数据逻辑性检查:拓扑等;
c.成果一致性检查:图形文件与入库数据的一致性入库数据文件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d.接边检查。
(4).缮证及成果资料归档整理监理:
a.调查文字、表格、图和入库数据成果(电子载体和非电子载体)的齐全完整;
b.证书缮制的规范性;
c.档案资料装订组卷及扫描成果的规范性检查;
d.对最终数据成果向自然资源厅及自然资源部汇缴情况进行检查。
3、协助召开项目会议
协助召开巢湖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相关工作会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提交的监理成果
监理需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监理实施大纲、细则、监理记录、质量检查报告、监理总结报告。
1.编制巢湖市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监理方案、实施细则和监理报告。
2.制定巢湖市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建库和验收标准:以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成果为基础,依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国土资源部“一张图”工程要求,以GIS平台为基础,满足矢量、栅格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的管理,建设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查询、统计、汇总、制图、输出等功能的数据库;证书缮制和档案卷宗归档、整理、装订等。
3.落实调查单位提供巢湖市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县市级自查,协助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上级检查验收工作。
五、标段
全市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监理为一个标段,对全市不同时间、不同批次招标的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项目作业单位进行监理。
六、监理地点及时间
监理地点:巢湖市全境。
监理时间:自签定合同后至巢湖市全市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项目验收结束。
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七、对投标人的要求
1.中标单位须按照投标文件中确定的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派驻本项目现场,如投标文件确定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不能按要求派驻项目现场且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受到重大影响,业主方一次约谈后仍然不能整改的,项目合同作废,业主方重新招标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违约方不得参加二次招标。
2.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拟派项目组成员必须是本单位员工,如有造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3.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中标人失职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业主单位有权收取中标企业的违约金。
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大量外业作业任务,中标单位需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涉及人身安全等事故由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5.按国家保密要求实施保密管理。
八、报价要求
本项目采取综合单价报价,最终合同价款依据中标综合单价和实际工作量核定,即合同价款结算以实际工作量为准(且不超过中标预算总价)。
标段 |
作业区域 |
宅基地和集体 |
预算总价 (万) |
预算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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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巢湖市域 |
21万 |
10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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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控制单价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综合预算单价。 2.最终结算以实际工作量为准(且不超过中标总价)。 3. 中标后先付中标价款的10%为作业单位启动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查合格后,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合格,支付作业单位80%中标价款;中标价款10%作为作业后续服务保证金,服务完成后,合同履约完成合格的,2022年度支付。 |
九、处罚
1.为规范项目作业标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招标人会同各标段中标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做好技术交流、问题会商等。
2.本项目严禁转让,一经发现视为中标单位违约,依法行政处罚后,终止合同,一切后果由中标方承担。
3.中标单位须在项目本地落实固定、规范的办公场所,设立机构健全的项目部,投入不低于投标约定的作业力量及设备(全体人员相对固定),明确项目日常联络人。
4.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一并列入合同条款,代表中标人对项目实施效率和质量负总责。投标文件载明的所有项目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投标人须于更换前1个月内向招标人书面申请,新更换人员条件不得低于投标约定条件;同时,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中标人须支付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其他项目组管理人员或涉密管理人员的中标人须支付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作业人员的中标人须支付2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5.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驻点作业,需暂离现场的,必须事先取得招标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每人次离岗一天没收履约保证金5000元,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6.本项目人员均须持证作业。合同签订前,中标方须将单位投标文件和文件载明的项目人员清单(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招标人备案(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依备案资料发放工作证。无证作业的,每检查发现一人,罚款5千元;无证作业人员累计超过10人次的,没收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7.中标单位须主动接受业主方的指导、检查、监督及协调。
8.招标人组织人员对投标人提供的合同、证件、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核实时,投标人必须予以配合。资格和相关资料真实性审查贯穿于项目全过程,投标人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9.经招标单位检查,中标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万元,并责令限期(一周时间)整改,第三次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10.本项目相关表格印制、软硬件投入采购等均由作业单位负责。
11.如中标方作业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负面通报等不良影响的,业主方将严肃责任追究,并将其列入国家信用管理黑名单,启动失信联合惩戒。
十.人员配备
序号 |
岗位名称 |
人员数量 |
基本要求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 |
2 |
技术负责人 |
1 |
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 |
3 |
质量负责人 |
1 |
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 |
4 |
项目组成员 |
7 |
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 |
注:上述人员为最低配备人员数量要求,不得减配。项目实施时,采购人将对中标单位配备人员进行考察,如发现不满足招标要求,有权要求中标单位调整更换。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人员,服从采购人人员安排,但采购人不再另行增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