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仅供参考,具体以采购文件为准)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运营费用按当年的《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及《长丰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救助标准拨付给成交供应商 |
2 |
服务地点 |
水湖镇长丰西路与罗塘路交口南侧 |
3 |
服务期限 |
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二、项目概况
“长丰县残疾人服务中心”项目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西路与罗塘路交口南侧,交通便捷。中心于2015年建成,建筑面积3250平方米,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配套、设施完备、安全高效的基本公共基础设施,隶属长丰县残疾人联合会。本次拟将其中2500平方米房屋用于民生工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场所,独立公共服务设施1-4层,内设有食堂、宿舍,各楼层房屋均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要求装璜布置到位,室外有儿童活动场所,康复器材配置完备,无障碍设施等硬件功能齐全,具备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条件,每年可为200名以上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三、服务要求
(一)托管服务内容及期限
1、托管服务内容
成交供应商协助采购人制定本县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业务的技术指导工作,并具体开展以下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民生工程--残疾儿童康复项目肢体(脑瘫)、孤独症、智障、听力、言语等残疾儿童医疗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
(2)成人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
(3)配合县残联完成康复任务和其它业务,对残疾人进行辅助性就业、托养、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等综合康复服务,建成本县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
(4)培训康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2、托管期限及运营费用
托管期限3年。本项目在委托运营期间不收取租金及设施使用费。
运营费用按当年的《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及《长丰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救助标准拨付给成交供应商。
(二)对社会康复机构的基本要求
(1)成交供应商合理规划、设置康复室,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困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开展残疾儿童及成年残疾人康复服务;配合县残联完成康复任务和其它业务,按程序组织开展省民生工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定点机构申报或年终达标验收工作,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托养、教育、就业、社会等综合康复服务,建成本县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
(2)受托的残疾人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协助采购人制定本县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业务的技术指导工作。根据《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以及省、市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训练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
(3)成交供应商在实施困难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内容、时间等,要按省民生工程要求完成,民生工程规定的康复免费项目,不得向康复训练者收取康复费用。
(4)本次采购项目是公益性服务项目,关系到政府为残疾人办实事的公益形象,成交供应商必须以社会效益为重,按照约定提供优质服务。在托管期限内,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康复服务中心经管权转相他人,不得经营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以外的业务。
(5)成交供应商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负责所有在长丰县残疾人服务中心受训残疾人的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6)成交供应商承担托管期间本残疾人服务中心所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
(三)服务项目绩效评估
成交供应商承接服务项目期间,由采购人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服务项目完成后,采购人按照省民生工程项目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评估。
(四)托管服务模式
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长丰县残疾人服务中心托管服务协议书》,按照双方约定开展工作。
2、采购人对长丰县残疾人服务中心现有设备、器材登记造册,移交给成交供应商使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按移交清单如数交回。根据定点机构准入基本标准和相应业务开展需要,需添置康复教学设备、器材双方协商,谁购置所有权归谁,谁使用谁维护。
3、采购人监管成交供应商在运营管理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安全运行情况,成交供应商应自觉接受当地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