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总体要求
一、采购需求:
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扩大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为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 88号)、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省卫计委、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皖 民福字[2018] 63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鞍山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政办秘[2019] 11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花山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列入三级中心的敬老院,下同)实行社会化运营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探索以县区为主导,将县级(市辖区)、街道级(乡镇)、社区级(村)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级中心”)养老服务项目整体打包实行社会化运营,采取委托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三级中心社会化、规范化、连锁化运营改革,加快构建平台链接、站点辐射、服务上门、过程管控的运营模式,提高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可及性、精准度和专业化水平。到2023年,全市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社会化、连锁化运营率达100%, 特殊困难老年人上门服务、探视走访覆盖率达100%。
二、实施方式
(一)明晰实施主体,明确各方职责。实施主体为各项目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充分发挥三级中心连锁化、专业化综合效益,原则上由各县区民政部门牵头实施服务项目运营整体打包采购工作,负责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监管责任。承接主体为按照相关市场规则和条件产生的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承接机构),具备为老服务能力和相关经验。
(二)整合服务项目,统筹集中采购。三级中心社会化运营,以居家社区养老应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精神慰藉等服务内容为主体,统筹智慧养老平台、居家社区站点服务、居家上门服务、探视走访等运营和服务项目补贴,采取整体打包委托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对县域不适宜或暂时不具备实施买服务条件的,可以通过县级财政补贴、服务外包等其他方式进行,市级财政不再给予补贴。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内设居家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等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一并纳入三级中心社会化运营。各县区原则上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所辖三级中心社会化运营采购工作,采购合同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公开择优遴选,形成规模效应。由县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清单,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择优遴选专业承接机构。已实行社会化改革委托或承包运营的特困供养机构(公办敬老院),或者已承接本辖区了家以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养老服务组织,可优先承接本辖区三级中心社会化服务。(四)严格质量标准,组织评估验收。三级中心社会化运营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注重服务质量,严格服务标准,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发改委、财政、卫健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加强对三级中心社会化运营的监督检查,采取部门联合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有效方式开展评估验收,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发放运营补贴、履行运营服务合同的重要依据。
三、实施内容
(一)服务困难群体。承接机构首先以解决特殊困难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核心,重点做好以下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是纳入政府购买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二是城乡分散居住的特困人员(政府购买上门服务以外)、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8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空巢、独居老年人的探视走访等关爱服务;三是为辖区老年人开展需求评估、健康巡查、政策宣传、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成员技能培训等。
(二)健全服务设施。承接机构按照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皖民福字 [2018]63号)要求,对通过单体建设、依托村(居)公共服务设施或特困供养机构建设的中心(站),逐步配齐服务设备,健全服务功能,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对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村(居),可充分利用村(居)闲置场所、村民或承接机构服务人员自有房屋等辟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扩大面积,解决基层服务场所不足难题。
(三)规范服务功能。承接机构应依据三级中心不同功能定位,逐步健全三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运营服务体系,实现站点和上门服务及时有效,线上响应、线下上门,人员联动、信息共享。按照“六有”体系建设:即“有一个服务场所、有一批设施设备、有一档老人资料、有一支专业队伍、有一条呼叫渠道、有一套制度机制”;按照“四个统一”体系服务:即“统一标识牌匾、统一服务清单、统一规范标准、统一服务流程”,逐步推进三级中心规范化运营全覆盖。(四)统筹服务力量。承接机构统筹三级中心服务力量,可根据实际分级合理设置县级、乡镇级和村(居)级服务团队,及时响应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在城镇非集中居住区和农村区域,要充分发挥乡贤赤子爱乡敬老的善行作用,注重吸收当地的老党员、老村干、老村医、老教师、老军人等“五老”人员,组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未就业人员、农村妇女、低龄老年人等,建立村(居)服务小分队,就地就近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三级中心社会化运营列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列入省、市民生工程考核内容。各县区民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关考核评价机制,足额保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要加强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协同推进机制,着力解决服务场所建设及移交使用、设备定期更新配置、服务质量提升、投诉意见处理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三级中心社会化运营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三级中心社会化运营补贴按照平均每个项目每年2万元标准,纳入民生工程预算安排,其中市、县(区)财政按5:5承担,县区配套资金年内拨付到位,中央福彩公益金、省级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因特殊原因未实行社会化运营改革的县区,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自行承担。社会化承接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可根据设施等级、服务项目和服务人数适度增加,其中符合三级中心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和改制改革的特困供养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健全监管机制。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规范三级中心社会化运营服务购买流程,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并通过智慧化手段对运营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对服务项目要通过组织自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评价,结合群众评议意见,形成绩效报告。
(四)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选择承接机构、开展奖先评优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对服务质量差、老年人不满意的承接机构应取消其承接购买服务的资格,终止合同。
(五)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区要将三级中心社会化运营服务作为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品牌和推动乡村振兴的特色项目,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传媒手段,对实施情况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注重发挥品牌效益,对各县区开展的政府购买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原则上继续保留“马上送福”品牌,鼓励各县区针对上门探视走访等上门服务项目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服务品牌,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更加深入人心。
六:相关要求:
(一)服务区域及困难群体:
花山区乡村、街道社区的困难群体。承接机构首先以解决特殊困难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核心,重点做好以下花山区城乡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一是纳入政府购买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二是城乡分散居住的特困人员(政府购买上门服务以外)、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8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空巢、独居老年人的探视走访等关爱服务;三是为辖区老年人开展需求评估、健康巡查、政策宣传、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成员技能培训等。
(二)服务机构要求
1、非马鞍山市的供应商成交后须在马鞍山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2、成交人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注重服务质量,严格服务标准,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3、成交人对通过单体建设、依托村(居)公共服务设施或特困供养机构建设的中心(站),逐步配齐服务设备,健全服务功能,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对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村(居),可充分利用村(居)闲置场所、村民或承接机构服务人员自有房屋等辟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扩大面积,解决基层服务场所不足难题。
4、成交人须在花山区城区设立固定的养老三级中心运营场所,成交后 30 日内完成运营场所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5、成交人须在花山区各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的养老分中心运营场所,成交后 60 日内完成首批运营场所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90 日内条件成熟的完成全覆盖。
6、成交人需具备花山区养老三级中心运营管理、服务人员具备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知识与能力。
7、应急响应服务,成交人应设立24小时紧急响应值守机制。
8、运营平台建设要求
8.1 成交人应开发建设“城乡养老三级中心平台”服务网络,并与开通与市、区民政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8.2平台至少具备养老信息需求采集录入、24小时应急响应、实时情况查看、服务记录接受市、区平台监管等《实施方案》中所涉及的相关需求。
(三)验收、考核与监管
1、验收
1.1采购人依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对成交人建设的养老三级中心的办公场所及设施、管理平台功能、性能和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验收。采购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发出书面整改意见,三次验收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1.2采购人依据对成交人建设的各乡村、街道社区分中心的办公场所及设施、管理平台功能、性能和人员进行验收。并依据验收合格的项目(分中心)数量和考核情况给予政府财政补贴。
2、考核服务合同期限为 3年,实行年考核制,经采购人组织的考评机构(由采购方指定第三方机构或已有的信息平台及社会人士对成交单位所开展的服务进行评估及考核)年度评估考核合格后,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给予相应补贴运营政策补贴。年度评估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协议继续履行;如考核不合格将停发相关补贴。
3、具体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考核办法由采购单位与第三方机构根据采购文件及成交后的响应文件商榷后制定
(四)退出机制
1、采购人将在每季度通过服务对象对成交人进行满意度调查,若供应商季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 90%,采购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整改到位,成交人须在采购人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出该服务项目。
2、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供应商未能完全响应采购人及采购文件要求,并未按照响应文件及合同条款提供服务的,不服从采购人管理等情况的,采购人有权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出该服务项目。
3、若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安全管理重大疏忽、服务及价格弄虚作假、对服务对象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时,采购人有权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出该服务项目,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供应商因上述原因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定被采购人责令退出的,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履行情况酌情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运营管理费用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及实际服务时间按比例结算。
七、本项目采购标的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