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乡镇街道名称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 |
人数 (人次/年) |
中标 数量 |
1 |
海曙区儿童青少年视力普查定点医疗机构项目 |
望春、江厦、集士港、横街 |
每学年完成2次海曙区范围内儿童青少年视力普查(4-6月1次,9-10月1次),共计4次。 |
本次采购服务期为两年。一年期满后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合同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一年。 |
约49000 |
4家 |
2 |
白云、南门、高桥、龙观 |
约4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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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鼓楼、段塘、古林、洞桥 |
约4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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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门、月湖、鄞江、章水、石碶 |
约45000 |
注:本表的人数为预估数量,具体以实际普查人数为准。
二、主要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儿童青少年近视和脊柱侧弯防控,被作为两件大事提到了宁波市政府工作日程。宁波提出:力争到2023年,实现全市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根据《宁波市儿童青少年近视暨脊柱侧弯综合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为弥补海曙区镇(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资源不足的现状,确保视力普查工作规范、有效、有序开展,全面落实儿童青少年视力普查工作,确保工作规范、有效、有序开展,区卫生健康局将增补海曙区儿童青少年视力普查定点医疗机构。
(二)服务对象
海曙区范围内中小学生(含民办)、幼儿园大班(含民办)。
▲(三)机构要求
增补海曙区儿童青少年视力普查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如下,以下5条必须全部符合:
1、单位领导支持该项目的开展,医务人员责任心强,能够确保普查的质量,为儿童青少年提供良好的保健服务。
2、人员要求:至少有4名眼科执业医师(不含多机构备案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具体操作人员熟练掌握视力检查相关技术规范。
3、器械设备要求:至少配备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3台(应符合标准ISO 10342眼科仪器—验光仪的规定);配备视力检查表3个(应符合GB11533-2011标准对数视力表的规定);器械设备应定期接受计量检定和校准。
4、相关工作要求:能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的《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附件1)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完成学生视力普查及建档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能熟练掌握EpiData数据库、Excel等应用软件使用(现场检查记录数据要由普查机构采用EpiData数据库进行录入,要求双录入,并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一致性检验后,将合成的数据库以.rec文件发给区疾控中心。同时数据库导出原始Excel纸质表格,由普查机构审核盖章后上报区疾控中心及教育局。)
5、采购人将根据供应商的医疗服务能力、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4家医疗机构,纳入儿童青少年视力普查定点医疗机构。中标供应商按排名顺序,从高到低依次选择服务的乡镇街道:排序第一的中标供应商承接望春、江厦、集士港、横街的视力普查业务;排序第二的中标供应商承接白云、南门、高桥、龙观的视力普查业务;排序第三的中标供应商承接鼓楼、段塘、古林、洞桥的视力普查业务;排序第四的中标供应商承接西门、月湖、鄞江、章水、石碶的视力普查业务。当发生政策调整及其他突发事件时,中标供应商须服从海曙区教育局对学校、幼儿园的分配。
(四)服务内容
1、普查视力不良与近视。
按照《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做好海曙区儿童青少年眼保健、视力检查工作,早期发现影响儿童青少年视觉发育的眼病和高危因素,及时转诊与及早矫治,保护和促进儿童青少年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按计划进行中小学生视力定期普查,开展视力不良检查,内容包括裸眼视力、戴镜视力(如有戴镜)、非睫状肌麻痹下屈光检查,眼轴长度、角膜曲率测量,视觉健康影响因素评估,其中远视力普查应采用《GB11533—2011国际对数视力表》。普查频率每学期一次;电脑验光采用的自动电脑验光仪应符合《ISO10342—2010眼科仪器:验光仪》的规定。
做好中小学校儿童青少年视力普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与指导。供应商应当在普查结束1个月内,向采购人反馈普查结果,并提出精准预防近视指导或转诊建议。同时,应当在1个月内将检查结果反馈学校。
2、建立视力健康档案。
对中小学生进行定期视力检查,制定《儿童青少年视力普查结果记录表》,规范记录检查内容,建立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档案,确保一人一档。
及时分析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状况,早期筛查出近视及其他屈光不正,动态观察儿童青少年不同时期屈光状态发展变化,早期发现近视的倾向或趋势,制订干预措施,努力减少近视,特别是高度近视的发生与发展。
3、每年(3个月)须拟派人员在海曙区近视防控宣教中心驻点进行近视防控宣讲工作(工作时长: ),且承诺保证服从海曙区教育局的分配。
4、每年必须为海曙区中小学举办眼健康培训讲座。
(五)其他要求
1、供应商必须遵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检查、质量控制等活动。参与此项工作的每位医务人员均应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并能熟练掌握视力检查技术操作规范。
2、供应商应确保检查场地布局合理,基本设备及服务设施完好齐全,所用器械设备经过检定校准合格。
3、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儿童青少年视力检查,如发现有其他眼科疾患的应及时告知,杜绝诊疗过程中的搭车收费行为,保证该项工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属性。
4、供应商应按要求完成检查数据录入与统计,资料整理和报送等相关工作。
5、项目实施中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及纠纷等,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所有费用。中标人如未达到质量控制标准,应向区卫生健康局提交整改报告,并落实改进措施。经复查仍未达标,除扣减经费外,不再列入机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