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宁夏矿产资源综合监管系统为基础,完成系统升级、系统数据库维护等工作,保障系统高效运行,确保业务工作顺利开展。通过摄像头、无人机、遥感等多种技术手段实现露天矿山的常态化监测;通过实地监管模块,统筹各级矿政管理人员和专家实现矿山的常态化监管。
立足宁夏矿产资源综合监管系统已有基础,围绕非煤矿山专项督导、全区矿山疑似违法违规图斑核查等业务工作,结合矿产资源综合监管工作需求,整合管理各类数据、全面升级监测技术;建立闭环化处置流程,提升处置效率;升级系统架构,大幅提升系统稳定性,优化完善宁夏矿产资源综合监管系统,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保护利用矿产资源提供有效技术支撑和监管手段。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数据管理
实现宁夏矿产资源综合监管系统和宁夏矿政管理系统的数据互通,动态更新矿业权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即时性;优化多采区矿山的展示和管理功能。依据业务需求, 调整“一矿一档”资料管理方式。实现矿业权数据、卫星遥感影像数据等数据导入导出闭环。优化各模块数据展示方式、展示内容,实现矿产资源数据、综合监管数据的多维度统计和分析。优化筛选功能,扩充筛选方式,实现统计数据分析,提供数字化和图形化的表现方式,并支持以表格、图表等形式导出统计结果。
(2)实地监测 APP
优化宁夏矿产资源综合监管 APP 中的数据展示方式,确保 APP 中的各类数据与 WEB 端同步更新。增加遥感影像查看、对比功能。更新定位模块,确保定位的准确性;升级导航模块,增加矿山导航坐标采集功能。优化外业调查和外业巡查流程。
(3)功能权限
新增功能模块采用微服务架构,提升系统稳定性。依据核心功能,实现系统功能权限的灵活配置。
(4)监测中心
针对实时监测模块,实现矿山摄像头云录制、移动监测、设备校时、上下线统计及表格导出等功能;针对摄像头状态及矿山摄像头序列号生成统计图表。
针对精细化监测模块,在系统内开发或提供第三方工具,实现矿界内一键计算方量功能、两期数据方量对比功能,并支持生成专题图。
(5)处置中心
按照非煤矿山专项督导工作要求,升级系统线索中心和处置中心。优化违法违规线索流转方式,实现矿山违法违规线索统计分析功能,并支持以表格、图表等形式导出统计结果。以流程图、表格等多种形式展示流转进度,实现矿山违法违规线索在系统中的有序流转;处置流程应通过手机短信、站内通知等方式,通知相应责任人按时办理流转任务,实现处置闭环。
系统建设期间,中标方应提供系统安全运维服务,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信息安全技术 政务信息共享 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T 39477-202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2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25070-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3-201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GB/T 39786-2021);
《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 15532-2008);
《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GB9385-2008);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GB/T9386-2008);
《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6-2007)。
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指标 |
指标值 |
稳定性 |
系统有效工作时间:7*24 小时;系统故障平均间隔时间:≥90 天。 |
吞吐量 |
具备承受峰值≥300 并发访问量的服务能力。 |
地图加载 |
在 500 用户并发访问情况下,服务加载的响应时间不超过 5 秒;在 300用户并发访问情况下,服务加载的响应时间不超过 3 秒。 |
信息查询 |
在 500 用户并发访问情况下,信息查询的响应时间不超过 5 秒;在 300用户并发访问情况下,信息查询的响应时间不超过 3 秒。 |
运行环境 |
系统和数据均部署在自治区电子政务云平台。 |
6、系统对接要求
与宁夏矿政管理系统对接:调用宁夏矿政管理系统定期推送的矿业权数据,实现系统矿业权数据的自动更新;同时向宁夏矿政管理系统定期推送违法违规矿山相关信息。
(1)成果要求
1)文档类成果
升级宁夏矿产资源综合监管系统技术设计书;
升级宁夏矿产资源综合监管系统技术总结;
升级宁夏矿产资源综合监管系统工作总结;
宁夏矿产资源综合监管系统用户手册;
宁夏矿产资源综合监管系统测试报告;
文档成果需要提供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各 1 套(.docx 和 pdf 格式各 1 份)。
2)软件类成果
宁夏矿产资源综合监管系统升级版;
提供信息系统的源代码(电子版)1 份。
(2)其他要求
1)中标方需自备生产、开发工具,包括生产、开发用电脑、软件等。系统建设应符合国产商用密码应用有关要求。
2)中标方开发的信息系统需通过第三方软件测试。
3)通过初验后,中标方免费提供一年驻场运维服务,驻场人员 1 名,需满足从事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工作三年及以上要求。
4)中标方需提供 10 套外业核查数据采集设备。
5)项目建设期间,对于招标方提出的合理的修改意见,中标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修改;无法修改的,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中标方违反以上要求的,招标方有权按 5000 元/次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6)本系统产生的所有的代码数据及衍生数据全部归招标方所有。
7)本系统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软件知识产权,归招标方所有;涉及购买商用软件部分,招标方、中标方只有使用权,没有知识产权。
8)中标方负责协助招标方办理相关软件知识产权,申请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9)本系统建设过程中,中标方需协助招标方开展系统演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