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介绍
1、扬州市城区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项目,属于公共保险产品;
2、本次采购扬州市城区(包括江都区、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生态科技新城)年龄在49周岁以上,领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失独家庭父母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项目的承保、理赔等工作。适用于扬州城区内失独家庭父母,不包括上述区域内持有“扬州市暂住证”的居民和来扬逗留人员;
3、采购人:本项目采购人和保费支付机构为扬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4、投保人为扬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合同履行指定生效日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保险方案要求
本项目涉及保险险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住院津贴保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险种)。
本项目保险条款名称以成中标人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备的条款名称为准。投标中所用各条款须充分响应本采购文件所涵盖的保险责任,若有差异,需要在差异表中体现,并自行履行条款报备手续,否则将严重影响实质性响应程度。
2、保险方案:
项目名称 |
扬州市城区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项目 |
投保人 |
扬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
承保区域 |
扬州市城区(包括江都区、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生态科技新城) |
总人数 |
约4000人 |
保障对象 |
扬州市城区内年龄在49周岁以上,领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失独家庭父母。适用于扬州城区内失独家庭父母,不包括上述区域内持有“扬州市暂住证”的居民和来扬逗留人员。 |
保险费 |
100元/人/年 |
责任范围 |
1.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赔偿人民币30000元/人; 2. 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比例乘以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人; 3.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按照人民币100元/人/天赔偿,单次最高90天,累计最高180天。 |
(四)补充约定
为使被保险人获得完善的保险服务,中标人同意以下各项补充约定并将其视为未来保险合同的一部分,由保险双方共同遵守。
1、承担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约定
合同履行指定生效日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关于报表
中标人按季汇总承保及理赔数据,于次月10日前向本项目的经纪人递交相关承保及理赔数据及报,并于保险年度结束后15日内递交承保及理赔数据年报。
3、关于增值服务
(1)中标人一年内需配合扬州市及城区计生协慰问活动不少于5次;
(2)中标人在一年内举办计生家庭各类公益活动不少于5场;
(3)中标人在各镇、乡、街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服务人员;
(4)中标人在一年内配合扬州市及城区计生协开展失独家庭关怀活动不少于5次;
(5)中标人在一年内在城区范围内负责建设计生暖心家园不少于1个。
4、赔偿处理
(1)基本原则: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和拒绝被保险人索赔要求,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
(2)被保险人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确因运营需要而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
(3)涉及有责任的第三方事故时,被保险人不能在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以前放弃向其追索的权利;
(4)对于虽经被保险人努力仍无法完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提交工作,保险人须予以帮助并不得以此为由推卸、拖延和拒绝履行合同责任。
5、关于保险合同
(1)本采购文件与保险单、今后可能产生的批单、书面询问/答疑和双方往来函电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所有文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相互说明、互为补充、如条文含义不明确时,按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当文件间相互矛盾时,以本采购文件及最终协议为准;
(2)保险人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只是合同一方的理解,对争议或歧义的裁决应按保险法规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若仍有争议则以法院裁决为准;但本条约定并不排斥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的原则。
(3)中标人需在保费到账后60日内将保险凭证发放给参保人。
6、本次采购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7、如果赔付率低于70%,差额作用计生专项费用用于暖心家园费用或计生家庭慰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