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店乡养老服务中心委托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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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5120000241245 发布时间:2022-05-12 文档页数:77页 所需下载券:10
高店乡养老服务中心委托运营

采购需求

前注:

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1)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据实结算:以县民政局每月实际下拨数字为准):按月支付,每月县民政局下拨到乡,再由乡转拨给运营方。

(2)管理费用:按季度支付费用,合同签订后每年的4、7、10月份和次年1月份,依照每月的评价结果按比例实际支付上一季度的运营管理费用。 注:运营方提供资金结算申请表、正规发票、据实有效服务记录等或者运营方收款时向高店乡人民政府出具相关真实有效的收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据实结算。

2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一年一签

4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5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高店乡养老服务中心位于高店乡五四社区,占地面积15亩,建筑面积4666平方米,床位240张。宿舍楼六幢,综合办公楼一幢,餐厅食堂一幢,娱乐活动中心一幢。院内设有专户区、医务室、娱乐室、健身广场、门卫室、休憩公园等设施;院后有自留菜地4亩。截至2022年3月9日特困集中供养人员122人,设有特护区,2名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失能和半失能老人有专人护理,空调、热水器、网络电视等生活电器齐全,集医疗养老为一体的养老服务中心。

目前我乡正在进行养老服务中心硬件设施和智慧化养老软件配备的提升改造,将于2022年入夏前全面提升改造完成。届时将展现出更符合建制镇要求的高标准养老服务中心。

三、服务需求

负责高店乡养老服务中心的特困供养人员一切服务(吃穿医住葬、日常零花钱、理发、娱乐等服务)、特护区护理(门诊、住院护理费、住院发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费用、接送病人车费等与特困供养人员生病发生的相关费用)、食堂运营、安保服务、室内外院内院外停车场保洁、院内院外停车场绿化修剪、消防水电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含消防水电工作人员费用)、院内外及老人房间基本生活日常维修维护等服务;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燃料费、网络收视费等费用均由运营方支付;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疫情疾控、暴雨大雪灾害天气等公共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运营方支付;在运营中所产生的消防等设施维保费用及与第三方签定的维保合同等费用由运营方支付;运营方承担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所需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小工费用及院内膳食监督委员会成员等一切费用。

(一)运营方只能面向特困供养人员及政府认定的困难人员服务,不得从事与特困供养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在服务场所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运营方必须无条件接收特困供养人员和乡政府认定的困难人员,并要预留有空床位,确保新增特困供养老人及困难人员随时入住。

(二)参照安徽省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出“衣、食、住、行、医、葬(临终关怀)、娱乐活动”等各项实施方案和标准,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保证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生活起居,帮助老人完善精神层面需求,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吃、穿、住、医、葬、用、娱乐等需求,确保老人生活满意。

(三)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要位置,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宿舍整洁有序无安全隐患、早晚查房查人有登记、出入登记等内部管理,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落实值班制度,积极做好应急调度。切实将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提高防范能力,确保老人安全舒心的生活。

(四)运营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落实相关制度并予以公开。

(五)运营方要对照服务质量提升要求,做好院内特困供养人员的服务工作,要密切关注老人的思想情绪,随时掌握老人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老人不稳定的情绪,并做好思想开导和心理辅导工作,适时解除老人心结,确保老人心理健康。院内所有矛盾和纠纷要稳控在院内解决,杜绝矛盾扩大。

(六)运营方需遵守《劳动法》和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求的相关规定,配足配强管理服务人员,严禁不符合、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人员进入敬老院工作。工作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态度热情和蔼有礼貌。

(七)运营方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运营方提供服务与管理工作,高店乡养老服务中心及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等资产产权为高店乡人民政府所有,日常运营必备硬件设施、设备由高店乡人民政府提供,具体资产数量和现状详见《高店乡养老服务中心委托经营资产移交清单》,合同签订前,双方共同清点核对并签字,确认移交。运营方应对固定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营维修、维护,确保所有设施、设备在使用年限内完好运转。

(九)运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店乡人民政府有权解除所签订合同:

1、利用本项目场所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的。

2、未经高店乡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转包他人的。

3、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4、擅自改变设施、设备原貌,导致养老设施、设备无法正常运转的。

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6、导致老人发生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

7、在每月评分中连续2个月有禁止性条款扣分的。

8、违背肥民[2020]153号《肥西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文件第十二条政府供养对象的保障规定“当地财政拨付的供养经费、补贴经费落实到这些对象中,实行专帐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的。

9、经上级相关部门考核评价不达标的。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

(十)养老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预算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运营方书面提出,经乡政府批准后由乡政府实施。

(十一)养老服务中心所受到的捐赠物资由乡政府监管运营方负责统一用于院内老人。

四、人员配备(运营方至少配备人员)

高店乡养老服务中心人员配备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人员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1人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

运营管理

2人

至少有一人懂电脑会操作办公软件(原则上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

3

卫生保洁

3人

平均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

门卫安保

2人

平均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

食堂管理

3人

大厨1名,帮厨2名(平均年龄不超过60周岁)

6

专护护理

2人

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

7

消防人员

2人

负责院内消防设施及水电维护维修安装等

小计

15人

不少于小计15人

注:除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人员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评分条件外,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其余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服务实施前由乡政府负责核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高店乡政府有权终止合同并报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五、报价要求

本项目采用总价报价。本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总计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县民政局下拨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人员的各项供养经费和补贴经费(5466035.76元/3年),另一部分为高店乡人民政府提供的运营管理费用(600000元/3年)。

其中,根据肥民[2020]153号《肥西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第十二条政府供养对象的保障规定“当地财政拨付的供养经费、补贴经费落实到这些对象中,实行专帐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县民政局下拨的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人员的各项供养经费和补贴经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具体计费详见下表)。此次预算金额中剩余由高店乡人民政府提供的运营管理费用为可竞争金额,各投标方根据具体服务项目、根据可竞争费用(可竞争金额)自行报价。成交后,高店乡人民政府不再追加任何费用。投标方自行考虑报价风险。

不可竞争金额(不可竞争费用)如下:

序号

项目

内 容

每年预估金额(元)

3年合计(元)

备注

1

预估金额

集中供养122人,每人12574元/年:12574*122人=1534028(随在院人数增减而增减)

1534028

4602084

以2022年3月实际在养老院人数及2021年度下拨的各项补贴预估算。(每月院内特困供养人员有因死亡等原因而减少,因入院而增多),县民政局随着在院人员增减而增减经费(实际运营中以县民政局实际下拨数字为准)

32人失能补助,每月6706.56元/月,6706.56*12=80478.72元(随在院人数增减而增减)

80478.72

241436.16

护理区补助:每年100000元(确定数据)

100000

300000

集中供养122人2021年第四季度电费补助:2101.8元,2101.8*4=8407.2元

8407.2

25221.6

维护奖补款:2021年99098元(随在院人数增减而增减)

99098

297294

合计

1822011.92

5466035.76

说明:以上数据均依据肥民[2022]20号《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的通知》及肥民[2020]153号文件内容,及2021年度县民政局下拨的所有供养经费、补贴经费预估采购报价。县民政局随着在院人员增减而增减补助(以县民政局实际下拨数字为准,据实结算。)

注:以上县民政局下拨的经费只能全部用于养老院内特困供养对象,不得挪其他用途(如用于发放养老院内工勤人员工资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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