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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无废城市”建设技术咨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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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6280000272866 发布时间:2022-06-28 文档页数:41页 所需下载券:10
国家级“无废城市”建设技术咨询项目

招  标  需  求

 

一、项目背景

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下面简称工作方案),全国将推动100个以上地级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我市通过申报已正式纳入“十四五”时期国家“无废城市”建设名单。根据《工作方案》和我市申报承诺,要强化技术支撑,指导全市开展国家级“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二、项目原则

1. 坚持系统谋划、一体推进。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充分发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的重要作用,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下系统谋划“无废城市”建设,一体推进。

2.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固体废物产生强度高、回收利用水平低、处置缺口大等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按照优先源头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全过程无害化原则,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持续提升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

3. 坚持依法治理、深化改革。落实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技术、市场、监管四大体系,为“无废城市”建设提供支撑保障。鼓励地方主动创新、先行先试,积累好经验和好做法。

4. 坚持党政主导、多元共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格局。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协同增效的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园区、骨干企业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形成全社会户户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立项依据

1. 《“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 号)

2. 《关于做好国家“无废城市”试点申报的通知》(浙无废办〔2021〕8 号)

3. 《关于发布“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164 号)

4. 其他相关法规、规范、规划

 

四、项目内容

1. “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编制

根据《“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年版)等相关文件要求,调研舟山市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等发展现状、未来规划和特色亮点,收集“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所需要的资料;全面分析舟山市固体废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短板,充分依托现有工作基础,科学制定无废城市指标体系,编制《舟山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指标、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项目清单。

2. 技术支撑

提供6人以上(其中高工2人以上)高质量专业技术支撑队伍,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政策咨询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正高级职称,具有10年以上固体废物工作经验,承担或参与过国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现场长期派驻1名以上、从业5年以上的资深工程师进行技术支撑。

3. 培训与宣传

每年度组织国家、省市级专家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培训工作,以4次计;协调组织对其他地区开展无废城市创建调研与宣传工作,交流创建心得体会,学习先进理念与优秀案例,以2次计。

4、 技术指导

根据《舟山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主要任务要求,针对创建过程中的创新难点问题,与责任部门开展深入对接,开展专项研究,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沟通研究可行路线,指导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顺利实施。

5. 总结评估

按照国家评估办法,每年度按时配合开展舟山市创建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工作,参与指标建设完成情况的技术审核,配合总结凝练编制自评估报告,配合完成自评估报告报送工作。

 

五、进度要求

1. 签订合同后于2022年7月底前完成舟山市“十四五”时期 “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的送审稿编制。

2. 每半年度按时配合舟山市开展创建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工作,参与指标建设完成情况的技术审核;配合总结凝练编制自评估报告,配合完成自评估报告报送工作。

3. 根据《舟山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舟财采监2021(14号)文)的规定,进行验收。

 

六、编制成果提交

1. 实施阶段主要成果包括协助政府部门完成《舟山市“十四五”期间“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并参与技术指导,明确建设指标、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及材料附件。

2. 每年度按时配合舟山市开展创建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工作,参与指标建设完成情况的技术审核;配合总结凝练编制自评估报告,配合完成自评估报告报送工作,以4次计。

3.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文本、附件等为word、pdf格式。

 

七、服务期限要求:

2022年6月至2025年12月31日。

 

 

八、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合同正式签订生效且采购人财政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25%。

  第二次付款:2023年10月底前向中标人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25%。

第三次付款:2024年10月底前向中标人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25%。

次付款:项目结束通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九、报价要求

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进行报价。投标报价一旦核实确认,不得再做更改。对投标人漏报致使系统未能达到需求的功能和效果,其费用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 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

3. 投标总报价应包含完成项目的所有报价,不能在投标报价之外还有其他费用出现。

4. 扶持政策说明:

(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3%的扣除。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投标报价不予扣减。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供应商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小微企业证明,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投标报价不予扣减。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投标报价不予扣减。

上述(1),(2),(3)政策不重复计算。

此项由评标委员会集体核实后统一打分。

5. 本次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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