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北京市海淀区救助管理站于2003年8月1日正式成立,2004年10月经海淀区编办正式批准为民政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位于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东41 区,占地10余亩,建筑面积4600m²,救助床位200张。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接回安置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的通知》精神, 要求各区接回本区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自行安置照料。为做好长期滞留人员安置照料工作,结合海淀区购买社会服务相关规定,对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照料工作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二、项目服务要求
为北京市海淀区救助管理站提供护理服务的公司,必须是在行业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一定服务管理经验的企业,能胜任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的护理服务工作任务。据统计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38人左右,护理员、医生、厨师、主管共计26人,本项目总预算为228.5万元,以上预算费用均含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费、公积金、节日补贴等一切福利待遇。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如乙方经甲方考核合格,应甲方需要,双方可续约一年。
一、托养准备
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在长期滞留人员入住之前3天完成准备工作,并经甲方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开展照料工作。
2.乙方应当在长期滞留人员入住之前3天完成对长期滞留人员外貌特征等信息采集工作,制作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在交接过程中长期滞留人员走失、混淆。
3.乙方应当在长期滞留人员入住之前安排医护人员对长期滞留人员进行初步检视,了解其病史、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制定相应照料方案。
二、生活服务
4.乙方参照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为长期滞留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服务范围包括穿衣、修饰、饮食、排泄护理、皮肤清洁护理、压疮预防。
5.乙方应当根据长期滞留人员性别、年龄、智力水平、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实行分区救助、分类护理、应单人单床。
女性长期滞留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6.乙方应当为长期滞留人员照料服务,包括:
7.乙方应当为长期滞留人员提供衣物换洗、消毒服务。
8.乙方应当按照本市食药监部门要求,建立食品卫生制度,及时对餐具、炊具进行清洗、消毒,提供符合卫生营养要求的饮食。
9.乙方应当视天气情况,每日安排长期滞留人员进行户外活动。
10.乙方应当对长期滞留人员进行看护管理,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值班人员应当加强对年老、体弱、患病人员的巡查,在交接班时对患病、情绪异常等特殊长期滞留人员重点交接,保证长期滞留人员的安全,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三、环境卫生服务
1.乙方应当为长期滞留人员提供舒适、清洁、安全的环境卫生服务,服务范围包括长期滞留人员居室、洗浴、就餐、公共活动区域等。
2.乙方应当对长期滞留人员的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及时对其床上用品更换、清洗、消毒。
3.乙方应做好长期滞留人员的居室、洗浴、就餐、公共活动区域保洁消毒工作。居室应当每天通风换气,每天拖地清洁一次。
四、医疗服务
1.乙方所聘医生为长期滞留人员提供站内小病医疗、医疗护理和健康管理等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为长期滞留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协助长期滞留人员服药,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长期滞留人员进行肢体活动,做好常见病、多发病、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院前急救、转院工作。
2.乙方所聘医生应当参照本市当年核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标准,为长期滞留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乙方所聘医生应当建立长期滞留人员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4.乙方应当每年为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血常规、尿常规、胸透、传染病筛查等项目。
5.建立医生巡查制度,监测长期滞留人员的身体状况,确保有病及时得到治疗。
6.乙方所聘医生应当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长期滞留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并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7.乙方所聘医生应当为长期滞留人员建立外院治疗协调保障机制,治疗医院由甲方指定,遇有长期滞留人员罹患大病需入院治疗的情况,第一时间告知甲方,按照大病医疗工作流程,做好长期滞留人员住院治疗工作。突发疾病 的,应边处置边报告。
8.遇抢救生命垂危的长期滞留人员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长期滞留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意见,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医疗机构征求甲方意见,甲方应当建议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的规定处置,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9.乙方所聘医生为长期滞留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体检资料、护理记录、医疗救治资料、康复资料等,其中日常护理记录一般情况下周记,特殊情况下随时记录体温变化、病情变化、检查情况、诊治情况等;
10.乙方所聘医生为长期滞留人员建立医疗档案,包括门诊治疗或住院救治中形成的交接手续和入院登记表、离院登记表、出院证明、出诊抢救记录、出诊收费单据复印件、住院收费明细、院方抢救记录等医疗服务材料;
五、寻亲服务
1.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开展长期滞留人员寻亲服务。
2.乙方应当利用对长期滞留人员日常照料护理的便利,协助甲方经常开展长期滞留人员身份信息问询、核实工作,通过与长期滞留人员接触、交流,记录其叙述内容,分析地名、人名、口音等关键信息并甄别核实。查询中发现有待核实的身份线索,应及时报甲方核查。
3.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方式发布长期滞留人员的寻亲公告,公布长期滞留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
4.对于查明身份的长期滞留人员,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接待长期滞留人员亲属,并协助做好接送返乡等工作。
六、档案管理
1.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托养服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材料、电子文档的收集、整理和存档保管工作,确保托养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长期滞留人员一人一 档,统一编号,专人负责,用统一的档案袋或档案盒存放,专柜保存。
2.乙方协助甲方建立长期滞留人员档案,应包括如下资料:
3.乙方应当在托养工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并移交甲方。归档的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符合规范要求。
七、托养终止
1.长期滞留人员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甲方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 证明书。长期滞留人员在甲方机构内因突发疾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 乙方应协助甲方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原因证明书,在 24小时内撤销全国救助寻亲网寻亲公告,并办理终止照料手续。
详情请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