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2、供应商产品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由评委鉴定供应商产品能否达到要求。如供应商没有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完全按照本采购文件要求。
3、技术要求及标准的执行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产品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4、产品如涉及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的,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5、本项目安装要求参照附件《永嘉县信号灯杆交通设施安装规范 10.9》。
二、招标清单及技术要求
2.1、维护路口清单
序号 |
路口名称 |
方向数 |
1 |
223省道-石埠村 |
4 |
2 |
223省道-响山大桥 |
3 |
3 |
峙口高速口 |
3 |
4 |
223省道-峙口大桥头 |
4 |
5 |
虹三线-峙口大桥 |
4 |
6 |
223省道-渭石大桥 |
3 |
7 |
223省道-环城东路 |
3 |
8 |
223省道-环城西路 |
3 |
9 |
223省道-沙门路 |
3 |
10 |
223省道公路局口 |
4 |
11 |
223省道-黄屿路 |
4 |
12 |
223省道-黄田岭隧道 |
4 |
13 |
223省道-黄田卫生院 |
4 |
14 |
223省道-黄田高速出口 |
3 |
15 |
223省道-黄田街 |
4 |
16 |
223省道-站北大道(原金穗路) |
4 |
17 |
223省道-千石路 |
4 |
18 |
环城西路-县前路 |
4 |
19 |
环城西路-广场路 |
4 |
20 |
环城西路-码道西街 |
4 |
21 |
永兴路-沙门路 |
4 |
22 |
永兴路-县前路 |
4 |
23 |
永兴路-广场路 |
4 |
24 |
永兴路-码道西街 |
4 |
25 |
环城西路-环城北路 |
4 |
26 |
环城北路-上塘街 |
4 |
27 |
环城北路-环城东路(隧道口) |
4 |
28 |
环城北路-永建路( 人民医院) |
4 |
29 |
临城南路-振兴路 |
4 |
30 |
环城西路-永建路 |
4 |
31 |
县前路-下堡西路 |
4 |
32 |
越江路-永建路 |
4 |
33 |
104国道-后江路 |
4 |
34 |
104国道-千石桥下 |
6 |
35 |
104国道-龙桥北 |
3 |
36 |
104国道-珠岙路 |
4 |
37 |
104国道-白水路 |
4 |
38 |
104国道-瓯北二中路 |
4 |
39 |
104国道-马岙路 |
4 |
40 |
104国道-三桥路 |
3 |
41 |
瓯北大道-三桥路 |
4 |
42 |
浦西街-三桥路(林垟) |
4 |
43 |
双塔路-三桥路 |
4 |
44 |
三塘线-瓯越大桥下 |
4 |
45 |
三塘线-瓯北八小前 |
4 |
46 |
三江-过江通道 |
3 |
47 |
瓯北大道-龙桥路 |
4 |
48 |
永宁路-罗浮大街 |
4 |
49 |
三塘线-罗浮大街 |
4 |
50 |
三塘线-罗西大街 |
3 |
51 |
三塘线-龙桥北街 |
4 |
52 |
楠江中路/瓯北大道-罗浮大街 |
4 |
53 |
双塔路-罗浮大街 |
4 |
54 |
双塔路-罗浦路 |
4 |
55 |
双塔路-龙桥路 |
4 |
56 |
双塔路-昌新路 |
4 |
57 |
双塔路-江北街 |
4 |
58 |
双塔路-王家圩 |
4 |
59 |
双塔路-张堡东路 |
4 |
60 |
五星大道-轻纺路 |
4 |
61 |
阳光大道-三桥下 |
3 |
62 |
阳光大道-五星路 |
4 |
63 |
阳光大道-张堡东路 |
3 |
64 |
阳光大道-轻纺路 |
3 |
65 |
阳光大道-园区大道 |
3 |
66 |
阳光大道-礁头路 |
3 |
67 |
阳光大道礁下西路 |
3 |
68 |
浦西街-王家圩路 |
4 |
69 |
瓯北大道-江北街 |
4 |
70 |
双塔路-园区大道 |
4 |
71 |
阳光大道-罗浮大街 |
4 |
72 |
阳光大道-罗浦西路 |
4 |
73 |
阳光大道龙桥路 |
3 |
74 |
阳光大道-昌新路 |
3 |
75 |
阳光大道-新江路 |
3 |
76 |
阳光大道-江北大街 |
3 |
77 |
阳光大道-王家圩路 |
3 |
78 |
兴桥路-镇前街 |
4 |
79 |
永临大道-园区路 |
4 |
80 |
永临大道-镇前街 |
4 |
81 |
333省道-梅岙高速口 |
4 |
82 |
桥东南大街-公园路 |
4 |
83 |
桥联路-外岙路 |
4 |
84 |
桥东南大街-镇中路 |
4 |
85 |
桥东南大街-商联路 |
4 |
86 |
桥头大道-新城大道 |
4 |
87 |
S26高速内档高速口 |
3 |
88 |
S26高速岩坦高速口 |
3 |
89 |
41省道南复线(溪南) |
4 |
90 |
223省道-溪南加油站 |
4 |
91 |
223省道-南复线 |
4 |
92 |
S223省道-珍下线 |
4 |
93 |
223省道-雁楠公路 |
3 |
94 |
S223省道-九丈口 |
3 |
95 |
s26高速花坦出口 |
4 |
96 |
S223省道-霞川路 |
4 |
97 |
S223省道-三角岩路 |
3 |
98 |
104国道-美人岗隧道 |
4 |
99 |
104国道-乌仁路 |
4 |
100 |
广安路-乌仁路 |
4 |
101 |
芦池街-乌仁路 |
4 |
102 |
电力路-乌仁路 |
4 |
103 |
104国道-东蒙路 |
4 |
104 |
电力路-新宅路 |
4 |
105 |
S41南复线-九房路 |
3 |
106 |
S41南复线-九黄线(李茅大桥) |
4 |
107 |
S41南复线-桐州村 |
4 |
108 |
104国道-新建村 |
3 |
109 |
104国道-开垟村 |
3 |
合计 |
109个路口 |
402 |
注:
(1)红绿灯维护包含链路(专网网链路带宽10M)费用。
(2)▲本次招标日常维护信号灯灯控路口为109个,合同履行期内部分路口将由其他单位移交至采购单位,部分移交路口费用按剩余维护期计算(所报维护费÷365天*剩余维护期)。在协议期内,价格不再发生变动,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须注意可能承担的风险费用。
2.2 红绿灯维护作业的主要要求
(1)中标人将作为采购人红绿灯维护服务的承接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
(2)中标人在运维前必须全面检测一次,其费用由中标人负责,以确保各路口交通信号灯运作正常、无故障。中标人在服务期间需每天进行巡查,做好相应的巡查记录。
(3)中标人须在本地长期设置固定的专业相关维护人员不少于5名。
(4)中标人须在本项目本地提供登高专业作业车至少一辆。登高作业车需长期停放在永嘉县,如因特殊原因(如年审等)需驶离本地的,中标人须另行提供备用车辆,并至采购人报备,得到许可后方可更换。
(5)中标人须设立投诉专线电话,并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当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时,接到通知后(包括网络通知、短信通知、电话通知及书面通知等),中标人必须在上塘、瓯北两城区半个小时,其他地方1小时内派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同时在投标时须承诺修复时间(从接到报修时间至修复完成时间)。
(6)若线路井盖、线箱损坏或被盗时,中标人必须负责更换;如在更换或维修交通信号灯时对造成绿化损害,中标人必须负责补种,补种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7)如果线路维修需要开凿路面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中标人才能施行路面开凿工作,恢复开凿路面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8)对承包项目内的交通信号灯,中标人必须定期保养以便其正常运转。
(9)在设施维修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且遵守和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尽可能不影响道路交通。中标人必须为所有维修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维护期所有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在维护管理期间,中标人必须购置一批相应的维修应急配件,承包费用不作增减,由中标人在报价中考虑。
(11)中标人必须接受采购人的业务指导,及时处理和改正提出的存在问题。
(12)各路口如有设备损坏后,无法修复,必须更换新的设备时,更换设备应与原有设备同系列同型号,如原型号的产品停产或不再销售时,需更换为同系列更高级别的产品,不得以次充好,设备更换前需征得采购人的同意。如未经批准擅白更换,经查实后,需立即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无条件更换,发现一次扣10000元。
(13)各路口如有管路损坏的,预埋管路必须采购DN100的内套耐腐衬套的镀锌钢管,不得采用PVC管或PE管。
(14)为保证维护质量,中标人须自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服务软件,能够实现与采购人的实时通讯。系统要求具有网络派单、网络接收派单、派单反馈、派单确认、信息查询等相关功能,必须能够对每次报修做好相应的报修记录,报修记录至少应包含(不限于):接到报修时间、报修人、报修方式、报修内容、处理结果、派出人、派出时间、现场处理记录(包括故障原因、维修记录、修复时间【由交警部门确认】等)。投标时各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该部分相关费用,综合报价。
2.4 交通信号灯日常维护内容及范围:
(1)在期限内维保内容包括各灯控路口的交通信号机、信号灯(车道灯、非机动车道灯、人行横道灯)倒计时器以及地下管道、馈线、窨井等。
(2)交通信号灯线缆短路、断路及交通信号灯配件、附件损坏的,信号机自然损坏、烧毁以及电子元件故障的,凡影响交通信号灯正常运转的都在维护之列。
(3)如网络信号机损坏,经厂方检测无法修复,需重新购置的,在维护之列。
(4)交通信号灯设施因交通事故、他人施工、故意破坏及盗窃等因素导致损坏的,在维护之列。
(5)因不可抗拒力如遇自然灾害(指台风、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在包年维护范围。
(6)因道路改造、交通重新组织需移动或改变交通信号灯设施的,其修复费用不在包年维护范围之内。
2.5 维护单位应在永嘉设立维修点,配备专职技术人员5人,负责检查系统报修情况并反馈维修成果,及时安排维修工作,并协助民警完成日常的工作事务。
▲2.6 交通信号设施维护(维修)的响应时间:属于合同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交警大队通过维护系统派送工单时起,30分钟内到场修理,沿江地区1小时内维修完毕,山区2小时内维修完毕,维护时间每超出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扣500元;维护时间超过5小时或一个月内维护点位同一地点出现两次同样故障的,扣除该点位当月的全部维护费用,山区和沿江以沙头镇为界,沙头镇划归山区。情况复杂的(比如线路施工),8小时内修复完毕,情况特别复杂的(比如管路开挖等),24小时内修复完毕,涉及工程类(比如立杆施工等)的五天内修复,遇特殊情况的,应与交警大队协商,争取尽快修复。平台故障参照上述沿江维修要求执行。每月必须保证交通信号灯正常运行率不低于95%(自检发现故障、停电、交通事故不计算在内),每下降1%扣3000元,扣款按月执行。维护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维护的,交警大队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该维护单位应得的维护工程款内扣除。
2.7 维护单位接到维修通知后要按照时限进行维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修复的,要将故障原因和解决方案立即通知采购人,确因特殊原因长时间不能修复的,24小时内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的书面材料到采购人;不合格的、瞒报漏报的每次扣除维护费10000元。
2.8 质量安全责任:维护单位施工安装期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施工,确保安装质量和生产安全,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因维护单位维护质量原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维护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日常新建和维修隐蔽(地下)管道中不得有电源接头并且保证交通信号灯是一灯一线的或者隐蔽工程施工要求达到相关技术标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10000元,上不封顶;其他相关工程未达到《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等也参照上述罚金执行。采购人可以对保修内的各个路口进行抽查,发现上述问题同样参照上述罚金执行。
2.9 维护单位提供维修备件。采购人重新渠化路口时,维护单位负责对相关设施进行拆除、增加、修改,保证交通信号灯适应新的路口渠化方案。调整不及时的,每次扣除维护费10000元。
▲2.10 维护单位有3次以上(含3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如果造成采购人损失的,维护单位应予以赔偿)。
▲2.11 因工程(维护)验收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维护单位应无条件进行返工,直至验收合格或隐患消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维护单位负责,产生的费用,交警大队不予支付。若维护单位有2次拒不返工或出现2次工程(维护)验收不合格或存在2次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情况的,交警大队有权无条件取消年度中标合同。
2.12 维护单位在承担上述所有条款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给予解除合同的除外)。采购人未能及时追究维护单位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采购人放弃追究维护单位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2.13 维护单位投标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是由于维护单位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维护单位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采购人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15%赔偿金。同时,采购人有权无条件取消年度中标合同。
2.14 维护单位上路工作期间必须穿背面印有本维护单位名称的工作服。经发现未按规定着装的,第一次:警告维护单位并进行整改。第二次:处罚维护单位500元并进行整改。第三次:处罚维护单位1000元并进行整改。以此类推。
▲2.15 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排查并完成所有故障路口的维修(包括线路、管路),费用包含在内,因违约解除合同关系的,上述维修费用不退还中标单位。
2.16 合同期结束后,维护单位需对路口信号灯维修,完成后交付业务主方,待业主验收后方能结束合同,如维护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维护的,采购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该维护单位应得的维护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其他说明:本次招标需要将一个十字路口一年的信号机维护费用进行报价,合同履行期内部分路口将由其他单位移交至采购单位,该路口费用按剩余维护期计算(所报维护费÷365天*剩余维护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