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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乡镇小微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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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9140000299488 发布时间:2022-09-14 文档页数:44页 所需下载券:10
岱山县乡镇小微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

招标需求

 

一、乡镇站运行维护方案

1.1日常维护方案

1.1.1运行维护总体要求

建立自动站运行维护制度,建立文件化的日常运行体系;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运行维护管理人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站点巡检,检查设备及系统是否正常;

每周对采样设备至少巡检1次、检查系统气路、仪器采样流量、监测仪器、数据采集存储和传输系统、校准系统和其它辅助设备等运行是否正常;每周对气体类监测仪器进行校准;每季度对颗粒物仪器进行校准;

建立采样仪故障报修制度和必要备品备件库。空气站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数据异常,如不能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应及时更换备机,确保数据实时发布。及时联系仪器售后进行维修,并及时报采购人;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每个月清洗一次采样头,保证采样头、采样管内无积灰、积水或障碍物;

做好空气站运行管理记录和存档,包括仪器原始设置、报警、维修、更换、保养、仪器校准、采样管清洁等内容;

在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在工作时间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维修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安装备用仪器。

 

1.1.2运维工作内容

1.1.2.1一般执行内容

1.运维工作一般执行内容:

(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检查供电、电话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25℃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小于3℃,相对湿度保持在85%以下;

(4)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5)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6)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7)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1.1.2.2具体执行内容

运行维护过程中,主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 空气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2. 空气站的日常质量管理;

3. 空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

4. 空气站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上报;

5. 空气站的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

6. 其他空气站相关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

7. 空气站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空气站与市生态环境局通讯正常;

8. 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

9.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岱山分局,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岱山分局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10.对于仪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仪器报废,及时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岱山分局

1.1.2.3每日工作内容

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空气站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3)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市、县两级环境监控负责部门,在每日6时~23时出现的故障,应在4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4)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5)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市环境监控中心并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

1.1.2.4每周工作内容

每周至少巡视空气站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完成的工作包括:

(1)查看空气站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4)对臭氧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5)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6)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7)检查空气站的通讯系统,保证空气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8)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9)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空气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10)及时清除空气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及时剪除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

(11)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空气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12)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3)每周对气象仪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14)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或滤膜负载超过50%,及时进行更换;

(15)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1.1.2.5每月工作内容

(1)清洗PM10及PM2.5切割器,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

(2)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分析仪,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校准。

(3)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4)每月对数据进行备份。

1.1.2.6每季度工作内容

(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2)对PM10和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校准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

1.1.2.7每半年工作内容

(1)检查PM2.5、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2)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3)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空气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

(4)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1.1.2.8每年工作内容

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所有泵组件。

1.1.3监测仪器的质控要求

1.1.3.1点式监测仪器校准要求

a)    具备自动校准条件的,每天进行1次零点检查;不具备自动校准条件的,至少每周进行 1 次零点检查。当发现零点漂移超过仪器调节控制限时,及时对仪器进行校准。

b)    具备自动校准条件的,每天进行1次跨度检查,不具备自动校准条件的,至少每周进行1次跨度检查。跨度检查所用标气浓度一般为仪器 80%量程对应的浓度,也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环境中污染物实际浓度水平来确定,但会高于上一年污染物小时浓度的最高值。当发现跨度漂移超过仪器调节控制限时,及时对仪器进行校准。

c)    O3监测仪器的零点检查(或校准)、跨度检查(或校准)操作应避免在每日12时至 18 时臭氧浓度较高时段内进行,若必须在该时段进行,检查(或校准)时间不应超过1个小时。

d)    每半年进行1次多点校准(又称线性检查)。

e)    对于监测仪器的采样流量,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当流量误差超过±10%时,应及时进行校准。

1.1.3.2β射线法仪器质控要求

a) 气路检漏。依据仪器说明书酌情进行流量检漏,每月1次;对仪器进行流量检查前应进行检漏,更换纸带或者清洁垫块也应检漏。检漏时仪器示值流量≤1.0L/min,通过检查;当示值流量>1.0L/min时,表明存在泄漏,需排查并解决泄漏问题,直至通过检查。

b)流量检查。每月用标准流量计对仪器的流量进行检查,实测流量与设定流量的误差应在±5%范围内,且示值流量与实测流量的误差应在±2%范围内。当实测流量与设定流量的误差超过±5%,或示值流量与实测流量的误差超过±2%时,须对流量进行校准,校准后流量误差不超过设定流量的±2%。

c)气温测量结果检查。每季度对仪器测量的气温进行检查,仪器显示温度与实测温度的误差应在±2℃范围内,当仪器显示温度与实测温度的误差超过±2℃时,对温度进行校准。

d)气压测量结果检查。每季度对仪器测量的气压进行检查,仪器显示气压与实测气压的误差应在±1kPa范围内,当仪器显示气压与实测气压的误差超过±1kPa时,对气压进行校准。

e)    配备外置校准膜的β射线法仪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标准膜检查。检查结果与标准膜的标称值误差应在±2%范围内。

f)    仪器内部的气体湿度传感器应毎半年检查一次,仪器读数与标准湿度计读数的误差应在±4%范围内,超过±4%时应进行校准。

g)    数据一致性检查。每半年应对仪器进行一次数据一致性检查。数据采集仪记录数据和仪器显示或存储监测结果应一致。当存在明显差别时,检查仪器和数据采集仪参数设置是否正常。若使用模拟信号输出,两者相差应在±1μg/m3范围内。模拟输出数据应与时间、量程范围相匹配。每次更换仪器后均应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

h)仪器说明书规定的其它质控内容。

i) 记录质控情况。

 

运维设备:颗粒物分析仪(PM2.5 PM10);气态污染物(臭氧)分析仪 ;气象(气象五参数)分析仪

注:投标人提供采购人目前所使用的相关运维设备制造厂家的备品备件授权书(以上提供证明材料影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需提供,若无法提供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取得采购人目前所使用的相关运维设备制造厂家的售后服务承诺书的(以上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彩色图片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需提供,若无法提供作无效标处理。

 

二、时间要求

自合同签订后至少3年。

 

三、付款方式

根据投标单位运维年限,确定每年运维费用。运维费用包含五个乡镇小微空气站站房租赁费用,每个站房壹万伍仟元/年。每年费用分两次支付。

第一次付款: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中标人年度合同金额的60%,中标人自收到项目款后即刻开展工作。

  第二次付款:每年服务周期满后,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本轮服务周期内支付的站房租赁费用凭证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人合同金额的40%。

 

四、报价要求

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进行报价。投标报价一旦核实确认,不得再做更改。对投标人漏报致使系统未能达到需求的功能和效果,其费用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 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运维费用包含五个乡镇小微空气站站房租赁费用,每个站房壹万伍仟元/年。

3. 投标总报价应包含完成项目的所有报价,不能在投标报价之外还有其他费用出现。

4. 扶持政策说明:

(1)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投标人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要求,并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则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投标人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要求,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则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投标供应商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不认定为中小企业,此次投标无效)。

5. 本次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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