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 本项目执行标准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44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04年);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1年);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2007年);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8号);
《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浙水科〔2016〕1 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编报2016年度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水办科〔2016〕2号)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设计方案要点》(浙水办信〔2016〕3 号);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浙水科〔2016〕12号);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管理平台总体方案的通知》(浙水办科〔2019〕8号)
《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浙委改发〔2021〕2号);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应用组件目录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数局发〔2021〕4号);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浙委改发〔2021〕2号);
技术依据
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系统设计将遵循国家和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有关业务、技术、数据等标准和规范。
1.《数字化改革术语定义》(DB33/T 2350-2021);
2.《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2020);
3.《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 25058-2019);
4.《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
5.《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B/T 28448-2019);
6.《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 25070-2019);
7.《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6-2007);
8.《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8567—2006);
9.《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GB/T 9385-2008);
10.《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GB/T 9386-2008);
11.《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 15532-2008);
12.《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 19668.1-2014);
13.《软件维护指南》(GB/T 14079-1993);
14.《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GB/T 14394-2008);
15.《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GB/T 21064-2007);
16.《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GB/T 8566-2007);
17.《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T 8567-1988);
18.《软件工程术语》(GB/T 11457—2006);
19.《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GB/T 12505-1990);
20.《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GB/T 12504-1990);
21.《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GB/T 9385-1988);
其他有关执行标准
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服务、产品同时有几个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本次采购服务、产品的供货、运输、装卸、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培训、检验、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维保期服务、产品终身维修等各项工作,并保证投标服务、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能与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如中标,中标供应商及制造商对中标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能与可靠性负全部责任。
二、本次采购需实现的目标
将 18 项涉及基层治理的水域监管事项集成为问题全量归集、高效联办、闭环运转的“一件事”,推进基层履职效能最大化、负担最小化,推动基层水域监管全链条闭环管理,及时制止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等涉水行为,保障河湖水域行洪通畅,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维护河湖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200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吉余村考察时,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2017年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新思路,为下一阶段水利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会议要求,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2050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水利作为经济社会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重要的支撑保障,必须先期实现现代化。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以水利现代化促进水利信息化,增加水利的科技含量、降低水利的资源消耗、提高水利的整体效益是新时期水利发展的必由之路。
2019年水利部明确提出了“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抓牢智慧水利顶层设计,构建安全实用、智慧高效的水利信息化系统,以水利信息化驱动水利现代化,为新时代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指导全国智慧水利信息化建设,2019 年 7 月 25 日水利部正式印发了《智慧水利总体方案》(水信息〔2019〕220 号)。
浙江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启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政府行政质量、办事效率。根据省政府、水利部的要求,2019 年 8 月 26日浙江省水利厅印发了《浙江省水管理平台总体方案》(浙水办科〔2019〕8 号)(以下简称《省总体方案》),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水利数字化转型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按照《省总体方案》提出的“1161”总体架构,我省将全面推进水资源保障、河湖库保护、水灾害防御、水发展规划、水事务监管和水政务协同等六大水利核心业务的数字化转型,打造全省水利系统统一工作平台,全面实现“掌上办事”、“掌上办公”。
2022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主要包括强化河湖长制、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强智慧河湖建设、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其中智慧河湖建设主要包括:一、提升河湖监管信息化水平。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划界成果上图,推动全国大江大河岸线功能分区成果和采砂管理规划成果上图,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许可数据,加强涉河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推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管理效能;二、开展河湖遥感监管。结合数字孪生流域(河流)建设,完善现有河湖遥感监控平台,推进图斑智能识别、疑似问题预警预判,对侵占河湖问题快速响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三、完善河湖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河湖管理督查APP,优化完善各省级系统与水利部系统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推进基层治理“一件事”集成改革是深化“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推动基层智治系统建设的重要任务。按照 《关于深化“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推进基层治理系统 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2〕24号)文件精神和全 省基层治理系统建设推进会部署要求。龙湾区水系发达,水资源丰富,人口居住密度大,导致水域监管难度大,因此急需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创新监管模式,加强水域监管能力,提升依法治水能力。应用“标准化+信息化”理念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提升信息整合共享和业务智能管理水平,实现水利工程运行“全流程、痕迹化、可追溯”管理,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程效益,助力水利工程现代化管理。这些探索的工作经验,为水域监管“一件事”试点创造良好的工作基础。
1.确定监管事项清单
基于《基层治理一件事一本账S0》水域监管“一件事”中的18项监管清单作为监管事项基础,同时结合法律法规、部门“三定”规定和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逐一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梳理形成综合监管“一件事”事项清单。
2.建立监管对象名录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梳理各部门、各事项对应的监管对象名录,整合为水域监管“一件事”监管对象名录,建立水域监管对象名录库。
3.优化再造监管程序
通过多部门、多环节联手,统一监管目标、标准、程序等,强化监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的同一监管对象,开展“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的综合检查;对涉及多个监管环节的同一监管对象,实施“全程闭环、无缝衔接”的联动监管。
4.制定水域监管制度
按照“谁牵头、谁发起”的原则,统筹制定水域监管制度,明确水域监管的对象、内容、频次、方式、措施、程序、分工等要求,监管频次由各参与部门共同商定。根据水域监管频次安排,统筹制定水域监管工作计划,确定检查时间、方式、人员等。水域监管工作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5.搭建水域监管应用场景
依托于浙里“九龙联动治水”河湖库保护应用平台搭建水域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与“基层治理四平台”互联互通,搭建水域监管应用场景,PC平台功能实现涉水事件接收、事件办理及处理反馈功能。移动端基于浙政钉实现接收上级指派的涉水事件,并通过移动端进行事件处理上报,同时可上报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水域监管数据库
构建水域监管基础信息数据信息库,以及涉水事件的相关处理信息库等。
(2)应用支撑平台
建立统一应用支撑平台,为水域监管业务提供统一的技术架构和运行环境,实现数据和软硬件资源共享,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用户可以在平台上,根据应用需求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搭建各种具体的应用,保证在逻辑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3)水域综合监管
基于GIS展示正在执行及待执行的水域监管事件及事件处理流程节点。通过综合信息展示,实现水域监管事件信息图上展示,辅助监管人员判断项目合理、合规性,提高监管效率。包括综合信息、事件指派、接收、处理、台账分析、后台管理、公众服务平台管理等功能。
(4)水域综合管理移动端
通过浙政钉移动平台,在平台内上架水域监管一张图功能模块,工作人员可登录该模块通过移动端接收上级指派的涉水事件,并通过移动端进行事件处理上报,同时可上报自身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功能包括任务接收、事件处理、巡查上报及信息查询等功能。
(5)水域监管公众服务
建设水域监管公众服务(浙里办),通过浙里办移动平台,在平台内上架水域监管公众服务模块,用户可登录该模块通过移动端对涉水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可对举报问题的处理进度进行查询,并对处理的结果进行评价。同时平台对相关重点涉水违法事件开辟曝光台,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曝光。
6、完善监管措施方式
将 18 项涉及基层治理的水域监管事项集进行深化完善分类不同监管方式,对不同事项、不同类型的监管对象,量身定制差异化监管措施。应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广应用移动监管,优化完善非现场监管,打造智慧监管模式。
(三)项目建设原则
1.全局性和整体性
从实际需求出发,实现数据共享,把系统建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和管理与决策的核心工具。
2.标准化与规范化
为确保系统的质量,系统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标准与规范,制定规范的管理流程,确保流程的高效性和操作的标准化。
3.实用性
系统要尽量具有人性化的设计,做到易操作、数据调用迅速、界面友好美观、易管理、查询与统计功能灵活完善、数据更新和维护简便、系统升级容易等特点,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4.安全性
系统要具有完备的数据保护和备份机制,同时具备较强的容错能力以及故障恢复能力。
5.稳定性与高效性
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从软、硬件等角度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提高运行、运算效率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系统应在适当的部位做适当的优化。
6.灵活性
系统要具有强大的参数配置功能,可以根据业务的变化方便快捷的修改系统参数,满足业务的需求。
7.开放性与兼容性
系统的开放性涉及到网络、中间件、数据库、数据交换平台、应用软件等。按照开放性、标准化原则来规划设计方案,使系统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可移植性。
8.可扩展性
系统的性能具备一定的超前性,以保证未来几年不至于落后;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不断发展,系统还具有良好的可升级性;随着其它类别系统的建设内容增加,提供扩展性接口。
(三) 建设清单
序号 |
建设内容 |
内容描述 |
单位 |
数量 |
一 |
监管事项清单梳理 |
基于《附件1:基层治理一件事一本账S0》水域监管“一件事”中的18项监管清单作为监管事项基础,同时结合法律法规、部门“三定”规定和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逐一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梳理形成综合监管“一件事”事项清单。 |
项 |
1 |
二 |
水域监管流程再造 |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梳理各部门、各事项对应的监管对象名录,整合为水域监管“一件事”监管对象名录,建立水域监管对象名录库。 |
项 |
1 |
三 |
制定水域监管制度 |
按照“谁牵头、谁发起”的原则,统筹制定水域监管制度,明确水域监管的对象、内容、频次、方式、措施、程序、分工等要求,监管频次由各参与部门共同商定。根据水域监管频次安排,统筹制定水域监管工作计划,确定检查时间、方式、人员等。水域监管工作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
项 |
1 |
四 |
搭建水域监管应用场景 |
|
|
|
1 |
数据共享对接 |
对接基层四平台、省市平台,且需要基于浙里“九龙联动治水”应用 116N 的总体框架,在浙里“九龙联动治水”河湖库保护应用下开展水域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建设。 |
项 |
1 |
2 |
数据库搭建 |
构建水域监管基础信息数据信息库,以及涉水事件的相关处理信息库等。 |
项 |
1 |
3 |
应用支撑平台建设 |
建立统一应用支撑平台,为水域监管业务提供统一的技术架构和运行环境,实现数据和软硬件资源共享,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用户可以在平台上,根据应用需求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搭建各种具体的应用,保证在逻辑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
项 |
1 |
4 |
水域综合监管平台 |
|
|
|
4.1 |
综合驾驶舱 |
考虑不同风险的场景专题应用,利用数据可视化技术搭建水域监管“一件事”综合驾驶舱,以图表组件以及地理组件为基础,通过色彩、布局、图表的综合运用,将数据由单一的数字转化为各种动态的可视化的图标, 从而实时地将数据展示给用户,实现不同场景专题的切换,满足水域监管需求,通过图表结合形式显示水域的动态监测数据、静态基础数据,实现数据多元化呈现。 |
项 |
1 |
4.2 |
事件分析(四定) |
1、定位 |
项 |
1 |
4.3 |
问题协同处置(派发) |
根据确认的问题类型,进行问题派发到具体人员或小组。 |
项 |
1 |
4.4 |
任务接收 |
实现任务接收功能,并实现任务分配接收。 |
项 |
1 |
4.5 |
任务处理 |
实现问题上报,支持问题照片、视频、语音及文字上报方式。 |
项 |
1 |
4.6 |
绩效考核 |
季度考评结果形成报告单,报送区政府主要领导,将水域监管“一件事”考核评价结果纳入龙湾区考绩办对相关部门、乡镇及河湖长的年度考核,确保监管工作力度。统计办结率、超期办结、退件率及满意度,并进行各部门排名。 |
项 |
1 |
4.7 |
后台管理 |
实现权限管理、用户管理及后台数据维护管理等功能 |
项 |
1 |
5 |
水域综合管理移动端 |
通过浙政钉移动平台,在平台内上架水域监管一张图功能模块,工作人员可登录该模块通过移动端接收上级指派的涉水事件,并通过移动端进行事件处理上报,同时可上报自身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功能包括任务接收、事件处理、巡查上报及信息查询等功能。 |
项 |
1 |
6 |
水域监管公众服务 |
建设水域监管公众服务(浙里办),通过浙里办移动平台,在平台内上架水域监管公众服务模块,用户可登录该模块通过移动端对涉水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可对举报问题的处理进度进行查询,并对处理的结果进行评价。同时平台对相关重点涉水违法事件开辟曝光台,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曝光。 |
项 |
1 |
五 |
基础运行环境 |
(一)3台云主机租赁 2年; 要求:1、公网入口-代理服务器,CPU:8核/内存:16GB/数据盘:500GB(SAS)/操作系统:Centos7.8/系统盘:150G/带宽:50M; 2、应用服务器,CPU:8核/内存:32GB/数据盘:500GB(SAS)/操作系统:Centos7.8/系统盘:150G/带宽;50M; 3、数据库服务器,CPU:8核/内存:32GB/数据盘:1T(SAS)/操作系统:Centos7.8系统盘:150G/带宽:20M。 |
项 |
1 |
(一)1台配套电脑租赁2年; 配置要求:i7-12700/250G+1T/16G/GTX1650 4G显卡/AOC23.6寸/罗技MK120套件/长城500W电源+机箱 |
项 |
1 |
附件:水域监管“ 一 件 事 ”18项监管清单
序号 |
所涉事项(职责) |
1. |
人为缩窄、侵占河湖空间及与水争地,非法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土地的监管 |
2. |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实行严格保护,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 |
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 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监管 |
4. |
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设置排污口的监管 |
5. |
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监管 |
6. |
城市河道保洁 |
7. |
建筑工地施工污水直排河道的监管 |
8. |
破损雨污水管道的维修,防止渗漏的污水流入河道 |
9. |
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监管。及时组织清除影 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
10. |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以及将内河 农(林)自用船舶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的监管 |
11. |
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的监管 |
12. |
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监管 |
13. |
擅自围垦湖泊用于养殖、种植的管理 |
14. |
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履行和案件查处相关的监管职责 |
15. |
开展水域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
16. |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维修养护及河道清淤、保洁和日常巡查 |
17. |
及时劝导制止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建设活 动,以及修建对防洪有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 水塘、湿地等违法行为,并上报给部门 |
18. |
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查处涉水违法行为,核查整改动态 |
三、 商务条款
1.质保期
▲1.1自项目验收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本项目软件系统须整体提供至少2年(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免费服务,须保证软件系统正常运行且无额外费用产生。在免费服务期内,中标供应商负责本期项目建设软件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须提供7*24小时服务,须在0.5小时内对用户单位所提出的系统维护要求做出反应;须12小时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在不追加功能的情况下,中标供应商还须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软件产品自项目验收签字之日起,免费提供2年的软件功能修正、优化、技术支持等服务;
1.2在设备质保期内,须负责对其提供的软件进行维护,不收取额外费用,响应时间必须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1.3免费服务和质量保修期内,中标供应商要24小时电话响应技术咨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接到用户单位维修要求电话后,须2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维修。同时,中标供应商应对由于自身设计、工艺、质量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如中标供应商未按照时限要求限时解决,严重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的,采购人有权另请第三方技术人员予以解决,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2.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合同金额的1%的履约保证金(接受保函);在1年质保期后无息退还。
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实现贯通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履约完毕通过验收后支付余款。
3.交货地点
3.1 交货地点:按采购人要求。
3.2 质量标准: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
3.3 送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4.工期要求
▲4.1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之后10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建设并上线试运行,11 月底前根据试点县试运行情况,迭代升级应用,并协助市级共同指导开展其他地区的基层智治平台对接帮带,初步实现贯通。12月根据贯通情况进一步迭代升级应用,根据复核考核数据和水域监管一件事”协同机制输出水域监管协同成效和考核情况。
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按时上线试运行的,须书面提前5个工作日向采购人提交延长工期期限的说明和申请。采购人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日历天。
4.2项目上线须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在项目建设和试运行阶段过程中,中标供应商须进行用户培训、系统调优等工作,直至系统稳定,满足项目验收标准。中标供应商有义务对采购人单位采购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提供必要的培训,并且所有培训都必须是免费的(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培训费等);培训的内容包括主要设备和软件的安装、使用、配置管理、性能优化以及硬件基本维护知识。
5.1为便于以后升级及系统维护,使用过程中采购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协商进行下一步开发。为方便升级与改造,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软件接口作为验收条件之一,对此点中标供应商须予以书面承诺。
5.2本次验收由采购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技术、服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的履约情况。验收程序参照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的通知(温财采〔2020〕6号)文件执行。
6.知识产权归属及系统许可使用
6.1 成交人按照采购人要求设计开发产品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但对于已由成交人注册或由成交人购买的第三方服务的知识产权仍归成交人或该第三方所有。未经成交人允许,采购人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成交人已有知识产权的软件模块进行再造、拆解及另行申请知识产权;
6.2 成交人应在本产品交付后协助采购人完成涉及产品知识产权的注册或备案工作;
6.3 采购人有权委托成交人或其他第三方对本产品进行升级、删减功能模块等后续改进工作;
6.4 成交人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成交人所有;
6.5 项目结束后,成交人应无条件将项目源代码提交给采购人。若后续在省、市数改工作中被采纳推广,成交人将不对该项目中已建成的功能及组件重复收费,只收取必要的技术处理及其他新增功能模块的费用。
根据采购文件,各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完成下列工作:
1.提供完整成套的产品;
2.产品开发、产品及相关附件的提供、运输、装卸、就位、安装、调试、检验、通过验收;
3.完成各项调试、检验、测试工作,并在采购人的配合下通过的验收;提供各种数据资料;直至通过验收。包括所涉及的配置和调试、维护;
4.对最终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5.质保期内设备的维保及维修;
6.售后服务的措施及承诺。
以上工作内容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