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
采购人人员在工作期间,由供应商负责为其提供工作餐及配送服务。供应商所有员工均具有健康证,且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均应完成新冠疫苗第三针接种,并提供 48 小时以内核酸阴性证明,并对本次送餐全程保密。
平日工作餐标准:人民币 80 元/人/天为标准(早餐 20 元/人/天、午餐 30 元/人/天、晚餐 30 元/人/天),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上述标准,据实结算。
施工期:77 天,每天共计 50 人用餐;正展期 112 天,每天共计 210 人用餐。开餐时间为:早餐(7 点30 分),午餐(11 点 30 分),晚餐(17 点整)。具体送餐地点:北京展览馆。
早餐提供:主食 2 种,牛奶、豆浆、粥每天供应 1 种,鸡蛋,咸菜。
午餐提供:主食 2 种,主荤菜 1 种,半荤菜 1 种,素菜 2 种,汤 1 种,酸奶,水果。
晚餐提供:主食 2 种,主荤菜 1 种,半荤菜 1 种,素菜 2 种,汤 1 种,酸奶,水果。供应商须在每周末提供下一周的菜单给采购人作为参考,采购人有权对预计就餐人数、饭菜标准、采购计划等方面要求供应商做出修订。由于每餐就餐人数会因单位安排等情况发生变化。采购人应在 24 小时前,将就餐人员数量和标准报给供应商。
二、技术要求
1. 基本要求
- 1.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工作餐质量:
- 1.1.1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餐具和用餐设备。
- 1.1.2供应商负责采购食品原材料、辅料、调料等各类物品,承担上述物品的全部质量责任,采购人对采购、加工或配送餐过程的全面监督和管理,供应商对所采购的食材必须索证索票,并接受采购人索证索票情况进行的随机检查。
- 1.1.3供应商确保采购人每日饭菜的质量、温度、数量和及时送达采购人指定的用餐地点。
1.1.4采购人有权成立伙食委员随时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伙食进行监督,如若发现不合格,将督促供应商进行改善,供应商需配合进行改善,直到符合采购人要求为止。每日饭菜的质量要符合营养、卫生等。
1.2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配餐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 HACCP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加工和管理,并进行相关的认证工作。
2. 服务内容及要求
- 2.1供应商应有完整的物流配送体系,追溯制度落在实处,确保原料安全,原料运输使用专业密闭箱车。
- 2.2供应商需要随时抽查配餐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餐厅每日统计食用油的用量, 配合采购人每月汇总抽查比对(原料初加工、贮存等所有环节实施标签制管理;饭菜制作杜绝滥用相关食品添加剂,必须用的也应在品种或重量上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三类炸油不得用于包子、饺子、肉馅饼和蔬菜的出品制作。)
- 2.3供应商在供餐服务中应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若因供应商原因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严重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供应商应承担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负责赔偿。
- 2.4供应商在供餐服务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行业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随时对餐具、用具进行洗涤、消毒,保证其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保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食品卫生检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处罚等相关责任。
- 2.5供应商需配合采购人每周做一次检查评分;
- 2.6供应商需实行每餐 48小时食品留样,每样样品不少于 150 克,供应商提供可上双锁的留样冰箱及留样器具。
- 2.7供应商需清除供餐区域内产生的一切垃圾和废物(包括食品和非食品类),并将垃圾打包清运,不产生任何遗撒现象。
- 2.8供应商需建立食品安全、意外情况、疫情防控等各项应急预案。
- 2.9所有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与供应商配餐服务有关的事故均由供应商负责,包括政府部门的相关处罚等。
- 2.10供应商需依照本合同、国家及北京市食品、卫生主管部门的法律规定或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运输车辆、厨房、食品库、冷库、灶具、厨具、炊具、餐具、食品和人员卫生及安全情况;
- (3)食品质量和成本、标准菜单、食品原材料、辅料、调料等各类物品采购的单价、数量、质量以及入(出)库记录及消耗、库存量、实际投料数量及比例、分发量等;
- (4)垃圾清运、后厨消杀、隔油池清洗、烟道及竖井管道清洗情况;
- (5)经营场所灭虫、灭鼠、灭蟑等情况;
- (6)人员到位情况以及各岗位人员合格的上岗证、资格证和操作水平;
- (7)合同、各种规章制度及采购人要求的各类记录表、检查表、统计表、台账、账务账目等。
3. 采购人权利
- 3.1采购人对原材料和各种物品的采购有采购监督和决定权。
- 3.2采购人有权制定和修改就餐人员的就餐标准、就餐方式、菜品价格、餐饮服务质量标准及在成本范围内有权要求更换或指定部分原材料品牌。
- 3.3采购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与供应商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并要求供应商现场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员参加。
- 3.4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撤换不合格的送餐人员。
- 3.5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的具体服务要求,有权要求调整和改进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达成双方一致认可后实行。
- 3.6采购人有权随时要求供应商进行满意度调查,调查对象、调查方式、统计方法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如满意率不足 90%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时整改。
- 3.7采购人发现供应商在履行本合同时存在问题的,采购人有权随时进行书面记录, 并要求供应商送餐现场人员签字确认。
4. 其他要求
- 4.1供应商负责配送餐的服务,按合同约定为采购人人员提供早餐、中餐、晚餐, 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用餐及相关服务,同时达到合同、国家及北京市食品、卫生主管部门的各项法律规定的标准及要求。
- 4.2供应商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全程导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并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4.3供应商应制定餐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建立餐饮服务项目的各项管理档案。
- 4.4供应商应确保按照供应商承诺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操作流程和管理流程提供服务工作。
- 4.5供应商应保证其工作人员遵守有关餐饮服务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应加强安全管理。
- 4.6供应商应建立原料、食材制作加工、能源使用等方面的节约节能管理制度,本着保质节约的目的,避免各项浪费和多余开支。
- 4.7供应商应对采购人的要求和建议做出积极响应。
- 4.8供应商应自觉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定期提出餐饮服务改善计划,不断提升餐饮服务质量。
- 4.9供应商运货(包括垃圾清运)按采购人指定的通道运送,并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地面、运输通道、及指定地点的全面清洁。
- 4.10供应商负责用餐所需餐具、用具的洗涤、消毒,一切由于食品、餐具、用具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引发的中毒事故皆由供应商负责。
- 4.11供应商应对供餐区域内的食品安全、消防等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通知采购人监管人员,及时提交各类重大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报告。
- 4.12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每天对食品卫生所进行的监控并实行留餐制度,每餐样品保存期为 48小时,以便采购人及其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卫生检验。如果样品卫生检验不合格,检验费全部由供应商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检验合格由采购人承担相关费用。留样冰箱、留样器具的消毒均由供应商提供。
- 4.13在遇到疫情、火灾、停电、停水、停气等突发情况时,供应商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正常供餐。
- 4.14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建议和用户投诉,一般性问题 24小时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问题在 72 小时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须经采购人认可。
- 4.15供应商应保证按时供餐,遇特殊情况,供应商需根据采购人要求备餐或延长用餐时间 。
- 4.16供应商与其送餐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岗证、健康证以及供应商人员的个人简历等资料,交采购人备案。
- 4.17供应商负责食品原材料的采购、运输、贮存、加工制作。粮、油、鱼、肉、调料、干货等可批量采购的主要原料,应选择有实力、有诚信、正规合法的供应商供货;
4.18供应商的选择与变更应经采购人同意和认可,供应商的资质材料报采购人备案;在采购人不定期检验采购的原料品质、价格、数量时,供应商必须配合和提供相关依据。本项目杜绝使用“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过期产品。
- 4.19供应商应保证其服务范围内就餐人员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杜绝火灾、燃气泄露、重大工伤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如由供应商原因发生此类事故,则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赔偿责任,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 供应商需保证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均应完成新冠疫苗第三针接种,并提供 48小时以内核酸阴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