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包名称 |
分项项目名称 (条目号/品目名称) |
是否接受进口设备 |
数量(台套) |
交货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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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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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醴陵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包一 |
醴陵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采购项目 |
不接受 |
2年 |
采购人指定时间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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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醴陵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包二 |
醴陵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采购项目 |
不接受 |
2年 |
采购人指定时间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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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包”为最小合同单位。每“包”内容应细化到“品目”(如果分品目的)。
2、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规格:详见“技术要求”中的具体技术参数。
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按分项项目名称(包括条目号/品目名称)顺序逐项填写,且每个品目中的条目均需按谈判文件规定报价。如有缺项、漏项,其响应无效。
一、采购项目名称:醴陵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醴财采计【2023】00054号
委托代理编号:HNYG(醴)2023-008
采购预算:1920000元(960000/年)
二、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公开择优选定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和就业率高的承训单位。
培训学校:2家。
三、培训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武装部等军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二)技能为主原则。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三)自愿参加原则。退出现役1年内的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在安置地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参加教育培训。
(四)免费培训原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原则上每名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五)属地管理原则。原则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我市退役士兵在我市辖区内参加教育培训。但如符合政策规定并有意愿参加易地教育培训的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向户籍所在地(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参加易地教育培训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州统一组织教育培训的各县市区,还应获得市州安置部门的审批),按承训机构规定的时限报到参加教育培训。
四、教育培训对象
退役士兵专业教育和培训对象为本年度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专业教育和培训者。报名时间为退伍的当年12月份至次年3月份。培训时间安排在4—12月份。结束后,教育培训学校按市场化用人法则帮助联系推荐就业岗位。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只能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组织培训,选择易地教育培训(必须是劳动部门承认的培训中心)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员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培训结束后,凭培训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不超过安置地(户籍所在地)相关培训费用标准据实核销。所需交通费(含交通保险费)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
五、培训要求
1、每一位参训退役士兵学员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建立参训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和电子信息台账,管理规范、资料保存齐全,培训结束后(含中途退学)学籍档案移交退役军人事务局存入退役士兵档案。档案内容包含考勤、考核成绩、在校表现等。
3、培训学校必须编制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和施训教材,授课教师由相关专业骨干教师或高级职称以上教师担任。
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
1、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省职业技能合格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退役士兵学员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不低于85%。
六、培训标准及服务
1、学习期满经考核,对合格学员发放培训毕(结)业证书;
2、学习期满经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对合格学员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3、承训学校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招聘会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
七、就业服务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
培训学校应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
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培训学校要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以及企业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指导学员实训实操,安排学员顶岗实习,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实现退役士兵学员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学员稳定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
市有关部门、有关行业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指导督促用人单位积极承担录(聘)用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
八、经费保障
(一)使用范围。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生活补助费等。
(二)费用标准。
每年11月底以前,由培训机构提出教育培训计划,市物价、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现行收费政策,核定其收费标准。
(三)资金保障。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市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资金划拨。
参加短期、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杂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参加非定点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学员,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后,可持毕业证书、学校证明和学杂费、住宿费的缴费凭证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相关补助手续。
(五)资金监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市财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