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2022 年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鲁环字〔2022〕31 号)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2022 年潍坊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潍环发〔2022〕39 号)要求,2022 年需组织开展大气颗粒物组分网手工、大气颗粒物手工比对监测,全面掌握我市大气颗粒物组成状况,为我市大气污染精准治理和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提供长期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简介
该项目主要内容是市环保局大气点位开展大气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对 23 个县省级点位开展颗粒物手工比对监测。
(二)主要任务
1.大气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
(1)监测点位
潍坊市环保局点位。
(2)监测项目
PM2.5 质量浓度;PM2.5 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PM2.5 中的无机元素, 包括钒、铁、锌、镉、铬、钴、砷、铝、锡、锰、镍、硒、硅、钛、钡、铜、铅、钙、镁、钠、硫、氯、钾、锑等 24 种元素;PM2.5 中的元素碳、有机碳。
(3)监测频次
1 月、2 月、3 月、10 月、11 月、12 月期间,监测频次为 1 次/日;4 月至 9 月期间,监测频次为 1 次/3 日。如遇以 PM2.5 为首要污染物的空气重污染过程,须开展加密监测,监测频次为 1 次/日。
(4)工作方式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大气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山东省潍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配合开展监测,并做好质控等工作。
(5)数据报送
第三方检测机构于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监测结果报送至山东省潍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每月 20 日前报送上月监测报告。重污染或重大活动期间,按具体的时间要求报送数据。
(6)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按照《大气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定(第一版)》(总站气字〔2019〕425 号)的有关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2.颗粒物手工比对监测
(1)监测范围
7 个省控站及 16 个省管县级站(见附表)。
附表 颗粒物手工比对工作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
站点编号 |
名称 |
点位性质 |
1 |
370700908 |
潍城区政府 |
省控 |
2 |
370700906 |
技师学院 |
省控 |
3 |
370700909 |
锦程中学 |
省控 |
4 |
370703009 |
锦绣学校 |
省控 |
5 |
370703001 |
寒亭外国语学校 |
省控 |
6 |
370705005 |
奎文北海路 |
省控 |
7 |
370704004 |
坊子坊城 |
省控 |
8 |
370783001 |
寿光监测站 |
县级站 |
9 |
370783002 |
寿光商务小区 |
县级站 |
10 |
370782001 |
诸城技工学校 |
县级站 |
11 |
370782002 |
诸城安监局 |
县级站 |
12 |
370786001 |
昌邑一中 |
县级站 |
13 |
370786002 |
昌邑公路局 |
县级站 |
14 |
370781001 |
青州监测站 |
县级站 |
15 |
370781002 |
青州双贝体育场 |
县级站 |
16 |
370785001 |
高密大学城 |
县级站 |
17 |
370785002 |
高密体育局 |
县级站 |
18 |
370784001 |
安丘青云山 |
县级站 |
19 |
370784002 |
安丘青云湖小区 |
县级站 |
20 |
370724001 |
临朐朐山 |
县级站 |
21 |
370724002 |
临朐自来水厂 |
县级站 |
22 |
370725001 |
昌乐体育局 |
县级站 |
23 |
370725002 |
昌乐五图 |
县级站 |
(2)监测项目
PM10、PM2.5。
(3)监测频次
全年对各站点比对 1 次,每次 5 组样品,每组样品采样时间不少于 20 小时。
(4)工作方式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颗粒物手工比对监测及比对分析报告编制,山东省潍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做好质控,配合开展数据复审、报送和比对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
(5)数据报送
第三方机构于当年 12 月 15 日前,将本年度颗粒物手工比对监测原始数据及比对分析报告报送至山东省潍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2017)、《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HJ618-2011)、《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
(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2013)和《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实验室要求
1.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有实验室,实验室具备 CMA 资质,具有独立完成分析任务的资源和能力,能够对出具的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原则上要求覆盖监测任务中涉及的所有监测项目及方法,在人员、仪器设备、材料、方法、环境、测试过程等方面均进行质量保证和控制。
3.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过大气颗粒物(PM2.5)组分分析测试工作,有离子色谱仪、EC/OC 分析仪、X 射线荧光光谱仪等相关实验室仪器设备,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4.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具备完整的工作系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管理。
(二)人员要求
1.本项目实施相关主要人员应有明确任务分工,每个项目的专职测试人员不少于3 个,同时做出落实承诺的有效保证。
2.第三方检测机构至少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此项目的监测活动和沟通协调。
3.关键岗位人员须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分析测试相关专业背景,从事相关监测分析二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 80%,并提供人员简历、聘用合同及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为本项目服务的采样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需对所负责的组分项目具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提供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采样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证书。PM2.5 称重、离子、碳组分、元素 4 类测试项目,分别有不少于 3 人专职测试人员负责,且两个项目测试人员不交叉。
(2)数据报送人员熟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明确委托的内容和要求等。
(3)数据审核人员必须由从事相关监测分析 5 年以上技术人员担任,能够判断数据合理性和方法有效性。
(4)报告编制人熟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明确委托的内容和要求。
(5)报告审核人必须由从事相关监测分析 5 年以上技术人员担任,能够判断数据合理性和方法有效性。
(6)授权签字人签发数据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必须由从事相关监测分析 5 年以上技术人员担任,熟悉或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监测方法和数据质量评价方法, 熟悉监测报告审核签发程序,具有对监测结果做出相应评价的判断能力。
(三)设备要求
1.第三方检测机构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监测方法要求的各类监测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与采样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关的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量值溯源,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进行监测。
2.实验室主要设备需满足以下条件(自有资产或租赁等形式均可):离子色谱仪不少于 2 套(阴离子测试至少 1 套、阳离子测试至少 1 套)、EC/OC 分析仪不少于 1 套、X 射线荧光光谱仪不少于 1 套。
3.组分网手工监测滤膜称量及保存需依据《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环境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
(HJ656-2013)中的相关规定。每批次称重的滤膜需加 1-2 片标准滤膜同时进行称重、每 10%的样品进行 2 次平行称重、称量仪器受控、每次称重提供相关质控数据等,并接受总站、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样品运输保温箱设置缝合要求,确保运输温度低于 4℃。
(四)质控监督要求
1.项目监测方法选用国家及行业标准方法,若无标准方法可参照生态环境部下发的统一规定。如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项目监测方法有变动,根据最新要求开展监测。
2.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制定本项目完整、详细的质控、实施等方案,并接受总站、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单位或委托的第三方监督单位的监督或现场检查。
3.项目单位委托第四方质控检查机构,对测试活动包括体系运行、方法、技术规范等的执行落实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项要求限时整改;受控数据低于 75%的, 可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指定其它监测机构履行合同剩余部分。
4.项目单位委托第四方质控检查机构向第三方检测机构发放质控样(盲样),质控样与实际样品须同时进行分析。盲样的分析结果连续出现考核不合格,可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指定其它监测机构履行合同剩余部分。
三、服务期限一年。
四、付款方式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分 2 期付款:
(1)第一期支付合同总金额 50%。2022 年底前完成当年监测任务且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后支付。
(2)第二期支付合同额的 50%。2023 年 10 月底前完成剩余监测任务并经验收合格且收到承担单位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后支付。
五、其他
1、供应商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它权利的指控。采购人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报价单位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索赔、损失、损害、支出等一切费用(含律师费)。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2、本项目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成果。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3、供应商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及保密知识教育。供应商须承担与此有关的技术情报和数据资料的保密责任。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5、供应商从事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人身疾病及财产损失或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与采购人无关,均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负责解决,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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