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
说明: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属性为服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一、项目背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等文件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统筹财政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实现资金存放的收益最大化。现结合我县实际,对社保资金现有定期存款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本次采购定期存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
二、项目需求:1.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磋商小组按照采购人评分规则,计算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择优选择前二名成交供应商,第一名成交金额(定期存款金额)为1亿元,第二名成交金额(定期存款金额)为0.5亿元。
2.磋商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各项指标数据。
3.本项目定期存款年化利率上浮比例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30%,且定期存款年化利率上浮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磋商供应商要以存款票面反映的利率做为投标定期存款年化利率,通过其他途径补助的年化利率不参与评标得分。
★4.受经济下行压力、组合式减税降费及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等多种因素叠加影响,财政收支矛盾更加突出,为了缓解压力,本次参与磋商供应商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部分,要以资金形式直接给予地方支持,政府统筹将资金投入民生建设等方面支出。指标得分按磋商供应商报出的1个亿元资金能给予地方支持经济发展金额来计算,最终以每亿元报出的单价乘以成交金额(详见格式15)。
5.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磋商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磋商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重新组织采购。
三、商务条款
1.本项目包含的各项内容均须上门服务,成交后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2.验收:由项目需求单位验收签字
3.服务条款
3.1服务范围:提供社保资金定期存款的金融服务
3.2服务要求:
(1)社保资金定期存款原则:一是公开、公平、公正;二是银行应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三是合同到期后存款和取款自由。
(2)办理社保资金定期存款的业务要求:一是成交信息公示期满后,按照成交存款金额签定政府采购合同。东海县财政局根据现有社保资金定期存放到期情况,分批调整到社保资金存量定期存款的磋商供应商,原社保资金存量定期存款的金融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东海县财政局,及时将到期款项划至磋商供应商存放。二是磋商供应商为谋取成交而盲目报价,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3)磋商供应商提供的金融服务要求:
a.磋商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强,态度好,业务要熟练;
b.磋商供应商提供上门服务,拨款票据及时拨付、回单及时送达;
c.磋商供应商要及时、准确对账;
d.磋商供应商的工作人员调整时,与东海县财政局及时做好业务对接,并做好岗前业务培训,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e.磋商供应商具有优质的服务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有应付特殊情况的反应。
★3.3服务期限:存款期限为1年
★4.付款方式:
(1)成交存款金额为金融服务机构现有社保资金存款;
(2)存款期限为1年期的定期存款,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到期后按甲方要求转入指定账户;
(3)定期存款年化利率上浮比例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30%,且定期存款年化利率上浮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4)东海县财政局按照目前社保资金不同到期日的实际存款情况,陆续调整至金融服务机构存放,按实结算;
(5)磋商供应商按东海县财政局的保值增值要求,完成存款结算。磋商供应商按约定到期本息一并转入东海县财政局指定核算账户;
(6)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金融服务机构负担。
5.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6.货币:本次采购文件所涉及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
四、其他
★1.成交存款金额存放到磋商供应商(金融服务机构)后,其具体定期存放业务由成交供应商(金融服务机构)在本地成立的支行或营业部办理,提供承诺书(格式11、承诺书)。
★2.磋商供应商需提供银行廉政承诺书(格式14、银行廉政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