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简介
本项目1个包,拟采购供应商一名为叙永县殡仪馆扩建工程提供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建设规模:新建悼念厅7间,新建可容纳1.2万个骨灰盒的骨灰存放堂1处、综合服务中心1幢、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配套建设景观绿化、地面停车场、围墙、室外管线工程、边坡治理及其他所有附属设施。预计投资6500万元。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所属行业”即标的所属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以上行业详细分类详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二、商务要求(实质性条款)
1、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结算经审计工作完成之日止。
2、支付方式:
2.1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20%;
2.2主体建筑达到正负零并验收合格并经采购人认可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50%;
2.3主体建筑封顶经采购人认可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
2.4竣工结算报告经主管部门备案成功、审核完毕后并出具正式的审核报告,经采购人认可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100%。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验收要求:
4.1验收标准:验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组织验收,以采购文件服务内容及要求及投标文件技术响应为准。如出现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以行业相关标准为准。如采购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行业标准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4.2验收主体:采购人,成交供应商。
4.3验收时间: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后30日内组织验收。
4.4验收程序和内容:首先对商务条款进行履约验收,其次对服务内容及要求根据采购文件进行验收。
4.5验收相关事宜及法律责任:如出现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或达不到采购要求的,采购方有权拒绝验收,并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向采购方同级财政部门汇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6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除不可抗力以外(如:国家政策变化导致资金预算调整,或继续履约有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等),本项目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如有违约,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本项目无替代方案。
5、知识产权
5.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6、其他商务要求:
6.1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验收等一系列标准。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审计工作,项目组成员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无故不在现场。
6.2供应商须向施工现场派驻2名及以上造价技术人员前往施工现场驻点参与项目的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
6.3成交供应商需无条件地在接到采购人通知30分钟内派出投入本项目人员参与项目相关问题解决,并提供书面的专业意见。
6.4在签订合同前提供投入本项目所有人员的联系电话,并确保其真实性,如在服务期内人员的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采购人备案。
6.5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每天至少8小时,每周不少于5天在本工程现场工作,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如采购人发现项目负责人每周有3天不在现场或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参加例会,每发现一次罚500元,连续5天不在现场或累计3次不参加例会,建设单位有权解除本项目合同。并有权追究成交供应商的相关法律责任,供应商不得有异议。
6.6成交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和生产事故,劳动纠纷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遇上述情况,采购人有权将质保金或未支付的款项用于支付上述事宜,成交供应商不得有异议。
6.7成交供应商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给采购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注:以上商务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均不允许负偏离,负偏离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在商务响应表中予以应答。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内容:
1.1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委托的投资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1.2反映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或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的建议意见。
1.3设计变更经济分析,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核。代表采购人参与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人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规定从工程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来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合同时间内出具工程设计变更审核报告、现场签证审核报告并协助采购人完成相关评审、备案工作。
1.4合同造价条款变更与管理,对业主在本项目上有关造价条款的变更、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1.5预付款、变更款、索赔款审核;在施工单位提供报表后5日内完成工程月产值报表审核。
1.6材料、设备价咨询,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对超过风险系数的可调价材料(设备)进行调价;为业主确定新增材料、新增项目、新材料、新技术的价格提供咨询意见。
1.7开展工程中的认质认价、设备材料询价工作,合同时间内出具认质认价、询价报告。
1.8本次跟踪审计咨询服务包含但不仅局限于上述内容,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工程情况新增咨询服务内容(按最终签订的合同执行)。【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
2、服务要求:
2.1成果文件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年)配套文件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规程》(CECA/GC4-2017)等法律及规范文件的要求。
2.2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四川省及泸州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规范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以现行最新标准为准。
2.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核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4参加服务期限内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会议、施工例会、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工作,及时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填写《咨询服务工作日志》。
2.5对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工程变更及签证、索赔费用、进度款拨付等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出具造价分析资料。
2.6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材料、设备价格的咨询意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2.7及时向采购人通报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征求采购人意见。
2.8认真做好与参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促进咨询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2.9出具的咨询结果(如进度款审核报告、现场签证审核结果、材料设备咨询结果等)项目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
2.10与监理单位相互配合,办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单位工程结算,并报采购人审定;
2.11将建安工程总投资控制在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重大变更和非咨询人责任除外)。
注:以上服务内容及要求为实质性条款,均不允许负偏离,负偏离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在服务内容及要求响应表中予以应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