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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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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11230000322491 发布时间:2022-11-23 文档页数:72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西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运营服务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桂财采〔2022〕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的规定。

2.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条款。

3.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响应磋商文件,不得仅将磋商文件内容简单复制粘贴作为竞标响应,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按无效响应处理(定制采购不适用本条款)。对于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形式为准,否则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4.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凡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设备,必须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5.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本次采购标的属于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采购预算:190万元

序号

标的的名称

数量

单位

服务需求

1

广西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运营服务

1

1. 项目概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航空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广西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21-2030年)》安排,为加快开展我区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探索推进我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低空空域资源,满足低空飞行活动基本需求,促进我区通航产业发展,我厅决定采购南宁飞行服务站运行服务。

2. 服务内容

竞标人须在南宁具有A类通航飞行服务站场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在飞行服务站向广西地区的通航单位和人员提供飞行服务。

3. 竞标人要求

竞标人应有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经验,对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和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政策有着深刻的了解和掌握,能为采购人提供有关广西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和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方面的咨询服务。竞标人应有成熟的飞行服务站系统,并通过了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符合性检查。竞标人安排的飞行服务站工作人员应符合民航局有关飞行服务站的运行管理要求。

4. 系统要求

4.1. 总体要求

飞行服务站系统应是成熟的系统,符合民航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和《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系统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具有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符合性检查的成功案例。通过中南地区管理局符合性检查的飞行服务站系统,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飞行服务站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2018〕100 号《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飞行服务数据传输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行业标准通用航空飞行动态数据传输规范》(MH/T 4052-2021)。

4.2. 功能要求

飞行服务站应能接收外部的监视和通信信息,并具有与上一级的区域信息中心和周围的服务站联通能力。

飞行服务站需支持军民航管制单位管理审批及与相应政府管理机构的对接,利用网络技术在通航用户、军民航管制部门之间构建信息交换网。

竞标人除了提供低空飞行服务站软硬件设备外,还须提供值班席位及其它办公设备设施、大屏显示系统和进行必要的设备设施、线路改造等。

低空飞行服务站应具有以下功能:

(1) 低空空域管理功能

实现基于可视化地图的低空空域管理,并可导入各类精细地图数据提高精度。

(2) 飞行任务申报及审批功能

提供飞行任务申请、飞行任务上报、飞行任务审批(支持移动APP申报)等飞行任务相关功能。

(3) 飞行计划服务功能

支持采取系统、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实现通用航空用户飞行计划服务功能,服务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飞行计划的申报服务、飞行计划批复反馈、飞行计划执行管理、飞行计划的变更服务、飞行计划存储等,同时实现飞行计划的数据统计,为军民航空管部门和政府有关单位提供决策支持。

飞行计划信息应至少包括执行日期、飞行器、飞行员、起降地、起降时间、空域/航线等基本要素。

(4) 航行情报服务功能

实现对范围内的航行情报数据的收集、发布服务,并向通用航空用户提供有助于飞行安全和有效实施飞行的情报和建议,包括航行通告、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等服务。

(5) 航空气象服务功能

实现接收和处理航空气象信息服务,提供飞行前和飞行中气象服务、接收飞行员天气报告,并能为本地通航飞行活动提供气象专家建议。

(6) 飞行情报服务功能

实现通用航空用户的飞行情报传输服务、空中交通咨询服务和机场情报咨询服务,实现通航情报处理与发布,实现民航情报引接和通航网络转报功能。

(7) 飞行监视服务功能

通过对ADS-B、二次雷达、公网监视等监视数据信息引接、融合处理、终端显示及记录回放,为低空空域运行提供监视服务。

(8) 地空通信服务功能

实现与通用航空器进行直接、迅速、不间断和清晰的双向地空通信服务。

(9) 告警和应急救援服务功能

为通用航空用户提供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向搜寻与救援部门提供所需的气象情报、航空情报、飞行计划等相关信息,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搜寻和救援工作。

4.3. 扩展性要求

系统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的、开放的标准和接口协议,并在关键部位预留足够的扩展空间,便于未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扩展和升级,满足同其它系统/设备进行互通互联需求,以达到易于扩充维护、保护投资的目的。

4.4. 性能指标要求

1、飞行计划处理

系统具备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接收飞行计划申请能力。

2、监视信息处理显示

系统能接入和处理ADS-B数据和公网定位数据,并输出综合航迹。

系统监视数据处理支持接入覆盖范围不小于600×700平方公里的监视数据。

系统具备处理1024个系统航迹的能力。

系统具备同时显示1024个航空器目标的能力。

3、地空通信

无遮挡时,单个设施/设备的地空通信距离不低于60km(航空器高度1000米)。

4、对空监视

无遮挡时,单个设施/设备的对空监视距离不低于60km(航空器高度1000米)。

系统能够实现移动运营商无线网络覆盖情况下真高300米以下空域内的目标监视。

5、情报格式规范

能够处理和显示民航局航行情报服务中心出版的《国内航行情报资料汇编》(NAIP)数据,能够处理民航AFTN电报。

6、话音记录重演

具有同步记录不低于4路语音、2路监视数据的能力,数据保存不少于90天,可按记录时间查询、检索、回放指定的话音或监视数据。

7、供电

采用UPS不间断电源,断电时应能至少保证30分钟稳定运行。

8、▲其他要求

如竞标人在本次服务项目中配置的设备中有VHF电台、ADS-B接收设备、语音记录仪设备,相关设备生产厂家要具有对应设备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

5. 进度要求

竞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45天内人员、系统到位,具备提供服务能力。

6. 验收

验收分服务能力验收和服务质量验收。

服务能力验收是项目初始,采购人对竞标人提供的系统技术和配置服务人员的能力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其是否具备提供所要求的服务能力。

服务质量验收在当年服务期结束后进行,对当年所提供的服务过程、服务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检查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提供服务的能力。

▲一、商务条款

交付或者实施时间(合同履行期限)及地点

1、服务期限:1年。

2、服务地点:广西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

竞标报价要求

报价必须包含本项目所有服务内容,所涉及的有设备、随配附件、备品备件、运输、工具、劳务、旅差、各种附材、附加培训、售后服务、税金及其他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付款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提供服务工作方案,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70%,成交供应商开具等额发票给采购人;服务能力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30%,成交供应商需开具等额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式等额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表

质量管理、企业信用要求

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能力或者业绩要求

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三、其他要求

本项目如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的,应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如具体采购需求与标准、规范不一致的,高于标准、规范的按具体采购需求执行,低于标准、规范的按标准、规范执行。

四、验收标准

本项目验收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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